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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国税发[2007] 104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和完善税法,经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后,发布了《企业所得税核销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简称“暂行办法”,调整应税所得率标准,通知如下:
1.《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以下标准:
应税收入表
行业应税所得率(%)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3-10
制造业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4-15
运输7-15
建筑行业8-20
餐饮业8-25
娱乐15-30
其他行业10-30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国税发〔2006〕No。 31)。??
3.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分开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范围内共同确定该地区的具体应纳税所得额。在此通知中,考虑了当地的实际情况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除《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表”。
如果您仍然不了解任何内容,可以查看<临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管理条例》的通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2000年)。2月25日的有关规定):第五条纳税人的征收方式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和方法确定:
首先,填写“企业所得税征收评估表”(见附表,以下简称评估表),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将对其进行审核以确定其征收方式。
2.如果评估表中的五个项目都符合条件,则企业所得税可以由纳税人的自我申报和税务机关的征收征税;一项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批准的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如果鉴定表中第1、4、5项不合格,或者第2、3项均不合格的,可以采用定额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2和3中的一项是合格的,如果其他项目不合格,可以通过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6条:每年1月至3月底,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进行评估。收到税务登记证后三个月内,对当年新设立的企业进行评估。
第7条一旦确定了公司所得税的征收方式,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在纳税年度之内不得更改。纳税人自行申报征税,由税务机关核实征收方式的,经核实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后,可以随时变更为核定的征收方式。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的原始税务机关采用了调查和征收的方法。但是,由于本机的以下条件:
第二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批准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法:
1.可能不按照税法和法规设置账簿的人,或者应按照税法和法规设置账簿的人;
2.仅可以准确计算总收入,或者可以验证总收入,但是无法准确计算成本和费用;
3.成本费用只能准确地说明,或者可以验证成本费用,但是总收入不能准确地说明;
IV。总收入和成本费用都无法正确核算,很难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纳税信息;
5.尽管帐户设置和会计核算均符合规定,但未按要求保留相关的帐簿,凭证和相关的纳税材料;
6.如果发生了纳税义务,则在税务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未处理纳税申报单,税务机关已下令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但仍未能履行在截止日期之后声明。
因此,税务机关通常会按照一定的程序将单位转换为纳税人,并由其依法征税,并由两名或以上的税务人员批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符号:国税发[2008] 30号状态:有效发行日期:20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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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征收办法(试行)》,现发布给您,请遵循。
1.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反规定扩大企业所得税的核定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企业的规模从事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和征收。
其次,根据公平,公正和开放的原则评估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情况。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行业的特点,综合考虑公司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应逐户核算应纳税额或应纳税所得额确保相同区域的大小相同还是同类企业的税负基本相同。
第三,做好核实公司所得税的征收工作。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工作计划和安排,应视为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完成评估和确认。
第四,促进纳税人的帐户建立系统。税务机关要积极督促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立会计制度,完善企业管理,指导纳税人向税收征收方式过渡。符合税收征收要求的纳税人,应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税收征收。
第五,加强对纳税人的核定征收方式检查。实行批准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法的纳税人,必须加大检查力度,结合最终结算的审计和检查以及日常的收支和管理检查,合理确定年度审计范围,以防止纳税人故意减税。通过批准的收集方法负担。
六。国家税务总局与地方税务局紧密合作。有必要共同开展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核查工作,共同确定各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确定每个家庭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属于国家税收管辖范围。局和地方税务局。对于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基本相同。
附件:用于核实公司所得税的评估表格
批准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用于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和核实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保证及时,充分地征收国家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这些措施。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的纳税人。
第3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1)不必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来建立帐簿;
(2)应该建立但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的帐户;
(3)未经授权销毁帐簿或拒绝提供纳税材料;
(4)虽然已经建立了帐簿,但是帐目混乱,或者费用数据,收入凭证和费用凭证不完整,难以检查帐目;
(5)如果发生了纳税义务,则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纳税申报,并且税务机关命令纳税人在期限内进行申报,但仍未在纳税申报后提交纳税申报表。最后期限;
(6)申报的征税基础显然很低,没有任何理由。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于这些措施。上述具体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核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实应纳税所得额:
(1)总收入可以正确计算(验证),但总成本不能正确计算(验证);
(2)总费用和支出可以正确核算(验证),但总收入不能正确核算(验证);
(3)通过合理的方法,可以计算和估计纳税人的总收入或成本。
如果纳税人不属于上述情况,则应核销应付所得税。
第5条税务机关应采用以下方式批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2)确定应付所得税金额后,减去当年预付的所得税金额,将余额平均分配给其余月份或季度,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随后的每个月或一个季度。该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B类)企业所得税的月度(季度)年度纳税表”,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
(3)纳税人年终后,应按实际营业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金额超过核定营业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照申报金额缴纳税款;申报金额低于核定营业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照核定营业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17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批准企业所得税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也被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