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减少与消费品捆绑在一起的其他商品,并防止这些其他商品以过高的价格征税。
有两种寄售协议方案:
首先,代理商佣金
第二种寄售方法是买断寄售方法。
在实际使用中,人们认为买断托运方法有一些限制:首先,如果一方很小,则在双方都是一般纳税人的前提下才能体现采用这种方法的优势。 -规模对于纳税人,不能扣除受托人的进项税,因此这种方法不适合。其次,税收节省如何在两方之间分配可能会影响该方法的选择。
我们逐一分析了三种促销方式中与税收有关的事项。
选项1:打折销售。出售商品可享受30%的折扣,价值100元的商品的价格为70元。增值税:70÷(1 + 17%)×17%-8.72 = 1.45(元);城建税:1.45×7%= 0.10(元);教育附加费:1.45×3%= 0.04(元)。应交税金总额:1.45 + 0.10 + 0.04 = 1.59(元)。
解决方案2:赠送货物。商品销售增值税:100÷(1 + 17%)×17%-8.72 = 5.81(人民币);赠送30元礼品,应交增值税:30÷(1 + 17%)×17%-18(1 + 17%)×17%= 1.74(元);增值税总额:5.81 + 1.74 = 7.55(元)。城建税:7.55×7%= 0.53(元);教育附加费:7.55×3%= 0.23(元)。应纳税总额:7.55 + 0.53 + 0.23 = 8.31(元)。此外,来自优等商品的利润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选项3:现金返还。100元商品的增值税额为5.81元,城市建设税为5.81×794 = 0.41(元);教育附加费:5.81×3%= 6.17(元):应纳税总额25.81 + 0.41 + 0.17 = 6.39(元))。此外,应通过商人的应税收入和预扣个人所得税来增加现金回报。
显然,在上述三种方案中,方案一是最佳方案,企业缴纳的各种税款最少,其次是后两种方案。因此,我们建议该购物中心一般应采用第一选择,这将使企业降低税收成本并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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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类型的企业有许多销售方法,但是不同的销售方法可能会产生不同的业务结果。某些销售方式的处理方式不同,这将导致不同的税收负担。例如,由于买卖双方的税负不同,寄售销售方式采用收取替代销售费的方法,或采用视为买断的方法。这种销售方式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
案例:企业A是中国著名的计算机制造商。 2015年,品牌A生产的所有计算机均受代理商的委托,代理商遍布全国30多个大中城市。该公司采取了利润微薄但营业额快的战略。与各种代理商签订销售合同时,很明显,每台品牌A电脑的销售价格为不含税5,000元,代理费为每台100元。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企业,应视为销售该货物,并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出售货物,并在收到寄售单位出售的寄售清单当日确认收入。”因此,当企业A发出计算机时,将借方借方,将制成品贷方;收到代理商的委托在清单列出的时间,企业保留合同中约定的销售价格的帐户,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和其他科目),贷记主要业务收入,以及应付的应付税款-应付的增值税(销项税);支付佣金,借方销售费用和贷方银行存款时。
2015年12月,Puley Tax Firm的注册税务代理Xiao Wang被聘请对公司2015年的纳税进行安全检查。经检查,小王批准了企业会计核算,但针对计算机操作的具体操作方式提出了自己的规划建议。他指出,新的会计制度将寄售收入分为两类,一种是收取手续费的方法,另一种是买断的方法。两种方法的操作结果不同。
第一种方法是收取手续费,即受托人根据托运货物的销售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它的主要特征是:受托人通常以受托人设定的价格出售,而受托人无权确定货物的价格。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委托人销售货物后,委托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托运单确认收入。委托人根据商品售出后应付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第二种方法被认为是买断,即委托方和委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根据合同价收取托收货款,实际售价由委托方确定在委托方的指导价范围内根据内部决定,实际售价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受托人,而委托人不再支付佣金。在这种情况下,委托方在交付货物时不会确认收入,受托人也不会将其视为已购买的货物,而只会在审核帐户中注册产品规格数量。出售货物后,受托人根据实际售价确认收益,并向委托人开具托运单。委托人根据托运单确认收入。
收到从代理商转来的寄售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