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实际税负为:25%×20%= 5%
第二,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为:50%×20%= 10%
《关于小微企业利润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扩大小微企业利润率半定量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小微税收标准-企业已提高到10万元。
超出了文档中指定的优惠幅度,并且不再享受优惠。
小型和微型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将在2017年继续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低收入企业所得税范围的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1.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微利小企业,无论采用审计取款方式还是核准取款方式,均可享受财税[2015]的规定。 99号小型低利润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半减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