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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国家税务总局珠海税务局
图形编辑器|黄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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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第32条规定:“如果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或其他原因确实需要加速折旧,则可以缩短折旧期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这是纳税人的折旧方法。开拓税收筹划空间。
企业采用的折旧方法从静态的角度来看并没有什么不同,因为在利润率和适用的所得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固定资产损失必须始终予以赔偿,而应从动态的观点根据分析,不同折旧方法的补偿时间之间存在差异。因此,在不同的税收条件下,效果会有所不同。规划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关注点1:折旧计划并不一定会使特定年份的纳税额最小化
首先,有必要指出,税收筹划的基本出发点是服务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目标。从表面上看,税收负担应尽可能小,但不能保持恒定。商业运营追求的目标非常复杂且需要投资回报率,投资风险,投资回收速度,资本结构等可能是要考虑的因素。因此,折旧税收筹划应以企业的经营目标为最终方向,并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标,而不是仅考虑最低税负。
企业通常使用直线法提取折旧。特殊情况(如全年促进技术进步,环境保护,高强度使用或强腐蚀)可用于加速折旧。这些方法的差异要求公司在计划时必须非常清楚这些具体和复杂的法律规定,并掌握计划方法的选择范围,否则它们不仅会失去税收筹划的好处,而且还会因不必要的经济而遭受损失。方法选择不当。失利。
此外,在选择折旧方法时,请勿简单地将某年的折旧金额与折旧扣除额进行比较。相反,在企业整个折旧期间产生的折旧金额和折旧应基于市场利率。(投资收益率)现值与比较的换算。在不违反政策法规,不损害企业市场信誉的前提下,尽量延迟缴纳税款,控制现金缴纳税款的速度,并尽可能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简而言之,它是动态折现比较,而不是静态单值比较。
问题2:折旧计划不一定使用加速折旧方法
通常认为,在比例税率下,使用加速折旧会更有利,因为加速折旧可以使纳税人在早期阶段计算更多的折旧,并且从时间价值的角度获得时间折旧的时间价值。他们的资金;在累进税率制度中,使用平均年龄法是有利的,它可以避免利润波动并增加适用税率,从而增加了税负。但是,对于小型企业而言并非如此。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必须谨慎进行加速折旧。
首先,不应加快折旧期。企业所得税目前适用比例税率。固定资产在使用初期折旧较多,而在后期则减少折旧。在正常的生产和运营条件下,这种加速的折旧会延迟纳税。但是,如果企业处于减税或免税期间,则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为负。它不仅不能少付钱,而且会付更多钱。
其次,加速折旧必须考虑5年的弥补赤字期。由于税法对补偿期限的严格限制,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对未来年度的利润水平做出合理的估计,以使相同的生产经营利润能获得更大的实际收益。特别是对于一些高风险,高收益和不稳定的技术公司,有必要进行合理的计划,以避免折旧对企业的加速影响。
第三,应从企业的整体利益出发考虑加速折旧。在现行制度下,一般应将中国企业的会计报告提供给工商,税务,财务,金融等投资方。上市公司还需要定期向公众公布其财务报告。如果仅从减轻税收负担的角度选择加速折旧,这将给公司造成损失,使投资者认为公司的盈利能力很差,不会注入资本,也不会错过发展和增长的机会。
如果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实现销售增长,而销售增长的财务意义是应收账款或现金流入的增加。仅依靠内部融资将限制公司的发展,并且由于过多的财务风险而无法完全依靠外部融资。因此,企业应在其总体运营决策中考虑加速折旧。减少连续的税收损失并造成连续的损失是不合适的。获得支持销售增长的资金有点值得。
问题3:折旧计划不一定会尽可能缩短折旧时间
通常认为,在尽可能短的折旧期内收回投资有助于实现税收筹划目标。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在确定折旧期限后首先加速折旧,另一种是在确定折旧方法之后选择缩短折旧期限。如果考虑是否存在减税和其他政策(尤其是期限减少政策),则折旧期对税收负担的影响是无关紧要的,也就是说,在减免期间没有折旧影响,则对企业有利该处理方法是减少折旧期间的折旧额,以最大程度地提高到期后折旧扣除的效果。
这种方法的想法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当延长折旧期限,而不仅仅是缩短折旧期限。由于税法通常只规定了最短的折旧期限,因此这种计划方法仍然可行。由于税法中有大量的减税和免税政策,在某些情况下通过延长折旧期限来获得税收计划收入仍然是可行的。
问题4:折旧计划应注意当前税收政策和运营环境的计划
折旧主要用于补偿固定资产的价值。但是,由于现行的中国固定资产成本税法主要基于账面成本,因此,如果补偿期内价格水平发生急剧变化,将影响其有效投资,并可能结果,企业税收负担增加或税收筹划收入损失。
如果预计价格会长期上涨,则应尽快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一方面,可以加快投资回收的速度,回收的价值补偿可以用于再投资,以降低物价上涨的投资风险。税收壁垒效应延迟了税收的现金流出,从而使企业有更多的现金流在价格上涨的早期阶段进行投资,并获得收入用于以后的税收。
并且预计价格将继续下降,您应该使用直线折旧法。此时,可以保证企业在紧缩期内的平均税收负担。与加速折旧相比,通缩后时期折旧期间的税负更低,税后收益大的,可以使用其较高的购买力货币价值进行投资更新。
增值税改革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增值税名义税率为10%,实际税率为9.05%。与增值税改革前的3%营业税率相比,该税率大幅提高。尽管可以从进项税额中扣除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的建筑设备,材料和建筑成本,租赁的动产和不动产,但建筑企业中人工成本的比例较高,一般为20%-30如果税收筹划不当,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将大大增加。
不断进行的业务改革可能会增加建筑公司的增值税负担
改革后,可以从进项税额中扣除建筑业的建筑设备,材料和建筑成本,但不能从进项税额中扣除建筑公司的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相对较高,一般在20%-30%左右。无法从进项税中扣除的这部分劳动成本可能会增加建筑业的整体增值税负担。
建筑企业,尤其是小型建筑企业,有大量零星购买。预算不是特定的,供应商的选择也不是标准化的。结果,大量零星购买的建筑企业无法获得正式的可扣减增值税发票。建筑公司零星采购在总工程成本中所占的比例越高,无法扣减的进项税额就越大,增值税负担也就越大。
增值税改革后,可以从进项税额中扣除建设公司购入的房地产或工程设备作为固定资产的房地产,但在增值税改革之前,建筑公司可能已经购买了必要的房地产。对于房地产,工程设备和其他耐用机械,在业务改革增加后不能抵扣这些房地产,机械设备的进项税,短期内,建筑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将很小。此外,不能从进项税中扣除建设企业在进行业务改革前存放的工程材料,这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营业税改革开放了增值税抵扣链。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质,建筑企业无法获得部分采购成本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小型建筑企业的供应商大多是小规模的纳税人,甚至大量的供应商都是个体户和个人。对于这些供应商,他们不能提供特殊的增值税发票,也不能开具自己特殊发票的3%。这导致建筑公司要么根本没有进项税抵免,要么只能扣除进项税抵免的3%,可抵扣进项税收入的范围进一步缩小,增值税负担增加。
随着税制改革的增加,中国的税收环境变得越来越健全。许多公司已经意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但大多数公司仍未意识到增值税改革前后税负对企业的影响没有对税收筹划给予足够的重视。在许多情况下,企业主使用逃税和逃税措施来节省税款,这增加了企业的税收风险,并使企业的财务会计不能准确反映实际业务。也有一些公司对税收筹划有单方面的了解,只关注明显的税收影响因素,追求直接减轻税收负担的目标,从长远来看却忽略了税收筹划,目的是最大化公司税收。储蓄。
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总体思路
各个建筑企业的条件不相同,建筑企业的每个建筑项目的内容和具体实施也不同。施工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和各项目情况制定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对于整个建筑行业,可以根据以下思路进行总体税收计划。
1.选择一般纳税人或小额纳税人经过
的业务改革后,建筑纳税人的一般增值税率为10%,建筑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3%的简化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同纳税人身份应缴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如下:
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的增值税=项目总费用(不含税)×3%
一般纳税人应缴的增值税=总建设成本(不含税)×可抵扣10%的进项税
应付增值税的差额=项目总成本(不含税)×可抵扣7%的进项税
企业应针对每个特定项目全面衡量建筑业的成本。适用于建筑业的10%增值税率,适用于有形动产租赁和其他现代服务业的16%增值税率的比例适用的增值税率为6%,占人工成本的比例。综合测算,如果进项税额小,年应税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则应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2,是否将不同业务的会计分开
建筑企业的工程项目涉及不同的税率。在建设项目合同中,建筑业按10%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按16%的税率缴纳动产租赁,按16%的税率缴纳材料费。计算并支付6%的增值税。项目所涉及的不同业务直接影响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与上游企业签订合同时,最好将设计部分与较低的税率分开,并为动产租赁和材料采购考虑较高的税率。其中,将以10%的建筑服务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采购过程中,应与材料分开签署更高税率的动产租赁合同,以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百分比。
3.考虑减少劳动力成本还是采用外包
人工成本在建筑业中所占比例很大,无法抵扣进项税。建筑企业应考虑是否降低企业自身的人工成本,例如是否可以通过设备租赁来租赁建筑设备的运营。操作员应配备另一方,例如,购买电缆时是否可以在电缆购买合同中包括电缆敷设。降低建筑企业自身的人工成本可以增加建筑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此外,对于低技术职位,您可以选择购买劳务外包或劳务派遣。增值税改革后,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税。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的税率分别为10%和6%,可以有效解决因劳务成本不可抵扣进项税造成的税负增加情况。
4.选择和管理供应商
一般纳税人建筑公司在选择供应商时应选择一般纳税人,并尽量避免从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那里购买。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放开并完全扣除扣除环节,以减轻税收负担总体下降。在项目预算编制过程中,应指定预算以避免零星购买,并且可以有效控制可从进项税中扣除的材料。
总之,建筑业的税收筹划不能脱离特定企业的具体情况,也不能脱离特定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建筑企业应在规范企业管理水平的前提下,根据自身情况,对企业的整体税收进行总体规划,同时,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对单个工程项目进行具体的税收筹划。项目和具体实施条件。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路和方法发生了很大变化。本文基于实际经验,探讨了中小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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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选择公司组织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了公司所得税制度。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是否构成纳税人的结果也不同。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时,无论设立子公司还是分支机构都会对企业所得税负担产生影响。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子公司有利可图,而母公司亏损,则其利润不能合并到母公司中,导致盈亏不能被过多的企业所得税所抵消;反之亦然。该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其利润被纳入母公司,共同缴纳企业所得税,具有抵消损益的作用,可以减轻总公司的整体税负。因此,在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时,有必要做好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合理选择企业组织形式。在创业初期,通常应将收入有限且扣除额不足的公司设立为分支机构,而将能够迅速实现利润的公司设立为法人。此外,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应符合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可以减免20%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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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合理的费用
及时合理的费用主要体现在费用支出标准,费用期间,费用金额,扣除额等方面。具体来说,在进行费用支出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种方式是获得符合购买和出售商品要求的收据。
第二步是获得符合要求的收据。
第三,费用要及时核算。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应报告的可抵扣费用不能提前或延迟扣除,因此必须在发生费用时及时记录。
第四,应适当缩短摊销期限。以后年度,应当适当缩短费用支出和损失摊销期限。例如,应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选择长期预期费用的摊销。扣除往年费用,递延纳税时间。
第五,力争从限额支出中全额支出。限度支出的费用包括商务招待费用(占发生额的60%,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非营利性捐赠支出(符合有关条件且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等,企业应准确掌握支出标准,以降低企业的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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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选择库存定价方法
对于各种存货的交付和接收,实际成本计算方法包括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人评估法。各种库存评估方法对产品成本,公司利润和所得税影响更大。当前的税制和财务制度对存货评估的规定为公司选择存货评估方法提供了空间,也为公司进行税收筹划,减轻所得税负担和最大化税后利润提供了法律依据。
通常,加权平均法用于评估企业发出和接收的库存。企业各期成本中包含的物料等物料的库存价格相对均衡,不会波动,特别是物料等方面。当存货价格相差很大时,它可以充当缓冲,使公司产品的成本不会显着变化,并且每个时期的利润相对平衡。
在价格连续下跌的情况下,选择先进先出方法对公司的存货进行估值可以增加公司的当期销售商品成本,相对减少公司的当期收入,并减轻其所得税负担。同样,当价格继续上涨时,应选择加权平均法和个人估值法等方法。在价格波动的情况下,建议使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估值,以避免由于每个时期的利润波动而导致每个企业的每个时期应交所得税的波动,从而增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难度。安排和运用资金。当应纳税所得额过高的年份,由于现金不足,无法缴纳税款,将使企业陷入财务困境,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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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使用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是在支付所得税之前可以扣除的项目。在给定收入下,折旧金额越大,应税收入越少。具体来说,可以从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期间的估计以及净残值的确定中进行计划。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包括平均帐龄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总年限法。在这三种方法中,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可以使前期折旧增加,而后期减少折旧。确定折旧方法后,应首先估计折旧期间。在恒定税率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尝试选择最低的折旧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由于技术进步或其他原因,企业固定资产确实需要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也可以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可用于缩短折旧期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因技术进步而产品快速升级的固定资产;全年处于强烈振动和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除有关单位的有关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房屋和建筑物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械,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的保修期为10年;以及生产和运营与工具,家具等有关的活动长达5年;除飞机,火车,轮船外的运输方式为四年;电子设备三年。企业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对合格的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不再对固定资产净残值设置下限。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估计净残值。一旦确定,就无法更改。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残值的比例,应当报税务机关备案。因此,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在估计残值净值时应尽量低估,以相对增加企业的总折旧,使企业在折旧期内少缴纳所得税。这样,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可以提前收回固定资产成本,减少生产经营初期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后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增加税额递延收益。上期应交所得税额减少等于企业获得相应融资贷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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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利用优惠的公司所得税政策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原来的税收优惠结构,并实施了“主要是行业优惠,再加上地区优惠”的政策。如果企业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享受节税优惠。例如,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可以抵扣以下费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开发中的研发费用可以抵扣50%。可以扣除员工支付的工资的100%。再例如,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具有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应实施20%的优惠税率政策:从事国家非限制,非禁止性行业。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