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股东分配股息,并应按一定顺序进行。根据中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应按以下顺序进行利润分配:
的第一步是计算可分配的利润。当年的净利润(或亏损)与年初的未分配利润(或亏损)相结合,以计算可分配的利润。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为负数(即亏损),则无法进行后续分配。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即当年累计利润),则进行后续分配。
第二步是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是在扣除年初累计亏损后,根据本年度的净利润计提。盈余公积金的基础不是可分配的利润,也不是当年的税后利润。只有当年初没有累计亏损时,才可以根据今年的税后利润来计算提款次数。该“补偿”基于账面价值。它与所得税法的丧失无关。关键是,股息不能以资本支付,没有积累的盈余就不能提取盈余公积。
第三步是实现公共利益。即,根据上述步骤,以相同基准计算公益金。
第四步是计提任意盈余准备金。
第五步是向股东(投资者)支付股息(利润分配)。
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违反了上述利润分配顺序。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或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时,必须将违规发行的利润返还给公司。
一年内,有限公司的利润为缴纳所得税后的净利润。
首先,信托是公司的金融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