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消费税和公司所得税,但是关联方之间的这种转移很可能由税务局确定为非公平价格,因此该计划的损失将大于所支付的金额。(一方没有降低税收,但另一方降低了税基,但支付了更多。)
投资者在生产和经营中也应注意转让定价。转移定价,也称为对等定价,转移定价和转移定价,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具有经济联系以分享利润或转移利润的企业或经济机构的当事方不遵守市场的事实。产品交换或销售过程中的买卖规则。基于市场价格和产品或非产品转移的共同利益或为了最大程度地维持它们之间的收入而进行交易。在这种转让中,产品的转让价格可以根据双方的意愿低于或高于市场供求关系确定的价格,从而达到少付甚至不付的目的。税。
实际上,所有国家现在都对转让定价做出了一些规定。中国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批准对过高或过低的关联公司的交易价格征税,即税务机关拥有酌处权。换句话说,转让定价也可能是自欺欺人的。它没有减少税收,而是以税务机关批准的价格支付了比正常价格更多的税款。认真地,它将被税务机关视为逃税,从而导致罚款和双倍声誉。。因此,在筹划税收时,还应注意与税收机关建立良好的关系,在税收机关面前保持纳税人的良好形象,以免被税收机关确定为重点检查对象。目标。
如果税务机关准备好检查企业的帐目,则应诚实对待税务机关的检查结果,并且应该是不错的。最终判决的结果取决于与税务机关的“和解”。轻松通过海关;也可能是由于批准的价格计划失败,需要缴纳更多税款;不良的结果可能导致逃税-不仅要缴税和滞纳金,而且要缴纳罚款,而且信用更差,将来与税务机关打交道比较麻烦!!还有一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罚款数额是一个范围,而罚款的数量取决于与税务机关的态度和关系!
“我统治”导致双重征税
一家位于马来西亚的跨国公司通过一家印度子公司出售在马来西亚生产的计算机。这台计算机的价格为每台50美元。马来西亚分配给印度子公司的转让价格为600美元。印度子公司该公司将计算机的零售价定为每台700美元,而每台的零售价为100美元。这样,印度子公司的销售利润为零,印度税务部门无法从中收取税款。作为回应,印度税务机关抗议该跨国公司打算以较轻的税收负担将利润转移给马来西亚,并且此内部交易的转移价格应调整为500美元。但是,马来西亚税务机关并没有认真对待,认为如果转让价格调整为500美元,这将是成本价,并使马来西亚税务机关免税。
但印度税务机关最终调整了交易的转让定价,将印度子公司的应税利润调整为每台计算机100美元,并相应地征收所得税。最初,这家跨国公司在马来西亚的帐面利润为100美元(转让价格为600美元减去500美元的制造成本),当地税务机关已经相应地征税。对于整个公司集团,其实际利润仅为100美元,而且印度和马来西亚的税务机关已对其征税,从而产生了双重征税。根据OECD转让定价调整原则,当印度税务机关将转让价格降低100美元时,马来西亚税务机关也应在咨询后将其应税利润减少100美元,但实际上此规定无效,因为的有关国家在这方面缺乏谈判。结果,只有关联方的一个国家降低了转让定价,但没有看到另一个国家相应地降低了定价,并且最终无法消除双重征税。
跨国规划必须考虑到各国的利益
与马来西亚和印度税务机关一样,关联公司之间的转让定价问题通常会引起国家税务机关之间的争议。为了纠正转让定价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问题,OECD在1979年发布了《转让定价指南》,随后进行了几处修改。核心是要求收税双方都遵守公平贸易原则。转让定价应根据可接受的市场价格。在前面的示例中,马来西亚的一家跨国公司通过税收筹划将马来西亚的所有利润都留了下来。这将不可避免地引起印度税务部门的反对,印度税务部门将对印度子公司进行严格的税收审核,并最终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导致双重征税。如果印度和马来西亚企业在税收筹划中有一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仅将使两国能够合理地分享其税收权利,而且还将避免双重征税。因此,跨境交易的税收筹划必须充分考虑相关国家的税收利益,税务机关在进行转让定价调整时也必须充分考虑每个国家的利益。
转让定价是否合理,对于在相关国家合理分配税权和避免双重征税至关重要。目前,从世界范围来看,除美国外,各国在处理转让定价问题上的经验还不够成熟。大多数国家仍处于立法和立法修正阶段,特别是在亚洲。韩国是亚洲第一个实施转让定价规定的国家。随后,日本和印度于2001年实施了该法律,中国和泰国于2002年实施了该法律,马来西亚于2003年7月实施了该法律。尽管新加坡没有专门的转让定价法,但该国《所得税法》的某些条款规定了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价格。
转让定价受国家法规约束
使用转移定价进行税收筹划并将利润从高税国家转移到低税国家以避免税收是转移定价的重要“功能”之一。但是,除税收优惠外,转让定价还具有其他功能,例如在跨国公司的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关联公司进行转让定价时,必须遵守有关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他们必须根据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转让定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