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定价避税的因素

提问时间:2019-11-24 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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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19-11-24 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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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控制转让定价的税收筹划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反避税情况的通知》(国税函发〔2011〕167号),各国税务部门已开始扩大反税领域。避税,并积极投资于国内反避税调查。企业在反避税措施等方面扩大了工作领域。企业内部的转让定价行为应予以认真对待。由于企业对反避税调查信息的机密性,公开宣布的调查案例数不胜数,因此公司应警惕转移定价的税收调整风险。

建议公司应遵循独立交易的原则,以使其利润回报与其职能和风险相匹配。特别是,关联交易量大的企业和长期亏损,低利润,跃升利润的企业类型,应重新审视自己的转让定价安排。这样的企业经常成为税务机关关注的焦点。

同时,公司在提交年度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随附年度相关业务交易报告表格。这不仅会敦促公司仔细安排组成员之间的关联,而且如果税务机关不当地要求企业转让定价来支付税款和利息,那么税金的利息将会降低。

人们调整劳动力转移的价格。集团公司采用劳动报酬的转让定价,主要是指根据本集团及其子公司的实际税负,通过多收或少收劳动或其他服务费用,分摊成本和转移收入。

提供免费资金并调整贷款利率。集团公司利用资本借贷业务,采用未偿贷款,支付预付款等方式,或通过改变资金的共同利率,增加企业成本或减少财务费用,来控制各关联企业的损益。 ,实现集团企业之间的重建。分配利润的目的。

调整无形资产和研发费用的估值。在这种转让定价方法下,集团公司主要通过在咨询合同,许可合同和技术合同中签订成本风险协议来调整和改变支付价格,从而达到了转移利润的目的。

企业 定价_业务 税收

利用转让定价进行国际税收筹划的基本原理是什么?

转让定价税收筹划方法是指纳税人为避免利润转移而承担的税收负担,其交易是基于高于或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确定的内部价格进行的。在跨国经营活动中,由于国家之间的税收差异较大,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分公司或总公司和国外常设机构具有相对独立的形式,业务和财务往来是广泛。因此,产品价格转移的空间更大。使用避税天堂进行税收筹划是在避税天堂中建立一家控股公司,然后该控股公司将向国外投资以建立其他公司。在跨国业务运营过程中,可以通过将转让定价与避税天堂结合起来(即在避税天堂建立基础公司)来进行税收筹划,以达到更好的筹划结果。以下是从使用贸易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角度进行的分析。

首先,利用贸易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一般手段

开展中介贸易业务是将各种收入和财产转移给基公司的基本手段。主要有两种模式:

1.在母公司及其在另一个国家的收入来源之间插入中间链接。通过基础公司进行交易,将其他国家/地区的收入转移到基础公司。

2。在公司组内其他关联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时,插入一个中间链接。利润通过基础公司交易结合转让定价从相关联属公司转移至基础公司。

二,成立贸易公司的条件

1.该地点的设立税率较低,或者是针对外国商人的优惠政策。

2。它可以提供足够的实际管理活动和其他业务,以证明该公司不是影子公司,因此与其他高税国家的买卖交易得到了相关税务部门的认可。

3。纯粹的避税地点将接受更严格的转让价格调查,因此不应选择。

第三,利用贸易公司在香港进行税收筹划

作为举世闻名的自由贸易港,香港不仅实行零关税政策,而且拥有非常优惠的所得税政策。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征税的原则,即只有来自香港的利润才需要在香港征税,而来自其他地方的利润则不需要在香港缴纳所得税。

1。香港确定利润来源的基本原则

不论交易的利润是从香港还是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赚取,有必要确定纳税人在赚取利润​​中的活动以及纳税人该事件发生的地点保持。在确定利润来源时,仅需考虑那些直接产生毛利润的商业活动,而通常不考虑诸如一般管理等活动。进行日常投资或业务决策的地方只是确定利润来源时要考虑的因素之一,并且通常不是决定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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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解释一下如何利用转让定价来避税的吗?见下文。请老师举个实例。谢谢了。

不行吗

税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与外国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与其下属企业之间的往来,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如果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费用,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的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第51条《税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提到的“联合企业”一词,是指具有以下一种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 }(1)在资金,运营,购买和销售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所有权或控制关系;

(2)由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

(3)还有其他与兴趣相关的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与关联公司的业务往来的相关税费标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五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指的独立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是指按照公平交易价格和商业惯例,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的交易。业务往来。

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建议与其下属企业进行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纳税人应当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价格。监督纳税人执行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纳税人及其关联企业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应纳税额:

(1)买卖业务不根据独立公司之间的业务交易定价;

(2)融资基金支付或收取的利息高于或低于无关企业之间商定的金额,或者利率高于或低于同一企业的正常利率。 ;

(3)提供劳务,不根据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劳务;

(4)根据独立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进行的商业交易,例如财产转让,财产使用权的提供,未能定价或收缴费用;

(5)在独立企业之间未进行业务交易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五条纳税人有本规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或所得额:{{} }

(1)独立公司之间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根据转售给第三方的价格应获得的收入,且没有关联和利润水平;

(iii)成本加上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d)根据其他合理方法。

第五十六条纳税人及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格和费用的,税务机关应当自纳税年度起三年内作出调整。商业交易发生;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在开展业务的纳税年度后的10年内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