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价格基金调节税率

提问时间:2020-03-11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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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3-11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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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率调整前,创投里的人民币基金已经减少了四成

创投基金税率调至 35%是好事

9月6日晚,国务院会议确定风险投资基金的税收负担不会总体上增加,并保持了已在当地实施的风险投资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的稳定性。这意味着政府正在设法找到减轻风险投资行业负担的方法。早些时候,风险资本业感叹由于税率,它已经到达“最黑暗的时刻”。作者认为,这些言论有些夸张,一些组织声称“风险投资基金的税收负担急剧增加了70%”,这对所有权方有些怀疑。

“激增”的具体原因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近期对2018年各地股权转让的稽查工作。该政策违反规定,应予以纠正。也就是说,未来,风险投资基金的自然人合伙人将按照个体工商户的标准收取累进税,并以35%的最高税率缴税。

在风险投资行业的集体“投诉”之前,外界经常看到风险投资行业自称为风光的景象,例如高质量,无可挑剔的风险控制,例如能够投资高质量和多重回报该项目使外界感到风险投资圈的生活非常营养。如今,风险投资行业正在苦苦挣扎,称投资是一种高风险行业,“有9项失败并有一项成功”(9项失败并有10项投资有10项成功),这让人感到叹为观止。

与大多数行业不同,风险投资基金的纳税方式不是基于整个基金,而是基于单个项目。就是说,如果一个基金最后平均投资10个项目,而“有9个失败却有一个成功”,那么成功的项目将获得10倍的回报。从理论上讲,该基金无需缴税,因为它不会亏损,不会赚钱,但实际收取额是分开的成功项目的应纳税额是在不考虑其他九个基金的项目状态的情况下计算的,因此,投资合并后该基金将亏损。这种征税方法是利润部分应征税,而亏损部分则不可抵扣。

这种收集方法确实是不合理的,但是问题在于,地方政府已经“抵制”了这种税收方法,并通过地方优惠方法减轻了风险投资机构的压力,以使这些税收变得丰富。该组织为其辖区内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从宏观经济发展的角度看,近年来,国家不断鼓励各类基金进入创新型中小企业,发挥民间基金的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因此,地方政府在这方面也付出了很大的努力。

但是,在税收问题上,国家也不断推出针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减轻其负担,但是对于支持中小企业的力量却没有太多支持,这也使风险投资机构不满意,特别在目前的“松散”信号下,它也“收紧”了风险投资基金,使整个行业感到无奈。但是,税率的“激增”应明确表述为“取消原来的优惠并恢复到正常税率的状态”。

对于风险投资行业来说,如果税率“突然提高”,则只能表示风险投资业务尚未到位。尽管这种说法有些不负责任,但如果风险投资机构的能力确实很强,他们可以动用所有资金,在投资之后,可以利用调动的资源通过合理和合法的手段协助被投资方积极发展。提高项目的成功率,并获得数十倍甚至更高的退出回报。我相信对于风险投资机构来说35%的税率并不多。

一些分析师认为,一旦实施35%的投资合伙企业税,它将进一步减少人民币有限合伙人的数量,这将导致人民币的风险资本投资急剧萎缩,然后进入一系列不利的反应,最终导致经济发展。低迷。这句话太夸张了。

投资合伙企业按35%的税率征税后,人民币有限合伙人可能会减少,但人民币更有可能由高质量的风险投资机构以及业务和投资能力较弱的机构处理筹集资金以进一步促进优胜劣汰的风险投资行业将变得越来越困难;为了从高质量的风险投资机构获得投资,中小企业必须在启动阶段认真管理和合理化其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利润模型,以获取和风险投资。因此,进行机构谈判的机会进一步促进了优胜劣汰在企业家市场中的生存,那些假冒企业家精神和创新精神的中小型企业也被从市场中淘汰了。

这样,那些可以在市场中生存的高质量的风险投资机构和中小型企业可以更好地在这些重要且高增长的企业中使用有限的资源,而避免成为下等企业浪费社会资源,因此私人资金可以更有效地用于支持工业和经济发展的作用。

总的来说,这次风险投资基金所面临的问题表明,中国将更加严格地要求各种行业,企业和个人依法纳税。同时,它也反映了中国的税收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瑕疵,非理性,混乱和缺乏公平。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纳税人需要合作,纳税单位必须严格,结构设计必须合理,制度必须健全。它需要全面的协调,而不是强调一个方面,以便发挥协调和解决矛盾的作用。

PE税率分析_基金

作为一种集体投资工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及广泛的主题,包括投资者,管理人员,基金本身以及被投资企业。实际上,它们建立的组织形式也有所不同。

公司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形式设立的,投资者通常以股东身份参与;经理人被委托以管理费的形式进行管理,并选择是否持有股份。通过签署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的基金管理合同来建立基于合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本身没有工商注册,这种形式只是基金的集合。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通过有限合伙制成立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但不参与合伙事务。他们只对自己的投资份额负责;经理通常充当普通合伙人。人,执行合伙事务,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

成立基金后,管理人通常会通过向目标公司提供股权投资来建立投资组合,在某些情况下,基金经理可能还会同时投资目标公司的债务。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基金单位将从项目投资中获得利息和股利收入;退出时,基金实体将获得股权(股票)转让收入。

不同组织形式的税收

1,公司系统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基金本身就是纳税人,需要为利息收入和股权转让收入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获得的股息收入可以免税。在增值税方面,由于财税[2016] 36号(以下简称“ 36号”)未将股利和股权转让收入计入增值税范围,因此基金本身仅需支付利息与贷款服务有关的收入6增值税百分比。但是,如果被投资公司最终上市且基金实体获得了限制性股票,则解除限制性股票发行后的资金转移是一种金融产品转移行为,要求该基金缴纳6%的增值税。获得的收入。

在投资者一级,机构投资者收到的股息无需缴纳公司所得税,因为基金一级已经对所得款项缴纳了税款。但是,对于个人投资者,其收取的股利收入应按照“利息,股利和股利收入”的规定,由基金代扣个人所得税的20%。与机构投资者相比,个人投资者的双重征税是公司资金的重大缺陷。

在经理一级,机构经理必须缴纳25%的公司所得税和6%的管理费收入增值税(如果经理是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的税率)。

摘要:

在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投资者可以以股东身份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拥有投票权,并可以限制经理人的权利。由于这种组织形式需要在基金级别上缴税,因此“名义投资”的回报率很低,这会影响经理的绩效并影响其回报。此外,投资者退出公司基金的程序相对复杂,导致其本金长期返还。因此,对于经理人和个人投资者而言,公司资金并不是一种很受欢迎的模式。实际上,公司基金在要求更高控制权的国有背景基金或对名义收益不敏感的机构基金中更为常见。

2,合同制

根据所得税法规,只有税收文件才对公共股权投资基金给予公司所得税免税待遇。对于其他合同基金,例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合同资金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法进行税务登记。因此,在实践中,合同资金很难缴纳所得税。财税[2016] 140号(以下简称“ 140号”)出台前,合同型基金的增值税(营业税改增前的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处于空白状态。 )在2016年12月。140号文规定:“资产管理产品运行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纳税行为,由资产管理产品经理确定为增值税纳税人”。因此,如果合同基金产生了增值税应税收入,则经理将支付增值税税。考虑到140号文将对资产管理行业的业务安排,合同谈判和系统改造产生更大的影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新规定的实施日期推迟到2017年7月1日。天。

对于合同资金的投资者,公司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投资收入缴纳公司所得税,理论上,个人投资者应承担个人所得税责任。从增值税的角度来看,由于合同资金分配的投资收益不是简单的股息或利息,无论是公司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也有必要确定是否支付增值税。根据140号文件的规定,金融产品投资所得的收入是否应纳税,取决于该收入是否为资本保护收入。

目前,更主流的理解是该合同明确规定不受资本保护的投资可以免征增值税,并且类似的表述(例如“预期收益率”)并不等同于维持资本的承诺。同时,不受资本保护的资产管理产品将到期,且无需缴纳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非标准投资产品中的“优先收入”,如果存在保护机制,例如与其他人一起获得非标准收入以弥补收入,或者被投资方回购了投资者在金融工具中所占的份额,产品,它将受到保护它被认为是“通过投资货币资金来获得固定利润或保证利润”,因此需要缴纳增值税,这在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在管理者一级,除了140本身的管理费所支付的正常所得税和增值税外,第140号通知还规定,资产管理产品的增值税也应由管理者支付。

摘要

由于法人的地位,合同资金在实践中很少见,并且在税收待遇方面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尽管36号文和140号文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增值税的待遇,但仍有很多细节需要进一步规范。

3.伙伴关系

在有限合伙制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根据税法,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财税[2008] 159号文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计入“税前利润”。原则是,在合伙企业级别,不缴税。公司合伙人对已经分享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个人合伙人承担的应纳税所得额由合伙企业宣告缴纳。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参照财税[2000] 91号和财税[2008] 65号的规定。然而,上述文件91和65是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文件,并且它们是较早出版的。因此,面对公司合作伙伴的复杂情况(例如:将资本公积转为股本),他们无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支持。依据。此外,还缺乏针对非居民合伙人的具体所得税待遇。

合伙企业本身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增值税待遇与公司基金相同,因此在此不再赘述。

对于投资者而言,机构投资者需要根据其生产和经营所得,对在机构所在地获得的投资收益缴纳25%的公司所得税;个人投资者需要就利息和股利收入以及股权转让收入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然后支付5%-35%的个人所得税(某些地区为20%)。通常,合伙企业向个人合伙人分配利润无需缴纳增值税。

摘要

合伙基金的法律约束更少,协议更灵活,并且可以避免对公司基金进行双重征税,这在实践中最为常见。但是,由于合伙制税收法规不完善,在实践中存在许多不确定性。

实践中的热门税收问题

随着近年来基金业的飞速发展和业务形式的不断创新,现行税法无法解决基金业的税收待遇问题,带来了一系列不确定性。本文选择了一些下面将解释更具代表性的问题。

1.对新三板股份的税务处理。

目前,对新三板股票的一般税收处理只能参照新三板成立之初国务院发布的国发〔2013〕49号文件。处理投资者的税收政策”。但是,实际上是否可以将文档用作处理的基础是不同的。这导致几个问题:

首先,NEEQ股份是否属于36号文规定的金融商品,是否转让NEEQ股份要缴纳增值税。由于NEEQ股票的流动性差,因此没有活跃的交易价格,这与A股和债券等一般金融商品有很大不同。

其次,如果需要增值税,如何确定在新三板成立的限制性股票的购买价格? (第53号公告未解释在新三板成立的限制性股票。)

同样,个人是否转让新第三委员会的股份可以参考对上市公司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

2.合伙企业从项目公司获得的股息,合伙人中的机构投资者是否可以享受免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收入免征公司税。合格是指“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的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是,由于合伙企业的存在,当合伙企业从项目公司获得股利然后再将股利分配给机构投资者时,一些税务机关认为机构投资者所获得的股利不属于“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和获得的投资收入被视为免税。

本文仅选择性地举例说明一些更具代表性的不确定性。此外,包括超额收入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多层合伙企业应如何确定税收地点,甚至外国投资者引入的资金关于外国投资者是否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他们在实践中都有不同的看法。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将不会一一列出。

尽管上述组织形式的税收待遇和税收负担有所不同,但基金行业中仍有许多问题尚未得到明确回答。但是,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情况,充分利用国内有利的投资环境和机遇,与监管机构合作,积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和对中国资本市场的监管。

注1:实际上,财税[2015] 116号文件也分别提到了新三板向个人股东的资本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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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所得税制度详细解析!_税收

随着私募股权登记备案和合格投资者的建立,私募股权的运作趋于规范。随着私募股权政策的统一,不同类型的私募股权业务的监管套利也趋于消失。但是,与私募类型和渠道丰富相比,与私募有关的税收制度大多以“点数形式”存在,并且没有形成涵盖所有类型私募的统一税收框架。私募税收制度仍然存在很多歧义,税收制度的建设落后于管理者等制度的建设。

1.私募股权所得税系统的状况

1.私募税制的建设相对滞后

自2013年6月新的《基金法》正式将“非公开募捐”(即私募)纳入监管框架以来,私募政策迎来了集中登陆期。

2014年2月,《私人投资基金管理人注册和备案办法(试行)》生效,私人基金管理人和产品开始在协会执行注册和备案程序。

8月,发布了专门针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第一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督和管理暂行办法”,从注册和备案,合格投资者,集资,投资运营,行业自我纪律,监督和管理以及风险投资。基金的特殊规定和法律责任从八个方面对私人投资基金进行监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从私募股权基金业务的角度出发,提出“这些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股权基金业务,以采取这些措施。”

9月,中国证监会从机构层面(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征求了对《证券和期货业务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从事资产管理的合法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业务子公司),其中规定了开展泛私人股权资产管理业务时应遵循的行为准则。随着私募股权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等制度的建立,私募股权业务趋于规范。随着私募股权政策的统一,针对不同类型的私募股权业务的监管套利问题也趋于消散。但是对于刚刚才“转变”的私募股权,仍有许多问题有待澄清,税收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目前,国内私募股权基金可以分为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证券的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股票的私募股权基金,以及主要投资于艺术品和葡萄酒等特定商品的其他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其中风险投资基金被视为特殊类别的私募股权基金。按照组织形式,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办法和备案办法(试行)》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内私募股权基金可以分为公司,有限合伙制和合同制。

其中,在合同制中,国内私募股权基金传统上使用渠道,例如信托,经纪资产管理,基金账户,基金子公司和期货资产管理。以直接私募形式签约私募。

但是,与私募证券的类型和渠道多样化相反,与私募证券有关的税收制度大多以“点状”的方式存在,并没有形成涵盖所有类型的私募证券的统一税收框架。私人配售税制中仍然存在许多歧义。例如,关于直接私募税收,以及不同形式的私募基金如何反映税法的公正性,没有明确的声明。私人配售税制的建设落后于经理等制度的建设。

2,私募股权所得税的现状

目前,与私募股权基金相关的税收主要是所得税和营业税。营业税率相对单一,与所得税有关的政策较为复杂。因此,本文重点介绍所得税。我们专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这两种类型的资金可以分为公司系统,有限合伙制和合同制。公司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基金,基金本身已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人员状态。其特点包括降低风险,拥有独立法人身份以及实施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公司私募股权基金,主要适用的法律是《公司法》和《公司所得税法》。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指以有限合伙制形式成立的私募股权基金。2006年,新的《合伙企业法》引入了有限合伙法律制度,为有限合伙私募股权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有限合伙私人股本基金的特点是:易于设置程序,税收穿透力强且无代理风险。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私募股权基金,主要适用法律是《合伙企业法》。

基于合同的私募股权基金是指该基金的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签订合同,并将该基金委托给管理人进行管理,这实质上是一种信任关系。其特点是建立,退出和筹款机制灵活,无双重征税,决策效率高。对于基于合同的私募股权基金,传统的基于渠道的私募股权基金主要基于各种类型的渠道法规。例如,银监会发布了《信托公司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业务运作指南》,对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进行规范,但尚未明确直接私募股权的规定。依据。私募股权所得税的问题可以分解为两个问题:一是基金层面的税收问题;二是资金问题。另一个是投资者层面的税收问题。

1)基金一级的税收问题

其中,基金级别的税收问题取决于私募股权组织的形式。因证券交易或股权交易而产生的基于公司的私募股权基金的收入,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征税,并应按照“财产收入的转移”和“利息收入”计算所得税。以25%的比率。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的规定,如果以公司为基础的私募股权基金,则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为“免税收入”股息和红利免征所得税。其中,“股利和居民企业之间的股利等的股权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而获得的投资收益。此外,国家需要对鼓励从事风险投资的风险投资公司给予特别的税收优惠。2007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通知》(第31号通知),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关于优先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有相关的优惠政策。其中,第87号通知提出:

风险投资企业通过股权投资向未上市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投资了超过2年(24个月)。如果满足相关条件,则可以将其投资的70%投资于小型和高科技企业。风险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持有期限为2年的年度中扣除;如果扣减在当年不可用,则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

相关条件主要指:

业务范围符合《风险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注册为“ Venture Capital Ventures”,“ Venture Capital Corporation”和其他专业法人风险投资企业。备案工作已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管理部门的年检证明投资操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除根据《通知》的规定,除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外,员工人数不得超过500人,年销售(经营)额不得超过2亿元,总资产不得超过200元万元。这意味着基于公司的私募股权基金在该基金一级的基本税率为25%,但享有许多税收优惠。对于有限合伙的私募股权基金,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当由合伙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分别支付。”其中,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这意味着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不会在基金一级收取所得税。

在传统的基于渠道的基于合同的私募股权基金中,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信托,基金账户,基金子公司和期货资产管理都是非法人实体,因此它们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 ,并在基金一级自然,无需支付公司所得税。

2)投资者层面的税收问题

投资者一级的税收问题取决于投资者的性质。对于自然人投资者,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如果他们投资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则他们是普通自然人投资者,并应按“财产转让收入”或“利息,股息和股息收入”20%。

如果自然人投资者投资有限合伙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则根据《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制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 91号),独资和合伙制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各个纳税年度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总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作为投资者的个人生产经营收入。家庭的生产经营收入是“应税项目,对个人所得税计征和征收五级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但是当时的合伙企业主要指普通合伙企业。2007年的新《合伙企业法》允许将合伙企业建立为有限合伙企业,并提议“合伙企业生产和经营所得的合伙人收入和其他收入应由合伙人根据国家有关税法分别支付。 ”这意味着自然人投资有限合伙私人股本基金按“个体工商户收入”征收5%至35%的个人所得税。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口径实施的通知》(国税函发〔2001〕84号),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利息,股利和股利均适用。 ,这部分收入未计入合伙企业的收入。作为投资者的个人利息,股息和股息收入,应按“利息,股息和股息”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按20%的税率缴税。

如果自然人投资者投资于合同型私募股权基金,则目前的渠道型合同型私募股权基金(例如信托和经纪资产管理)不会扣留和支付投资者的收入。投资者必须自行申报并纳税。20%的税率适用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对于公司投资者,根据《公司所得税法》第26条:“合格的居民企业之间的合格投资收入,例如股息和红利为免税收入”,因此,如果您投资于公司私募股权,基金,股利,股利和其他权益性收益的基金分配可以免征所得税,但是如果公司投资者通过转让公司类私募股权基金的股份实现退出,则需要按25%的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的规定,如果企业投资者投资于有限合伙企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投资者正在获得基金收入应按25%的公司所得税税率缴税。

如果公司投资者投资于合同型私募基金,则应在获得基金收入后按25%的公司所得税税率纳税。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法规对某些免税和低税实体进行了规定,这些实体在收取资金收入时可以免税或以优惠税率征收。例如:

《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和小型利润企业应减免20%的企业所得税。对于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27号)规定,截至1月1日。 ,2008,企业本企业在职或受雇的所有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的情况下,应予抵扣。超出部分将不会被扣除。

有必要补充的是,自然人投资者在参加有限合伙私募时也经历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当时,为了鼓励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地方政府大多以有限合伙制限制私人合伙制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人税率是根据“利息,股息,股息”从5%到35%的累进税率征收,税率为20%;而普通合伙人(GP)仍基于“生产和经营中个体工商户收入”税收。税率是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一些地方政府还将以退税的形式给予优惠政策。

但从税法的角度来看,未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省级及以下各级政府无权直接减免个人税。因此,上述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基本上处于灰色边缘。2009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坚决停止超额减免税和依法加强税收管理的通知》,要求地方财政,税务机关“不得随意改变优惠税率”。政策”,并指定“中央税,共享税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政府。除有关税法和行政法规规定外,税收政策管理权下放给中央政府。

II。私募股权所得税比较分析

1.组织形式的比较分析

总之,基于公司的私募股权基金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且运作相对稳定。尽管公司和投资者都需要征税,并且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但是各种类型的优惠税收政策可以部分抵消双重征税的影响。例如:在公司一级征税时,股息和被投资公司的股息可以依法免税;持有两年股权的当年,风险投资公司可以减免其对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投资的70%应纳税所得额。在投资者一级征税时,如果它是公司投资者,则可以免除股本收入,例如股息和基金分配的股息。因此,基于公司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累计所得税负担最高:

自然投资者:25%+(1-25%)* 20%= 40%

企业投资者:25%+(1-25%)* 25%= 43.75%

但是实际的税负通常不会那么高。例如,公司投资者投资于公司制造的私募股权基金,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于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则可以获得多种税收优惠。再举一个例子,假设公司投资者投资于基于公司的私募股权基金所获得的收入是通过股利,股利和其他股权收益实现的,则企业投资者对基于公司的私募股权基金进行投资所承担的税率而投资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是一样的,两者均为25%(未考虑其他优惠政策)。尽管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不具备资格,但仍可以在产权中明确注册,普通合伙人可以履行公司事务并承担合伙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这可以有效克服“信托代理”问题在公司制度下。这也是有限合伙制成为外国私募股权首选的重要原因之一。有限合伙制的“透明机构”的特征决定了无需在基金一级缴税,而合伙人则分别缴税。其中,自然人投资者通常以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而公司投资者通常以25%的税率纳税(低税率和免税实体除外)。为了鼓励股权投资,一些地方政府先前已将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税率降低至私人股权投资的20%。因此,有限合伙私人股本基金的最高累计所得税负担为:

自然投资者:0 + 5%〜35%= 35%

企业投资者:0 + 25%= 25%

但是,由于有限合伙可以协商和处理收入分配,并且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再加上“税收透明度”的特点,因此有限合伙私募在税收安排中具有很高的可操作性,并且在理论上可以使用收入从“重税主体”转移到“轻税主体”。为避免有限合伙制作为避免私募股权税的一种手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人合伙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要求:合伙人的收入是分配还是保留,生产经营活动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缴纳所得税。

在中国尚未明确说明基于合同的私募,但是通过信托和经纪资产管理等渠道发行的传统私募可以被视为基于合同的私募的雏形。基于合同的私募股权不需要建立公司或有限合伙制,这是最便捷的建立方式。由于没有公司或有限合伙实体,因此合同私募在筹款和其他方面最灵活,并且可以多次筹集资金。由于无法成为人的实体,现有的基于合同的私募,例如信托和经纪资产管理,不需要在基金一级缴税。

在投资者一级,自然人投资者的税率为20%,公司投资者的税率为25%。因此,合同私募基金的最大累计所得税负担为:

自然投资者:0 + 20%= 20%

企业投资者:0 + 25%= 25%

2,黑石税案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上述地方政府发布的一些优惠政策之外,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也可以成为目标。在最密集的国家和地方风险投资优惠政策领域中,大多数政策仅针对公司私募股权基金。这与有限合伙制很容易演变成避税天堂这一事实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美国等私募股权投资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以前有报道称,在其私募股权投资中建立有限合伙制已经控制了80%的风险投资。在美国,有限合伙私募也不需要在私募股权基金一级缴税,它们只需要在合伙人级缴税。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则按照个人所得税规定直接缴税;如果合伙人是一家企业,则将收入分配到最终纳税人的帐户中以进行纳税,这就是所谓的“流通原则”。

美国的应税收入分为普通收入,资本收益和负收入,其中前两个是主要应税收入。适用于普通收入的最高累进税率为35%。资本收益包括所有类型的投资收益。最高税率仅为15%(政府正在推动将税率提高至20%)。

根据“流通原则”,有限合伙制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只需要在投资者部分以较低税率缴纳资本增值税。而以公司组织形式存在的私募股权基金则需要支付该部分资金投资者一级最多要缴纳35%的联邦所得税和10%的州税。因此,大多数私募股权基金选择使用有限合伙制。美国黑石集团目前是全球最大的私募股权基金之一。当它上市时,它怀疑自己的合伙制结构会避税,从而造成很多麻烦。

2007年6月,黑石集团(Blackstone Group)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实体是在黑石集团LP中在特拉华州注册成立的合伙企业。该上市实体有两种类型的投资者:Blackstone Group ManaGEment LLC。普通合伙人,无财务利益。该公司实际上由黑石集团高管控制,黑石集团高管由创始人施瓦茨曼,彼得森等人代表。

此次发行的投资者已获得了共同单位,作为上市实体的有限合伙人,享有上市实体100%的经济权利,但投票权有限且无权利选举普通合伙人和上市实体的董事。

上市实体通过4家100%控股的Blackstone Holdings GP(Blackstone Holdings GP Inc)公司间接控制了5个经营实体的21.7%股份。五个黑石集团GP在五个运营实体中的角色是普通合伙人。

此外,黑石集团执行团队还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在五个经营实体中持有78.3%的股份,并可转换为普通基金单位的上市实体拥有100%的股份。

通过复杂的结构设计,百仕通(Blackstone)的高级管理团队不仅在不失去控制的情况下实现了筹款,而且以有限合伙制的形式获得了15%的较低税率。

然而,黑石集团上市后,其股票获得了更高的流动性,并且越来越接近公司实体。目前,他们仍然享受着完善的税收制度和15%的低税率,这引起了很多争议。

3.如何直接直接配股缴税?

自2014年2月实施私募股权注册备案系统以来,直接私募股权产品已成为该行业的热门话题。与渠道私募产品相比,直接私募不仅可以节省渠道成本,提高私募公司的知名度,还可以帮助私募公司建立更全面的前,中,后台机制来指导企业发展。私募股权公司。但是,如何对直接定向增发支付税款的问题仍处于相对模糊的阶段。由于没有统一,明确的声明,一些私募股权公司担心直接私募产品将来可能会面临“双重征税”的尴尬局面,因此他们对直接私募发行持观望态度。

与传统渠道私募股权基金相比,直接私募股权是一种更标准的合同私募股权。因此,关于直接私募股权是否应征税的讨论实质上是合同私募股权是否应征税。当前对此的主流观点分为两类:

非实体税收模型。人们认为契约式私募股权不是一个独立的工商实体,而仅仅是一个投资者集体,这是一种契约关系。因此,非实体税收模型认为合同私募股权不支付基金一级的税,而仅支付投资者一级的税。

实体税收模型。人们认为,基于合同的私募股权的运作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基金管理人使用基金进行投资,另一种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持有人之间的筹资和分配。因为这是两个法律行为,所以有必要分别履行纳税义务。在基金一级,必须适用与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税收制度;在投资者一级,必须适用与收入增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税收制度。

但是,如前所述,我们认为当前的渠道型私募产品是国内基于合同的私募的雏形。因此,直接私募产品或参考原始渠道的私募产品不会对基金产品缴税。,而投资者分别纳税。

此外,作为更为成熟的合同基金系统,公共基金目前享有一些优惠政策。2013年6月,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私募股权基金纳入监管框架。基于此,以前适用于公共股本基金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也应适用于直接私人股本基金。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关于鼓励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优惠政策》:

(1)不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获得的收入征收公司所得税,包括购买和出售股票和债券的收入差额,来自股票的股息,股息收入,利息债券收入和其他收入。

(2)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的分配中获得的收入暂时无需缴纳公司所得税。

(3)当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使用基金买卖股票和债券时,将不征收公司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