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外行的术语来说,就是别人将商品交给您,以帮助您出售商品并收取手续费,货主不给您开具发票,您也不需要花钱购买这些商品。
寄售协议有两种方案:
一种是采用佣金方法
第二种寄售方式是买断寄售方式。
实际上,买断和寄售方法将受到一些限制:首先,这种方法的优越性只能在双方都是普通纳税人的前提下得到体现。如果一方很小对于纳税人,不能扣除受托人的进项税,因此这种方法不适合。其次,税收节省如何在两方之间分配可能会影响该方法的选择。
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是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之差。销货税的实现是根据价格的收据或付款索赔的收据确定的;进项税额的抵扣额是根据购买商品的购买收据或自专用发票之日起90天内向税务机关的付款确定的认证)。为了推迟纳税,一方面,我们必须设法延缓销售的实现,另一方面,我们必须提前扣除进项税。
一。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税法的有关规定:
1。通过直接付款来销售货物,无论是否发送货物,都是用于接收销售或销售收据以及将提货单交付给买方的相关凭证。
2。代收代收和委托银行代收出售货物之日,出票之日及代收手续完成之日。
3。信用销售和分期付款的销售应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进行。
4。提前出售商品时,将使用交货日期。
5。当其他纳税人受委托代其销售商品时,则是收到销售代理销售清单的那天。
6。应税劳务出售的日期,为提供劳务目的而收取的销售额或获得销售凭证的日期。
可以看出,对于不同的销售方式,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不同。企业应注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销售方式,否则将承担因提前缴纳增值税造成的损失。
二。销售结算计划的基本原则
销售结算方法通常包括直接收款,委托收款,收款承诺,信贷销售或分期付款收款,预收款销售,委托销售等。不同的销售方式有不同的纳税义务时间。增值税的计划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推迟纳税时间,并获得一个递延税期。税期的递延也称为递延税,即允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缴纳或递延缴税。基本原理如下:
1。收据和发票已同步。也就是说,根据购买者的理解,如果未收到付款,则不会开具发票,因此可以实现递延税款的目的。
2。尽量避免采用收款承诺和委托收款的清算方法,以免增加税收。
3。如果无法及时收到付款,则采用信用销售或分期付款的结算方式,以避免提前缴税。
4。产品可以通过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进行销售。
5。使用更多折扣销售来刺激市场,减少使用销售折扣来刺激销售。
这些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只有充分利用和灵活掌握,才能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
三。选择销售结算方式和税务计划
(1)充分利用信贷销售和分期付款进行税收筹划
信贷销售和分期付款清算方法使用合同约定的日期作为发生税收义务的时间,这意味着企业在确定发生税收义务的时间时具有足够的自主权和足够的计划空间。因此,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当应收款暂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时,可以选择赊销或分期付款的方式,并尽量避免直接收款的方式。直接付款方式无论是否收回付款,都必须在交出提单并要求提供销售证明之日撤回增值税销项税,并且公司有充分的主动权全额收到付款。履行纳税义务后,有效地延迟了增值税纳税时间。
例如:威达纸业集团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本月共发生4笔销售交易,总金额40,000元(含税),已全部发货。其中,交易2笔,总金额2400万元,还清两笔。一笔交易为人民币600万元,每两年结算一次;另一人一年后领取500万元,一年半后领取300万元。200万元的款项在两年后结清。
1。企业采用直接付款方式的,应按当月销售额计算,应按以下方式计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项税= 4,000万元/(1 + 17%)×17%= 58,120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未收到1600万元的付款。根据税法,企业必须根据销售额计提增值税销项税,因此企业必须预付已缴纳的增值税。
2。对于尚未收到的两笔600万元和1000万元的应收款,如果公司在结算时分别采用赊销和分期付款的方式,可以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延迟纳税,实现延期纳税。目标。假设根据月底的装运量,销项税递延税额的具体金额和天数为:
(600 + 200)人民币/(1 + 17%)×17%= 116.24百万元,天数为730天(2年)
300万元/(1 + 17%)×17%= 435900元,天数是548天(1.5年)
500万元/(1 + 17%)×17%= 726,500元,天数为365天(一年)
可以看出,采用信贷销售和分期结汇的方式,可以达到延税的效果,可以为企业节省大量流动资金,为企业节省近10万元的银行利息支出。
(II)通过委托销售销售商品进行税收筹划
(2)选项2:根据税法,如果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标明了销售和折旧,则可以将增值税计算为折扣后的销售余额;发票无论其财务处理如何,均不得从销售中扣除。因此,如果购物中心将折扣和销售放在同一张发票上,则
应缴增值税金额= 360 /(1 + 17%)×17%-320 /(1 + 17%)×17%= 5.81(元)
(3)方式3:购买销售回扣的进项税额为人民币400元。
应付增值税= 400 /(1 + 17%)×17%-320 /(1 + 17%)×17%= 11.62(元)
(4)选项4:这种销售必须是购物的礼物。根据税法,小礼品的赠与应视为销售,购买的产品可抵扣进项税。
应付增值税金额= [400 /(1 + 17%)×17%-320 /(1 + 17%)×17%] + [40 /(1 + 17%)×17%-24 / (1 + 17%)×17%] = 13.94(元)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仅考虑增值税,第二种选择的税收负担为5.81元,第四种选择的最差税收为13.94元。因此,在选择促销方案时,公司除了要考虑销售方式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外,还必须考虑纳税水平,综合考虑两个因素,为企业做出最有利的选择,并做到良好的税收筹划。
采购和寄售活动是通过代理机构法律关系引入采购和营销活动的产物。两者产生的业务基础在税收处理上有相似之处和重大区别,这对于税收筹划是可行且必要的。
1.采购和寄售活动的业务和法律特征
所谓的购买商品是指受托人根据客户的要求免费或付费购买商品的业务活动。
所谓的货物托运,是指托运人的经营活动,其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免费或付费销售托运人的货物。
标准化购买和寄售行为的共同特征是:
1.两者都是商业代理行为,适用于代理关系的一般调整规范。
2.依法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在购买者和销售标的物之间依法转让;买方和销售代理仅提供与目标所有权转移相关的流通服务。
3.采购和寄售对象的服务报酬属于当事方的“当事方自治”类别。
2.采购和寄售活动的税收分析
(1)税收法理学
作者认为,标准意义上的采购和寄售活动的实质是,采购和寄售实体为购买和销售实体提供相关的服务,以完成购买和营销活动。服务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应税劳务”收入,营业税应按照“服务业代理服务”的税项和税率缴纳。根据税法理论,采购代理人和采购代理人不构成增值税纳税人。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商品或提供加工,维修劳务和进口商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并根据“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所述,《条例》所称“货物买卖”,是指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
(2)采购和寄售活动的实际收集和管理。
1.采购的收款和处理
采购行为的收集和处理符合税法。根据现行的流通税法,购买符合以下条件的商品,无论公司的财务和会计帐户如何处理,均应按照“服务业代理服务”的规定缴纳5%的营业税。税项:
(1)受托人不垫款;
(2)卖方应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人应将发票转发给客户;
(3)委托方应根据帐单与委托方结算付款(含税),并收取额外的手续费。
2.销售代理的收集和管理
代理销售的收集和处理与税法不一致。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寄售和寄售活动均应作为“销售”征收。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受托人的“寄售佣金”收入也应缴纳5%的营业税。
由于存在对同一托运法同时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体制安排,因此会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这将导致双重征税并增加托运人的税负:
(1)寄售代理是增值税的小额支付者;
(2)收货人是增值税的小额支付者;
(3)专员和收款人都是小规模的纳税人。
在这样的收集和管理规则下,现代销售实体可能会出现“保持税收不足”的困境。示例如下:
大型购物中心的反承包商是经过“注册税务登记”程序的小规模纳税人。除了自营商品外,我们还接受某些制造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委托,代表该制造商出售皮革产品。双方同意,受托人将按销售收入的3%(含税)扣除寄售佣金,并按月结算。
税费比佣金收入高145.16元。
当然,以上示例是“巧合”示例。实际上,总有一个费用比率可以平衡代理机构的“收支”。作者将此称为“内部本金保护费率”。
以上面的示例为例,假设本月的含税销售收入为A,手续费占含税收入的比例为Q,城市建设税率为7%,教育手续费附加率为3%
[A /(1 + 4%)×4%+ A×Q×5%]×(1 + 7%+ 3%)= A的Q×Q = 4.49%,其中包括本金保护费率。
假设:在上面的示例中,如果收货人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收货人是小规模纳税人,并且无法提供由税务机关签发的4%或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本金保护费率”将高达16.91%或13.39%。
(1)[A /(1 + 17%)×17%+ A×Q×5%]×(1 + 7%+ 3%)= A×Q
启动:Q = 16.91%(当托运货物的适用增值税率为17%时)
(2)[A /(1 + 13%)×13%+ A×Q×5%]×(1 + 7%+ 3%)= A×Q
启动:Q = 13.39%(当托运货物的适用增值税率为13%时)
在上述示例中,即使受托方能够代表税务机关申请6%或4%的增值税特别发票,受托方的本金保护费率仍将高达12.44%或9.39%。
(1)[A /(1 + 17%)×17%-A /(1 + 4%)×4%+ A×Q×5%]×(1 + 7%+ 3%)= A×Q
启动:Q = 12.44%(当客户是小型商业纳税人且寄售货物的适用增值税率为17%时)
(2)[A /(1 + 17%)×17%-A /(1 + 6%)×6%+ A×Q×5%]×(1 + 7%+ 3%)= A×Q
启动:Q = 9.39%(当客户是工业小规模纳税人且寄售货物的适用增值税率为17%时)
注:当托运货物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时,“包括本金保护费率”的计算原理与上述相同,因此将其省略。
(3)采购和代理销售的流转税成本比较
综上所述,在现行税制下,采购活动的流转税负担不会高于代理销售的流转税负担。前者仅限于营业税和附加费,金额占服务费收入的5.1%。后者具有增值税和营业税责任的“竞争”。只要托运代理机构和托运代理机构之一不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重复征税的问题导致了较高的总周转税负担。
应该特别提到的是,尽管在采购和寄售活动中,代理机构佣金协议属于相关方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同意以免费,低价或高价进行代理,但是在费用收入明显较低且没有正当理由(不限于联属公司)且联属公司之间的定价不合理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调整税收。
3.采购和寄售活动的税收筹划
(1)规划思想
卖方(财产所有人或法律处置人)对货物的托付与买方(财产受让人)的购买是同一问题的不同观点和不同表述。两者具有相同的经济活动基础和相同的法律关系。基本确定或可以准确预测或安排采购,销售和代理三方的建立,购买和销售要求,可以“转换”采购和销售代理的业务模型;此外,还可以选择销售代理方式。
(2)基本方法
方法1:将“寄售”模型替换为“购买”业务模型,避免发生营业税义务,并合理分配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
方法2:使用“买断”托运货物代替“手续费”托运货物,以避免产生营业税责任。
(三个)工作点
“方法一”的操作要点:
1.确定(或设定)购买,销售和代理三方,以掌握购买和销售的市场需求。
2.考虑“最低税费”原则,平衡节税收益的分配,达成“委托采购”协议。在实践中,您还可以“逆向”操作,即首先掌握收货人的销售需求和条件,然后发现购买者的购买需求和条件,然后创建购买模型。
3.建立“采购”的法律关系后,按照税法的要求规范资金流,票据流和物流的运作,并充分满足适用营业税的条件(请参阅相关税项)以上的管理要求)。
4.如果代理商与卖方之间存在利益共享关系,则可以进一步考虑卖方的销售收入并将其适当地转换为代理商的代理费收入。通过改变应纳税所得额,进一步减少了流转税。
“方法二”的操作要点:
1.委托卖方与委托卖方依法签订了“寄售协议”,明确规定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价格收取委托人出售货物的价格,实际售价可以由委托方确定。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受托人。
2.避免违反发票。在“买断”托运方式下,收货人在根据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时,不仅应以自己的名义向其销售目标开具发票,而且还有义务向客户索取发票以约定的价格;货物购买者从寄售代理获得寄售代理发出的发票,这构成了从第三方获得发票。同时,委托方构成了向第三方的发票,而托运方构成了违反发票的行为,“应开具发票但不开具发票”。
(4)案例说明
企业A(全套的电信设备制造商,一般纳税人)委托A和B市的机电设备运营部门(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出售整套设备(类似于区域代理机构) )。乙市电信局的乙(营业税纳税人)想购买成套设备。获得此信息后,B与C作为A的代理商进行了协商,双方就标的数量,质量,金额,付款时间和售后服务达成了协议。
假设甲方设备的售价为人民币117万元,销售成本为75万元,乙方销售的佣金为甲方设备免税销售的3%。其他与税收有关的项目,然后:
甲方:应付增值税= 117 /(1 + 17%)×17%= 1.7(万元)
可补偿的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17(万元)
(此业务)应缴企业所得税=(117-17-75-3-1.7)×33% ({}} = 6.669
乙方:应付增值税= 117 /(1 + 4%)×4%= 4.5(万元)
应缴营业税= 3×5%= 0.15(万元)
应缴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0.465(万元)
(本业务)应交企业所得税=(3-0.15-0.165)×33%= 0.787(万元)
丙方:未发生任何纳税义务。
综上所述,各方在流通过程中的综合税费为321,712元。
(17 + 1.7 + 6.669)+(4.5 + 0.15 + 0.465 + 0.787)= 25.369 + 5.902 = 31.271(万元)
现在假定:C电信局和B运营局签署了委托购买协议,以购买方式完成上述交易。电信局的设备采购分为两部分,其中三万元以采购委员会的名义支付给乙方。余下的114万美元以乙方的名义向甲方支付,并以票务方式解决。其他条件保持不变:
甲方:应付增值税= 114/91 + 17%)×17%= 16.564(万元)
应予赔偿的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1.656(万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114-16.564-75-1.656)×33%= 6.857(万元)
乙方:应交营业税= 3×5%= 0.15(万元)
应缴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0.015(万元)
企业应交所得税=(3-0.15-0.015)×33%= 0.937(万元)
综上所述,流通过程中的综合税费为261,790元。
(16.564 + 1.656 + 6.857)+(0.15 + 0.015 + 0.937)= 25.077 + 1.102 = 26.179(万元)
可以看出,用“采购”模式代替“寄售”模式可节省税收5092万元。
现在,让我们进一步假设:A和B是利益共同体(例如B股A股股权控制企业或管理控制企业),并且可以增加乙方的销售费用以减少甲方毛利,从流转税中节省税款。如果关联公司B位于低所得税地区,它也可以节省所得税。
(V)实行节税方法的限制和限制因素
“方法一”约束:
购买模型的节税意义必须得到相关商业实体,尤其是购买实体的认可和接受。不合作不可能是双赢。
“方法二”的合格因素:
1.只有在双方都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的前提下,才能实现“视为买断”方法的节税利益。
2.节省的税款如何在两方之间分配涉及诸如分配方法和收益最大化的持续性等因素。操作过程相对复杂,多级代理就是这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