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关键点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房屋出售,其增加值不超过扣除项目的20%。
(2)因国家建设需要而依法征用和撤回的房地产。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7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适用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1)增值金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的部分,按30%的税率征税。
(2)增值额超过扣减项目额的50%且不超过扣减项目额的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附加值超过扣减项目金额100%和扣减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对于增加值超过扣除项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如果企业出售的普通标准房屋的销售增值率达到20%的临界点,则可以通过适当控制销售价格来避免支付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计算增值税额的扣除项目包括:
(1)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金额。
(2)土地开发的成本和支出。
(3)新建房屋和辅助设施的成本和费用,或旧房屋和建筑物的估计价格。
(4)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收。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此处的“其他扣除”是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占土地开发量以及新住房和辅助设施成本总和的20%。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做好稳定房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是:住宅小区的建筑容积率高于1.0时,单套建筑面积低于120平方米,实际交易价格不到同一土地上房屋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减轻税收负担,相应地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必然成为企业当前和未来发展的重要课题。作者认为,税收筹划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收入多样化计划方法根据相关税法,土地增值额是纳税人从房地产转让中获得的收入减去规定的扣除额后的余额。在扣除一定数额的情况下,转让收入越小,土地的增加值就越小,当然,税率和税额越低。因此,如何通过分权转移房地产收入成为一个重点。一种常见的方法是将可以单独处理的部分与整个房地产区分开,并分别签订合同。例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正计划开发一栋设施齐全的建筑。预计装修好的房屋的市场价格为1800万元(含装修费用600万元)。企业可以分两次签订合同,并在粗糙的房子中完成合同。在签订了2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然后在装修时签订了600万元的装修合同之后,纳税人仅会按照第一份合同和第二份合同中指定的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合同。的金额在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内,并且没有土地增值税。这样可以减少应纳税额,达到节税的目的。
第二,成本迁移计划方法
房地产开发支出,即期间支出(管理支出,财务支出,运营支出),并未从实际发生的次数中扣除,而是基于是否根据房地产的转让来计算和分配利息房地产项目作为一定条件,以及房地产项目直接成本的一定比例扣除。纳税人可以通过事先计划将实际发生的支出转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直接成本,例如,公司总部所属的薪金,福利支出,办公支出,差旅支出和商务娱乐支出均在以下范围内:期间费用支出由于实际发生的次数不能增加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额,因此人事部门可以在每个特定房地产项目中安排或兼职一些总部员工,而不会影响总部的工作。这样,这些人的相关费用就可以在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分摊。期内成本较低,不影响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但房地产开发成本有所增加。换句话说,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在不增加费用的情况下增加成本迁移法所允许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额,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3.“关键点”计划方法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项目时总是会获得一定的利润,但是利润率越高,所支付的土地增值税越多,税后利润可能越小。因此,如何使房价处于同业中最低,应交土地增值税最少,获得最大利润的问题,是房地产公司应认真考虑的问题。根据税法的有关优惠规定:纳税人建普通普通房屋出售,且增值税额不超过扣除的项目额的20%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增加值超过扣除项目的20%,则总增加值应符合规定税收计算。这里的“ 20%附加值”是“临界点”。根据关键点的税收负担效应,可以对此进行税收筹划。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必须首先测量增值率(增值额与允许扣除的项目之比),然后尝试调整增值率。更改增值率有两种方法:第一,合理定价。例如,在销售过程中,增值税率稍高于两个极点税率交界处的增值税率。通过适当降低价格,可以减少增值税额,并可以减少适用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减轻税收负担。第二个是增加扣除额,主要是通过增加投资来增加市场竞争力。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实施细则》,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包括的可抵扣项目包括: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费,建设前成本,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费。间接费用等。纳税人可以通过改善住房环境,提高房地产质量,高质低价来适当增加扣除额。
占领市场。例:某房地产公司建普通普通房屋,扣除工程款800万元,当地同类房屋的市场价约为1000万元,如果价格为1000万元,增值率为25%,土地升值税金90万元。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利润为1000-800-90 = 110(万元)。但是如果价格为960万元(X-800 / 800 = 20%),则增值率为20%。由于纳税人建有普通标准房屋出售,其增值额不超过项目扣除额的20%,因此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后,利润是960-800 = 160(万元),二者加税后增加了50万元。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当企业出售普通标准房屋时,可以通过合理的价格制定计划,从而可以完全保持较低的价格,获得较高的利润。
第四,等价计划的方法
这种方法主要针对拥有更多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由于此类企业可能同时从事数项房地产开发业务,因此,由于土地价格或其他原因,不同地方的开发成本可能会有所不同,这会导致在开发和出售某些房屋后出现较高的增值率,而有些房屋的增值率更高。低,这种不平衡的情况实际上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这要求企业对开发成本进行必要的调整,从而使开发业务的增值率在各地都大致相同,从而节省了税收。因此,平均成本分配是抵消增值税和减少税收的绝佳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最大程度地调整和分配开发成本,从而可以最大程度地平均所获得的增值额,从而不存在增值率的现象。在一定时间内过高。节省一部分税款。如果与其他计划方法结合使用,以使增值率刚好低于某个临界点,则节税将更为明显。
五,利息支出计划方法
房地产开发公司属于负债累累的行业,通常会发生大量借贷,因此利息支出是不可避免的。不同的利息费用扣除方式也将对企业的应纳税额产生重大影响。金融费用的利息支出,可以根据已转出的房地产项目由金融机构提供并计算和分配的,可以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商业银行的费用,房地产开发的其他费用也可以扣除额是根据项目土地价格和开发成本之和的5%确定的;无法根据转让的房地产项目计算利息费用或者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为项目土地价格与开发成本之和的10%直接扣除费用,不能扣除实际利息支出。这为纳税人提供了选择: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过程中主要依靠借款筹集资金,且利息费用较高,则应尽可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凭证,并计算出根据房地产项目实现利息支付实际扣除利息是为了减少税额;相反,在开发过程中,借款少,利息成本低,则可能无法计算分摊的利息费用或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从而可以得出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实现最大化企业利润。
六。规划房屋的方法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某些房屋建造方式不在土地增值税的范围内,因此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纳税人可以在税收筹划中注意这些特殊政策的运用,其节税效果也非常明显。
第一个是代表他人建造房屋。税法规定,代建房屋的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范围,而属于建筑业,属于营业税的范围。由于建筑行业采用3%的比例税率,因此税负较低,土地增值税采用30%至60%的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前者节省的税款显而易见。因此,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在开发开始时确定最终客户,则可以完全使用代理构建方法进行开发,而不是先开发然后再销售。这种计划可以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客户的名义获得,以获得土地使用权和购买各种材料和设备,也可以由客户协商购买和获取。关键是不转让房地产权利。为了使规划更加顺畅,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适当减少代建工劳务收入的数额,以获得客户的合作。
第二种是合作建造房屋的方式。税法规定,由一方出资,由一方出资,由双方共同建房,建成后将房屋分割为一部分,暂时免征土地。增值税。例如,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使用一块土地来盖房的权利,那么企业可以使用购房前的购房款作为合作建设的资本。这样,就可以满足一方出资,一方出资的形式。这样,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房屋的剩余部分之前,各方不必支付土地增值税。仅在房地产公司的部分房屋转让完成后,才应支付这部分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