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天前,一位客户联系宜专咨询股权转让税:
C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两个法人股东组成,其中A公司投资300万元,占30%的股份,B公司投资700万元,占70%的股份。的股份。{C}公司的销售收入为3580万元,净利润为167万元,未分配利润为800万元,盈余公积金为5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由于资金链问题,A公司计划以1500万元的价格将C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B公司。那时,C公司将成为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问题:此次股权转让有哪些与税收相关的风险?有哪些税收筹划方法?
Easy.com建议C公司在转让股份时有三个与税收有关的计划:(())方案1 =(1500-300)×25%= 300(万元)(())计划2 =(1500-800×30%-300)×25%= 240(万元)(())计划3 =(1500-800×30%-375)×25%= 221.25(万元)
每个人对选项1和选项2可能一无所知,但对选项3的秘密却知之甚少。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储备金转为资本时,保留的部门不得少于公司增资前注册资本的25%。因此,根据上述信息,丙公司的盈余公积金500万元只能转为250万元,因此,丙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加到1250万元。({}}因此,甲公司的投资成本= 300 + 250×30%= 375(万元)
与方案3和方案1相比,乙公司通过税收筹划可以节省公司所得税787,500(300-221.21)元。
(《公司法》第166条:公司分配其当期税后利润时,应提取10%的利润并将其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如果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的累计金额为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就不能再提取。
第168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损失,扩大公司的生产和经营或转换为增加公司的资本。但是,资本公积不能用来弥补公司的损失。法定公积金转增股本时,留存公积金不得少于公司增加前注册资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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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税收筹划的重点:1.股权转让税收筹划的前提和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合格居民企业之间的红利和红利等合格投资收益为免税收益”。所得税的执行规则定义为:“合格的投资收益,如股息和合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而获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上述要求是在以下情况下实现股权计划转换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收益的前提和基础。
2.股权转让收入是否扣除未分配利润和国家税收政策的盈余:
(1)国税发[2000] 118号第2条第1款规定如下。企业股权投资转出损益,是指由于股权投资的收回,转让或清算而扣除股权投资成本后,处置股权投资收益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的收入,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从2000年到2003年,不允许内资企业进行股权转让来扣除投资者享有的未分配留存收益。
(2)国税函[2004] 390号规定如下。企业在一般股权买卖(包括股权转让)中,应当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的有关规定。 [2000]第118号)。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单位的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确认为股权转让收益,不确认为股利性质的收益。
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和持有其95%以上股份的企业时,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应分享的被投资单位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股利性质。为了避免税后利润的双重征税并影响公司的重组活动,在计算投资者的股权转让收入时,可以从转让收入中扣除上述股利收入。也就是说,只要被投资企业持有的股份超过95%,就可以从股权转让价格中扣除未分配的未分配利润。
(3)国税发[1997] 71号(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规定如下。股权转让价格是指股权转让人为转让的股权而获得的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权益的金额;例如股东的留存收益,例如未分配利润或税后存放的资金,股权转让人将股权的转让与股东的保留收益权一起转让(以持有公司的实际股权为股权转让人的程度),属于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金额,不包括股权转让价格。
这表明,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内资企业只有在转让其95%以上的股份或清算被投资企业时,才能从股权转让价格中扣除股东的保留收益。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扣除未分配利润,而不考虑其所持股份的比例。
(4)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企业所得税以来,国税函[2009] 698号和国税函[2010] 79号文件规定,对股权转让征收所得税,而转让收益为不允许减少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
如何做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只看这个!
在股东之间转移股权是非常普遍的事情,因此我们必须在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中做好工作,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收益。今天,我将与您分享一种企业所得税计划方法,该方法使用“股权转移”来“提取资本然后增加资本”来进行税收筹划。如果您想学习,可以看看。
税收筹划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5条“投资企业提取或减少投资的税收待遇”规定,投资企业应退出被投资企业或减少投资时,将取得的资产中等于初始出资的部分确认为投资回收;根据实收资本的减少计算的与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相当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收入;其余被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收益。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亏损,应当按照规定结转并弥补。被投资企业不得进行调整以降低其投资成本或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和实施条例,合资格居民企业中的股利和股利等股本投资收入为免税收入。
“合格”是指由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而获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通过持有居民企业的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少于12个月而获得的投资收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实施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收入确认和计算的问题”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收益,自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股权变更程序完成后,确认收入的实现。股权转让收益是扣除取得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的股权转让收益。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不得扣除以被投资单位的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的留存收益中的权益为基础分配的金额。
税收筹划案例:
例如,A公司由两名法人股东(均为居民企业)于2008年初成立,资本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A的出资额为32%,B的出资额为68%。今年6月31日,甲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8000万元,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盈余公积为12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5800万元。7月1日,企业A和企业C(个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在公司A中的全部32%股权转让给企业C。协议约定:A,C以公允价值2800万元转让。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企业A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800-1000×32%= 2480(万元)企业所得税= 2480×25%= 620(万元)。如果甲,乙企业达成协议,甲将先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出资1000万元的32%,并从甲公司获得2800万元的补偿。上述两种股权变更方式的出资额为2800万元,占甲公司注册资本的32%,但所采用的税收处理方式却大不相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有关规定,甲公司因提取资金而收回的补偿收入2800万元,其中320万元(占1000%×32%)。初始投资)为投资回收,未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出的32%的撤资比例应享有甲公司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5800 + 1200)×32%= 2240(万元),应确认为股利收入,并可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规定获豁免;其余的部分2800-320-2240 = 240(万元)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收入,应交企业所得税为240×25%= 60(万元),C的出资行为不涉及除了增资印花税。税收问题。
可以看出,甲公司通过将“股权转让”改为“先撤资再增资”,节省了620-60 = 560(万元)。因此,如果企业将其“股权转让”变更为“先撤资再增资”,则可以合理地免税,减少以被投资单位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基础计算的应交企业所得税。撤资比例。当然,撤资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有关规定。
简介:我们经常听取有关股权转让公司的税务专家的意见。他们计划拥有土地以避免土地增长。当然,土地增长本身也引起争议,但是您不认为非法转让和转售土地使用权不承担刑事责任。等待中,所谓的法律和税务部门,尽管法院表达了意见,认为投资金额不影响少于25%的转让,但必须认真对待。私人房地产所有者和总体规划者应权衡此风险。在这方面,我们应该知道该怎么做。
以下内容来自中国裁判文件网
刘龙波的刑事通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撤消通知
(2019)万兴第20号
刘龙波:
您未接受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6行195号关于非法转卖土地使用权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判决,并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它不构成犯罪。法院成立了一个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查,审查工作现已完成。
经过审查:关于非法转售土地使用权的犯罪,在刘龙波成立的独资公司龙威房地产公司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他没有全额支付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未进行实质性投资开发。在将所有股权转让给他人的情况下,股权形式的主要资产是案件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刘龙波实行了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售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并从中获利,这从主观上讲是有利可图的。侵占土地使用权罪;挪用资金罪,单据,刘龙波贷款清单,益坤房地产公司出具的证明,银行交易记录及有关证人的调查证词和刘龙波的供述证明,刘龙波作为益坤房地产公司的实际控股股东,利用他的便利管理公司的日常事务,并多次挪用公司的钱用于个人使用,证据确凿。并且足够。
总之,法院认为,最初的有效判决认为事实是明确的,证据是充分和充分的,并且适用的法律是正确的。您的上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审条件,将被驳回。
特此通知。
2019年4月2日
以下是相关摘录的内容。
刘龙波,孙艳欺诈,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售,虚假出资,撤资,高利贷,挪用资金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信念
(2016)万06最终处罚第195号
安徽省淮北市列山区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龙波,刘贝贝,男,汉族,1988年1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初中文化,现任淮北龙威小额信贷有限公司董事长。 。它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居住在淮北市象山区。2014年11月20日,他因涉嫌合同诈骗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事拘留,并于同年12月25日经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非法转让罪被捕。土地使用权。逮捕是由淮北公安局烈山分局进行的。他目前被拘留在遂溪县看守所。
辩护人是安徽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任庆华。
上诉人(原审中的被告)孙岩,女,汉族,1961年4月23日生于安徽省苏州市,初中文化,是淮北益坤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股东。家住安徽省淮北市象山区。他因贿赂,撤资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经淮北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他于2015年9月10日被捕。22日,逮捕是由淮北公安局烈山分局实施的。他目前被拘留在淮北市第二拘留所。
关海波,安徽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获悉,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龙波犯有欺诈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取款罪,高利贷罪。 ,挪用贷款,孙艳在挪用资金罪中,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5)列初字第00113号刑事判决。刘龙波和孙燕都没有上诉。接受法院起诉后,依法成立了合议庭,该案于2017年2月9日公开审理。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常庆华和任学红现身法庭。上诉人刘龙波及其辩护人任庆华,上诉人孙艳和他的辩护人关海波上庭参加诉讼。在此期间,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提议将审判推迟两次。试用现已结束。
初审法院裁定:({}}(I)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事实
...
刘隆波(Long Longbo)提出上诉:1.他原判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有罪的事实尚不清楚。淮国tu浪(2010年)第58号地块的使用权所有人是龙某房地产公司,该公司转让该公司的股份,而不是土地使用权。赵1付给他6100万元。除股权外,公司还包括公司。初始建设投资的成本不能盈利,也不构成犯罪。2.再融资收益应归Braun贸易公司所有,并应视为单位犯罪。3.最初的判决是,他犯有逃避资本罪,并被判处重刑。4.最初的判决认为他挪用资金罪的事实不清楚。是伊某房地产公司的实际投资者。公司的资金和个人资金之间没有严格的区别,并且从公司支出的资金是公司欠其个人的资金。要求依法更改句子。
辩护人提出:1.刘龙波不是土地使用者。龙某房地产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企业。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是龙某房地产公司。法律不禁止法律股权转让行为;刘龙波以6100万元的价格将公司股权转让给赵某1。除了55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外,还包括约1000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初期投资。原判决认为刘龙波获利595万元,刘龙波的举动并不构成土地使用权的非法转让。二,原判认为刘龙波犯有挪用公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伊某房地产公司的资金与刘龙波的个人资金之间存在混淆,对所涉及的账户没有审计结论。3.由原判判处的判处多次定罪和处罚显然很严厉。
孙艳(音译)上诉:尽管它是伊依房地产公司的小股东,但它不方便挪用大笔资金。所有费用都由刘龙波掌握。它的签名只是一个正式要求。最初的判决发现了事实,滥用法律并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他的捍卫者与孙艳基本持相同意见。
出庭的检察官认为,原始判决认为事实很明确,证据确凿且充分,定性准确,判决适当。建议保留原始判断。
试验发现:({}}(I)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以上事实得到以下证据的支持:
1.书面证据
(1)国有建筑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招标,信用证,承诺书,淮北招标资格,现场交易确认,公证,建筑用地批准书,转让合同国有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变更协议),地籍调查表,委托书,招标拍卖地块底价价格表,土地调查技术合同,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或联席代理人证书,淮北龙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就业文件,公司股东投资信息,银行询价函,中国工商银行现金存款证,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010刘龙波向淮北土地开发中心递交了土地招标申请书,参加了淮国图谷(2010)58号土地(面积30.2985亩)的招标,并支付了土地开发中心的土地保证金2150万元。当天获得招标资格。2011年1月5日,刘龙波获得交易确认书。同月12日,刘龙波出资设立龙某房地产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刘龙波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月18日,刘龙波与土地开发中心作为受让人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变更为龙某房地产公司。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授权委托书,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登记,安徽省契税缴纳情况证明,安徽省政府无-税收一般付款说明,民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表,龙某房地产公司变更信息,公司成立登记申请,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申请,指定或共同授权代理人证明,龙某股东大会决议房地产公司股东出资信息表,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修订,股权质押登记簿,股权质押成立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补充协议,收据,银行客户收据,银行承兑汇票,汇商银行汇票,交通银行汇票:2012年3月和2013年10月,刘龙波取得了龙龙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包括刘国波拍卖行获得的淮国拓郎(2010)58号)。块土地使用权)一分为二转让给赵某1,赵某1支付了刘龙波6100万元。2012年4月13日,刘龙波将公司80%的股权转让给赵某,他将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赵某,公司法人变更为赵某1。同年7月27日,刘龙波收到赵某1支付的余额,并开具收据6100万元。2013年6月26日,淮国土干(2010)58号土地拆除完毕。赵某1代表龙某房地产公司委托卓某接受淮国土干(2010)58号土地。同年10月21日,刘龙波将其公司20%的股份转让给了赵某1所指定的黄凤英(赵某1的会计师是注册股东,而赵某1实际拥有20%的股权)。后来,赵1向郑寿松借了7000万元的营运资金,并以公司70%的股权作为质押,并登记了公司股东的变更。2014年3月,龙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后,赵某委托卓某向淮北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使用证。
(3)Longmo Real Estate Company的转让费明细表,Longmo Realty的银行存款日记帐和帐户交易查询记录:在将Longmo Real Estate转让给赵某之前,Long Longbo的Longmo Real Estate帐户交易。
2,证人证词
(1)证人赵某的证言:2012年4月,他与原龙莫房地产的法定代表人刘龙博进行了谈判,以6100万元从刘龙博手中收购了龙莫房地产的全部股权和资产。 。接下来,您可以获取龙某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双方签署了转让合同,但找不到合同。在购买公司之前,刘龙波曾以龙某房地产公司的名义将现有的土地证拍照为“华图国用[2014]字第024号”地块,并且刘龙波已支付了5500亿元的土地出让金的一半。此外,龙某房地产公司已经建造了墙壁,地基桩,销售处,并且也开始了用于办公室和商业建筑的地基建设。已投资约1000万元。这些费用加上支付给刘龙波的款项共计人民币6,100万元,分多次支付,其中人民币1,000万元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其余通过银行转账汇给刘龙波。龙某房地产公司的商业登记信息中目前有三位股东,但实际上,股东是他们自己。刘龙波将全部6100万元全数退还给刘龙波后,退出了公司,股东只有一个人,对公司的年度审查非常麻烦。因此,他于2013年10月21日将公司会计师黄凤英的姓名列入公司股东名单。它占公司股份的20%。郑寿松持有该公司70%的股份,因为他向郑寿松借了1000万元的营运资金。郑寿松担心自己没有钱还清,他以公司70%的股权作为抵押。现在已经归还了1000万元,因为没有时间进行更改股权,因此仍然表明郑寿松持有70%的股份。2012年4月13日,在变更股权时,刘龙波也获得了公司20%的股份,原因是刘龙波多次分红6100万元。当时他没有把握,只改变了80%的股份并支付了全部款项。清朝以后,他将所有股份转让给他。收购龙某房地产公司后,支付了土地出让金的另一部分5500万元。由于将2100万元人民币的汇款时间比约定的时间晚了,刘隆波获得了52万元的利息,另外还有一张承兑汇票,要求贴现30万元,因此总金额接近6200万元。有6095万。
(2)证人刘某的证词:2010年10月,刘龙波发现他想与他一起购买兴富里的一块土地。同月21日和22日,他分两次将500汇给了刘龙波。一万元,准备一起开发这块土地。后来,他要求撤资。刘龙波说,这笔投资损失了,只能退还450万元。
(3)证人卓某的证词:自2012年4月2日起,他在龙某房地产公司工作,并帮助赵某1全面运营龙某房地产幸福巷项目。首先,赵1和杨2共同支付股权转让款,购买了刘龙波80%的股份,并获得了法定代表人身份。后来,赵1又购买了刘龙波自己20%的股份。会计黄凤英。龙某房地产的商业登记信息的股东没有杨某2的名字,因为杨某2代表一个叫张某6的人。2014年10月,杨某2和张某6退出,赵某1将当时购买的资金返还给他们。刘龙波前期支付55005万元,后期支付5505万元,契税440.4万元,教育附加费227万元。赵某1委托他申请土地使用权证。刘龙波之前支付的凭证在他接手之前已经在公司的帐户凭证中。刘龙波拿走了这部分帐户,没有交给他。
(4)证人李某1的证词:他是在龙某房地产公司成立后去的,主要负责对刘某2发出的转让凭证和发票进行会计处理。刘龙波调任龙某房地产公司时,进行了一些初步的项目建设,主要是勘探,设计,场地平整,临时水电,墙体安装,传单印刷,办公室和销售部门装修等。只要这些项目都具有凭证和发票,就全部会计入。龙某房地产转让时,这些帐户已移交给他们的会计师。Long Mou Real Estate Company的转让费时间表(2011年)是由Liu Mou 2制定的,主要用于与购买Long Mou Real Estate股权的人进行转让。
(5)证人刘某2:他主要负责龙某房地产公司的公司资金收支。转让龙某房地产公司股份时,应将李某的会计账簿交给另一方。Long Mou Real Estate Company的转让费表(2011)是Long Mou Real Estate Company在转让和转让时制作的一种表格。以上转账金额为刘龙波支付的费用,余额为未支付的费用。
总而言之,原始判决认为事实很明确,证据确凿且充分。除了认定刘龙波犯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当和量刑不当罪外,其余定罪都是正确的,量刑是适当的。试用过程是合法的。该案由本法院审判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第159条第1款,第175条第1款,第200条进行讨论和决定。第72条第1款,第25条,第1款,第52条,第53条,第69条,第1款,第3款,第70条和第60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关于处理腐败,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第十一条第六条,第二款和《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25条第1款(a)和(c)项,判决如下:
1.维持Li山区人民法院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刑事判决(2015年),安徽省淮北市黎子楚子字第00113号,即被告人孙燕因挪用资金被定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监狱,以及他最初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款60万元和60万元。他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被告人刘龙波,孙艳的违法所得,应当依法追偿。
第二,撤销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5)烈兴初字第00113号刑事裁定的第一项,即被告人刘龙波被裁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被判处四年徒刑,以及罚款1000万元人民币;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罚款300万元;借贷高利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款三十万元;挪用资金罪被判处五年徒刑;数罪并罚,决定处以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30万元。
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龙波因非法转卖土地使用权被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百万元;他被判死刑,并被判处两年徒刑。罚款300万元;高利贷再融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挪用公款罪被判处五年徒刑;几项罪行同时受到惩罚,并决定实施一项任期他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630万元。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该句子。如果在执行该判决之前将其拘留,则将拘留的天数转换为该句子的一天,即11月20日, 2014年至2023年7月19日。罚款为(在判决生效后第二天的30天内支付。)
此决定是最终决定。
首席大法官郑海鸥
张艺奇法官
朱竹雷法官
2017年7月18日
王家春书记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28条为牟利目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非法转让或转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并处三处以下处分。被判非法转让以5%至20%的价格转售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并以5%以上的价格非法转让或者转售土地使用权。罚款低于20%。
第159条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未能提供实物货币或不转让产权,提供虚假的出资或逃避其出资。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并处2%以下10%以下罚款或者一次以下罚款。逃逸的资金。
第175条第1款旨在通过借贷来牟利,并从金融机构借钱向他人提供高息贷款。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违法所得增加一倍以上但处以五倍以下罚款的,数额巨大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是非法收入的一到五倍。
第272条第一段中的公司,企业或其他部门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该部门的资金作私人用途或借给他人。该金额很大,超过了三个月。不偿还或者不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从事牟利活动或从事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被遣返者将被判处三至十年徒刑。
第25条第1款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人犯的共同和故意犯罪。
第52条在确定罚款时,应根据犯罪情况确定罚款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款应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支付。如果未在期限内付款,则必须强制付款。对于不能全额支付罚款的人,人民法院应当随时认定被处决人具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并应当随时清偿。
如果由于不可抗拒的灾难或其他原因确实难以付款,则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适当地推迟,减少或免除付款。
第69条的第一句除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外,还被判犯有多种罪行,应低于判刑之和,高于最高刑罚。控制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年,最长的拘留期限不超过一年。如果总监禁期少于35年,则最长不能超过20年。如果总刑期超过35年,则最长不能超过25年。
如果在几项罪行的第三段中施加了增刑,则增刑仍应执行。其中,相同种类的加重处罚应当联合执行,不同种类的加重处罚应当分别执行。
第70条宣判后和执行刑罚之前,如果在宣判前发现被定罪的罪犯没有其他罪行,则他应对新发现的罪行作出判决,判刑应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已执行的罚款应计入新判决所判的刑期。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获得的全部财产应予以追回或责令偿还;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及时归还;没收违禁品和用于犯罪的个人财产。没收的财产和罚款全部移交给国库,不得自行挪用或处分。
第六十一条犯罪分子决定处罚时,应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况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挪用个人资金,营利活动或者逾期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超过五万元的,确定为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刑法。“巨额”;超过500万元的,视为《刑法》第384条规定的“巨额”。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根据《刑法》第384条应视为“严重”:
(1)挪用公款200万元以上;
(2)挪用专款和物资用于救灾,应急抢险,防洪,优惠待遇,扶贫,移民和救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足两百万元;
(3)挪用公款不予退还,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且不足两百万元的;
(D)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这种解释,《刑法》第11条第272条关于“挪用”,“巨额”和“非法活动”起点的挪用资金的规定,挪用公款罪“加倍”,“案件严重”,“违法行为”加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225条二审人民法院在听取对一审判决的上诉和抗议后,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原始判决认为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且量刑适当,
应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议,并维持原判;
(3)如果原始判决的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则可以在发现事实之后修改原始判决;或者原判决可以废止并返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