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未听说过土地增值税清算。增值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行政性收费的政府资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
“ 1.财政资金(1)企业获得的所有类型的财政资金应包括在该企业当年的总收入中,但国家要求本国将其归还本金并归还本金的除外。资金的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当年收到的土地增值税退还应计入当年总收入,并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节第31条,《企业所得税法》所指的税款是指公司除产生的各项税费及附加。公司所得税和允许的增值税扣除。根据上述规定,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项目征收土地增值税,每年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扣除额不严格,则不会使土地增值税扣除项在企业所得税前重复支付。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销售的开发产品,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等税项及附加,以及土地增值税按当期计提。扣除。1.土地增值税涉及的附加扣除项目中国《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开发时应缴纳的款额之和。费用允许增加20%的扣除。这项减免政策的基本立法意图是:由于纳税人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将土地投资于房地产开发,并将土地转让给成熟土地,这是国家鼓励的一种投资行为,因此,在计算应交增值税时,并非只能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土地价格,所支付的有关费用,土地,新房及配套设施的开发费用,规定费用以及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收减免。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20%,使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以获得基本的投资回报,以调动他们对房地产开发的热情。其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公司无权享有此权利费用扣除。此举的主要目的是抑制房地产投机。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抵扣(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抵扣企业的以下支出。如果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技术而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为无形资产,并按照实际抵扣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法规规定,应按研发费用的50%扣除;对于资产,摊销基于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2)安置残疾人和国家鼓励的其他受雇人员支付的工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公司安置残疾人的,应当按照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予以扣除。扣除额是根据支付给残疾雇员的工资的100%计算的。残疾人的适用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国税函〔2010〕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税务局以及宁夏,西藏和青海省(自治区)的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的有关问题税务清算通知如下:
1.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收入确认问题
清除了土地增值税后,如果已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则将根据发票中的金额确认收入;如果未开具发票或未开具发票,则由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中包含的销售处金额及其他收入确认收入。销售合同中包含的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的实际计量面积不一致。清算前已经发生补偿,退房的,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当进行调整。
2.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付质量保证金的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
项目竣工验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建筑安装企业一定比例的建设资金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建筑安装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应当按照发票中的金额扣除;如果尚未开具发票,则不计算保证金的扣除额。
3.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
(1)如果可以根据转让的房地产项目并由金融机构提供来计算和分配财务费用中的利息费用,则可以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商业银行在以下日期计算的金额:同期的贷款利率。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款项”和“房地产开发费用”之和的5%以内扣除。
(2)如果无法根据转让的房地产项目计算利息费用或无法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则房地产开发费应为“为取得土地而支付的金额之和”使用权”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扣除额在10%以内。
如果您使用了所有自有资金并且没有利息支出,则将扣除上述方法。
上述特定适用比率应根据省人民政府先前设定的比率执行。
(3)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并有其他贷款,则本条(1)和(2)中所述的两种方法不能用于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
(4)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将已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费用调整为可抵扣的财务费用。
4.扣除房地产企业因逾期开发而支付的土地闲置费
房地产开发公司因逾期开发而支付的土地闲置费不予扣除。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应扣减的契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缴纳的契税,应视为“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并应从“为取得土地使用而缴纳的价款中扣除”。权利”。
六。拆迁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1)对于房地产企业建设的本项目的移民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将房屋作为销售对象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2006] 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了确认收入,同时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拆迁户的补偿费,计入拆迁补偿费;拆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偿应从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中扣除。
(2)开发企业在不同地方采用移民安置方式。安置房自行开发建设。房屋价值按照国税发[2006] 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房屋拆迁补偿费;购买从其他地方搬迁的房屋,实际房屋购买费用计入拆迁补偿费。
(3)对于货币安置和拆迁,应当根据合法有效证件,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计入拆迁补偿费。
VII。有关增加用于转让旧房的免赔额的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21号)规定:“转让旧房和建筑物的纳税人无法取得评估价,但是,如果可以提供购房发票,则当地税务机关确认,该规章第6条第(1)和(3)款中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能基于该发票自当年起的金额。购买到转让之年每年增加5%的计算。 ”计算扣除项目时,从购买发票之日起至销售发票出具之日起计算“每年”,每12个月计算一次;超过一年,少于12个月但超过6个月,可以视为同年。
VIII。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交的土地增值税问题
纳税人按照规定预缴了土地增值税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并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无需缴纳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