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缴纳的是企业所得税。成立新的土地和房地产投资业务需要专门缴纳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印花税,预扣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自有财产和租金收入),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使用税等[来源:东澳会计在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印刷分配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分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定》(国税发[2009] 91号),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在扣除方面有以下异同。
1)两者之间的相似之处
公司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都以收入(增值税)为税基。房地产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每年都要对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或完工前的销售收入)减去扣除项目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征税。土地增值税是在扣除项目后的收入减去增值税后征收的。
2)两者之间的区别
(1)列出的地价项目不同。土地增值税列出了分别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企业所得税已计入开发产品应税成本的“土地征收费和拆迁补偿费”中。
⑵允许以不同形式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时,主要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费用的内容。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包括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成本,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项,以及另外的20%的扣除。
在土地增值税减免项目中,与公司所得税的差额反映在房地产开发支出(行政支出,销售支出,财务支出)中。不按实际金额扣除,而是按一定比例计算扣除(10%以内)。额外扣除额不是基于实际成本,而是基于土地总成本和开发成本的20%。
在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成本中,支出的预扣部分可以根据税法的规定计算。国税发[2009] 31号第32条规定,除以下应计(应付款)费用外,应纳税费用应为实际发生的费用,即:(1)未结清承包工程。如果未获得全额发票,则可以在有足够的证明文件的前提下提取不足的发票金额,但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2)如果公共支撑设施尚未建成或尚未建成,则可以按工程造价合理,可预支工程造价。此类公共支持设施必须满足销售合同,协议或广告和模型中明确承诺要建立的条件,并且不可撤销,或者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建设。(三)应当上交政府批准但尚未报批的审批,建设和财产改良费用。财产改良支出是指企业应当按规定承担的财产管理资金,公共建设维护资金或其他专项资金。
(3)地价支付方式不同。国税发〔2009〕31号第30条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成本中,企业的下列成本应按照以下方法分配。土地成本通常根据土地占用的方法进行分配。如果确实有必要结合其他分配方法,应征得税务机关的同意。如果同时将土地开发与房地产开发联系起来,那就是一次性获得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情况。土地开发成本可以在征得税务机关批准后根据土地的总体预算进行分配,并在土地总体开发完成后进行调整。
在土地增值税减免项目中,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价格并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有关费用和征地费拆迁补偿,如果土地是分批分批开发的,将按照土地面积法进行分配,确定每个项目的土地减让;对于同一项目,既有普通标准房屋,也有非普通标准房屋扣除时,应按照建筑面积法分配扣除项目,增加值应单独计算。
⑷贷款利息的不同扣除。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中,贷款利息的计算分为资本化和支出两种处理方法。即,企业为符合税法规定的产品的建设和开发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征收和分配,其中借款费用属于财务费用性质,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利息费用只能单独计算和扣除。企业应当从成本中扣除成本中包含的利息费用,并将其与财务费用中包含的利息费用一并计算扣除。如果利息支出满足一定条件,则可以选择扣除事实。如果您不符合条件,也可以选择计算扣除额。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下一部分:利息费用的分配和扣除。
⑸扣除项需要不同的法律证明。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结算中,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法律依据的实际缴纳税款的企业,不包括在税款中。实际取得法律依据时,将按照规定计入当期费用。
国税发[2009] 91号文第21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在计算工程款的扣除额时,应当取得实际发生的支出但不是合法获得的凭证不可抵扣。
⑹项目成本核算方法不同。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九条在企业所得税核算中规定,企业开发生产的产品的开发建设,应当按照制造成本法计量并核算。其中,应包含在开发产品成本中的支出属于直接成本和可以区分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它们直接包含在成本对象中。不能承受负担的物品的共同费用和单位费用,应当以利益为原则,以匹配为原则。分配给每个成本对象。
国税发[2009] 91号文第17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备案的单位清算;应分期清算;对于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应当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并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面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并赚取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从转移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额项目金额后的增加值是根据税额计算向国家缴纳的税款,但不包括通过继承和赠与方式免费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纳税人是在地面上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及其他附属物的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并能赚取收入。应税对象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属物的产权取得的增值。
土地价值增值是指扣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和费用后,从房地产转让中获得的收入余额。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实际上是反房地产暴利税。它指的是转让有偿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出售中获得的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例如房地产经营公司。扣除开发成本和其他费用后的增值部分必须为向国家支付的税费的一部分。
当前,中国的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该税率对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更高,对增值税的税率更低,对无价值税不征税,添加。例如,如果增加值大于20%但不大于50%税率为30%,增加值超过200%,税率为60%。据专家估计,只要房地产项目的毛利率达到34.63%以上,就必须缴纳土地增值税。
(1)税值基于转让房地产的增加值。
土地增值税的增值是税项对象扣除其成本,费用,税金和其他相关项目后的销售收入总额的余额,这与土地增值税的增值方式不同。增值税。
(2)征税范围相对较广。
在中国转让房地产并赚取收入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土地增值税法规的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但税法规定的免税除外。换句话说,所有受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无论其经济性质如何,无论是国内企业,外资企业,还是中国或外国人员,无论是特许经营还是兼职房地产企业,有义务支付增值税。
(3)将超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根据已转让房地产的增值税率确定的。它是按照累进原理设计的,并实现了分级税的计算。如果增值率高,则税率高,应纳税。如果增值率低,则税率低,少交税。
(4)征收的实施。
房地产转让过程中,实时征收土地增值税,每次发生转让时,均应根据每次获得的增值税额征收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