支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获得财产转让和其他财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企业取得的财产(包括各种资产) ,股本,债务等)除非另有说明,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捐赠收入,应付款收入等,无论是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都应包括在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中。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必须更换资产。由政策搬迁要求交换资产的应税成本是根据被收购资产的净值加上交换资产所支付的税费(包括溢价,还应加上溢价)计算和确定的。因此,只要企业在政策搬迁过程中符合政策搬迁的范围和条件,并用土地置换房屋,就可以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此替换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
情况1:重置是企业自己的行为,公司决定搬迁企业或仅替换土地资产的产权。在这种情况下,应将土地交换视为出售土地,将土地交换视为购买土地的权利。土地买卖应缴纳的税费包括营业税和附加费,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有溢价的,应当将溢价计入企业的营业利润,并合并计算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权的购买主要涉及契税和印花税。
情况2:置换是政府主导的拆除和安置或场外重建。此时,可以认为原来的土地是政府拆迁的,政府又用另一块土地支付了拆迁补偿的对价。根据有关文件,可以免征营业税和附加费,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政府行为。企业所得税取决于具体情况。由于该文件规定,搬迁企业必须在一定时期内在一定地点改建,因此在异地改建的支出可以抵扣应支付的企业所得税。重建成本低于取得的拆迁补偿费的,按其差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拆迁补偿费等于或者高于该额度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