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韩祖义
股权变更后,软件集团不再持有浪潮软件的股份;软件科技持有浪潮软件618.10百万股(无限售),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09%。
经过当前的分工之后,软件组和软件技术的股东比例和权益与原始软件组相同。浪潮软件的控股股东将从软件组更改为软件技术,而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保持不变。
《大河财经报》大河报记者
10月12日晚上,Stellar Technology在公告中宣布,它打算对控股子公司河南Stellar New Materials Co.,Ltd.(简称Stellar New Materials)进行连续分拆,并将其分为两部分公司。Dahe Finance Cube-中原最具影响力的金融媒体平台←给我下载
公告显示,恒星新材料将继续存在,与恒星新材料分离的资产将注入新成立的公司,新成立的公司名称为河南恒达科技有限公司。
据了解,恒星新材料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本8.22亿元。业务范围包括生产多晶硅,单晶硅,白炭黑,太阳能芯片,三氯硅烷,四氯化硅,销售等其中,恒星科技持有60.75%,河南中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城房地产)持有23.34%,石万福先生持有15.91%。
年报数据显示,恒星新材料总资产为12.78亿元,总负债为7.26亿元,营业收入为1.6亿元,净利润为1178万元。截至2018年9月30日,恒星新材料总资产为12亿元,总负债为3.2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17亿元,净利润-440.66万元。
分离后,Stellar新材料的注册资本将从8.22亿元人民币减少至3.23亿元人民币。中城房地产将持有59.46%的股份,史万福先生将持有40.54%的股份。新近注册的恒大科技,注册资本约4.99亿元,恒兴科技持股100%。
Stellar Technology表示,Stellar新材料的分离有利于进一步整合公司的资源,加强精细化管理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这也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这与公司的未来发展和战略布局相吻合需要。该部门不会影响公司的合并报表。
结束
2012年2月,上市公司A股份有限公司分为公司B和公司C。分割后,乙公司和丙公司继承并承担了甲公司的所有资产,负债,权益,业务和人员;公司A的股东成为公司B和C的股东; A公司的终止上市不受注销程序的约束。批准后,B公司和C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A公司的主要股东为D公司持有26.90%,E公司持有22.29%,F公司持有17.92%,其他公众持股占总股本的32.89%。对于在分配日A公司的所有股东,A公司所持每股股票将转换为B公司一股和C公司一股。在此基础上,公司D相互无偿转让公司D持有的公司C的股份和公司E持有的公司B的股份。上述股份转让是该分拆上市的一部分,该公司的股票将在分拆后上市。在完成之前。
①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的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定,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货物转移不受增值税的约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税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该交易属于新成立的部门,属于产权转让的范围,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地产转让不收取营业税。
②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特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 048号)关于房地产并购和转让的税收和免税第二条规定:合并中,合并后的企业将房地产转让给合并企业,暂免征收土地出让金。 “根据这一规定,股份公司无需为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的转让缴纳土地增值税。
③契税和印花税的处理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4号)规定:“ 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4,根据法律和合同,公司分为与原始公司的投资实体相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并且衍生方和新方免征其所有权的契税。原始公司的土地和房屋。因此,公司B和C该公司无需为其转让公司A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缴纳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 183号)第3条规定:“企业因重组免于贴花”这意味着在重组后,原始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产权将转让给新企业。新企业签署的产权转让文件免于贴花。其他财产转让文件应按照规定贴花。
破产重组制度被公认为是拯救破产企业最有效的法律制度,但目前的重组成功率普遍较低。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重组过程中的税收负担影响了重组者的积极性。
如何通过节税提高破产重组率?
当前的法律尚未发布有关公司破产和重组领域的税收法律法规。实际上,案例批准,公告,通知,答复和地方政府合作已用于解决破产程序中与税收相关的问题。确定性和权威性也不足。
因此,本文基于现有的法律法规,立法精神和政策背景,结合破产和重组示例,研究了公司破产和重组中与税收有关的问题,并提出了合法化和税收筹划建议,以尽量减少合法性。破产重组的税收成本将提高破产重组的效率,并有助于重组的成功。
一
观察债务人资产和负债的主要税收困难
进入破产重组程序。由于债务人资产的资不抵债,货币中通常只剩下很少的钱,而且应收账款相对较小或需要提供减值准备。部分库存也可能正在破产。债权人以前曾用它们来偿还债务,或者存在实现库存的问题。此外,可能会有长期股权投资,但往往有相互担保的关联公司,而且它们都在同一时间繁荣。它很可能会计提减值准备,因此在许多制造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主要资产很可能是固定资产,即建筑物,办公楼和其他建筑物,机械,设备,车辆以及无形资产,例如土地土地使用权,生产许可证,生产能力指标,商标,发明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其中土地使用权通常具有相当的价值。
但是,上述更有价值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通常被抵押,甚至被反复抵押,并等待扣押。
根据破产法,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部分以可变价格出售,但其资产分为要出售的不同类别,或收购方打算使用的特定资产,或高质量资产被分离并单独出售,例如土地使用权,工厂建筑物等以及公开拍卖是通过司法程序进行的。买方支付拍卖款后,将转移相应资产的所有权。从税法的角度来看,必须按照一般的税收处理方法来对待这种做法。即使将债务用资产清算,正常税收也被视为税法中的一项销售,并且还必须按照规定纳税。
并且,根据债务人的资产,可能涉及的税种包括契税,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和建筑税,教育附加费,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以及由于目前的司法拍卖程序通常是“所有税费均由买方负担”,如果债务人持有的土地使用权的历史成本低,则当前评估价高,即土地溢价。率很高,您将面临巨额付款。土地增值税的可能性,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发布关于免征破产企业房地产所有权变更的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还存在企业法人化的问题。免除债务引起的所得税。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破产和重组公司在减轻税负方面面临的最大问题和困难是,现行税法主要是建立正常业务的税法,几乎没有税破产企业。优惠(如果有的话)主要针对特殊的法人实体,例如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
二
破产重组程序的税收分析
(1)与破产和重组有关的优惠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启动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明确规定,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等方式资产重组过程中的更换,更换等转让全部或部分不动产及相关债权,债务和劳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方法不包括在增值税征税范围内,不包括所涉及的货物,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事业单位改制和改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17号)明确指出,破产人有土地,房屋所有权和从业人员原企业的享受减免税减免。
从当前的公司重组税收优惠政策中,我们可以看到,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目标企业的整体转让,这是一项大型资产一揽子转让,包括资产,负债,劳务的转让(员工安置和就业)等也就是说,一篮苹果,好的和坏的都被完全包装了,而不是从一堆烂苹果中挑选好苹果并单独出售高质量的资产,否则公司行李和坏资产的价值只会贬值,尤其是职工安置问题将使一些大型生产企业大量失业,影响社会稳定。因此,破产重组是为了鼓励僵尸公司振兴和重用其资源,并维持公司原有的实质性业务活动。如果资产收购方只想要破产公司的某种资产,就不愿接受公司员工的负担和破产公司的债务,也就不会继续经营下去。对于原始业务运营,很难享受这些税收优惠。
此外,在实践中,某些案例是逐案批准的。例如,在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重组案中,税务部门在重组完成后产生了免收债务的收入和债务重组收入。在温州中级人民法院,hai海法院和税务部门商定了巨额企业所得税后,终于同意暂时搁置税收负担。
但是,由于中国实行税法原则,基层税务机关无权减少或免税,税务机关也担心执法风险。因此,案件批准并非普遍适用,优惠税收的力度因地而异,但这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也可以看出,政府对破产重整的支持和对重整的鼓励都是为了挽救企业。
(二)特殊税收处理方法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中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0号)全部变现价值企业全部资产的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余额+债务清算损益等,并在依法弥补损失后可以用作企业清算收入。
在作者参与的大型生产企业破产和重组案中,使用了资产出售式重组模型进行重组。对于整个评估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厂房和变现率需要整修和拆除的极低设备及相关设备和设施,将以总资产评估值的80%转移到重整炉,这是上述公式的可抵扣额。
资产的税基基于公司提供的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金额,并假设公司根据税法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土地使用权和具有较高评估价值的建筑物的历史成本较低,则会影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评估价值之间的差额,并增加企业收益。清算费用和相关税费是正常且必要的费用,理论上在破产重组程序中用作破产费用。
“债务清算损益余额”可以理解为公司破产重组过程中的债务重组收入。根据破产法,债务人从重组计划完成之时起就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即,破产重组企业应当根据所支付的债务清算金额与债务税基数之间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在破产案件中,普通债权人集团的最终付款比例通常为10%至20%,甚至低于10%。这意味着在破产重组中,公司债务人通常拥有大量债务人。债务免税收入或债务减免收入,现行的税收政策,除个人批准外,没有出台减免债务减税文件,这意味着债务免税收入必须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显然会打击战略投资者。公司的热情使重组工作更加严峻。
在此,本文呼吁美国从追求储蓄业务和鼓励重组的价值出发,并参考美国所得税法,以区分正常运营情况和破产和破产等特殊情况,并排除破产企业的债务减免。待遇(类似于中国企业所得税中的非应税收入)。毕竟,破产企业是一家异常经营的企业,并且通常存在破产,重债和现金流枯竭等情况。如果您承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大量债务,无疑会恶化。
但是,破产和重组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债务重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业务处理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处理促进企业重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109号)明确指出,可以将符合要求的特殊税收处理方法用于企业重组递延税,值得一提的是纳税不免税。
具体包括:公司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50%以上,可以在该期间内平均分配到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5个纳税年度。在一定程度上,债务人的公司现金流量枯竭和当期无法缴纳高额税款的困境得到了推迟。
(3)重组模型和税收负担结果
由于公司破产法与税法之间的矛盾和矛盾,重组模型的选择,影响税收的相关因素以及税收负担的程度都不相同。重组期间也应仔细考虑。
当前,通常有三种重组模式。一种是更传统的企业生存重组类型。它的突出特点是保持破产企业的法人资格并在原始企业的范围内进行重组。这是一种销售型的改革模型,在改革体系较为发达的国家越来越多地使用。它将债务人有价值的全部或大部分营业业务出售给他人,以便它可以在新企业中继续经营。其突出特点是不保留原债务人企业的存在,资产转让后债务人企业被清算注销。第三是清算型重组,是为了清算债务而清算,出售和分配债务人的财产。
其中,持久型改革模型和销售型改革模型更为典型,也是主要的改革模型。
在连续重组模式下,虽然企业可以重生,但是由于原始公司法人身份持续存在,因此它仍然是税法中的相同纳税主体,并且必须继续承担原始企业的纳税义务,税收抵免无法比较。快速解决。该价格用于偿还债务。老通用汽车最终进行了破产和清算,重组计划的实质性工作在40天之内完成,通用汽车焕发了青春。
(文章从关注不良资产的公共股权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