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观点是,原来合理的资产土地使用权应予抵销。
您最初的土地使用付款帐户处理应为:
借款: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款:银行存款
现在,您应该收到从财富中退回的土地转让款项:
贷款:银行存款红色数字
这样可以忠实地反映您无形资产的价值-土地使用权,从而避免了所得税问题!
土地出让后,土地评估机构将对土地拍卖和拍卖的底价进行评估,拍卖和拍卖将以最高价为原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出让人应当依靠资源管理局发布的《国有土地出让金通知书》,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土地出让金直接转让给市财政局收费中心。市财政局代收中心在收款时,将向土地出让方出具“土地出让金专用收据”。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出让金专用收据》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市财政局收费中心将土地出让金转入“财政局土地出让金专户”。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所得税征税的通知》(财税[1995] 81号),企业获得国家财政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但国家除外。财政部理事会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除未计入损益的部分外,应当将实际收到补贴收入当年的所有应纳税所得额纳入合并范围。企业在2010年获得的土地出让金是财政补贴收入,但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清楚土地出让金是否应计入损益。没有相关文件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应符合财税字[1995] 81号文件规定了实施办法,并征收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
在政府主导的拆迁中,政府将出资购买用于安置的重新安置房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是回售房屋的行为。鉴于房屋拆迁的特殊性,应在清算营业税的计税基础上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1.退还的金额等于被拆迁房屋的增值税确认收入。
2.偿还者构成应税价格的一部分,以确认被拆迁房屋的收入。
3.退还的收入中少于被拆迁房屋的部分构成确认该收入的应税价格。
2.企业所得税
土地转让费的一部分将由政府部门退还给开发企业。这笔款项是开发企业出售被拆迁房屋所得的收入,应将其计入收入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回的土地出让金是否属于非应税收入:财税[2011] 70号《关于处理专项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从总收入中扣除同级财政部门和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收入:企业可以提供专款专用的资金分配文件;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拨款基金有特殊的基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企业单独核算资金和资金支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的土地出让金的归还,实际上是一种补贴收入。不征税的财政资金将被用作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3.土地增值税
的还款额等于被拆迁房屋的土地增值税所确认的部分收入。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开发产品用于员工福利,激励,外国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偿还债务,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交换非货币资产等。所有权发生时,应将其视为房地产。房地产销售及其收入按照以下方法和顺序确认:1.根据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出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年类似房地产的当地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