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司的损失无需缴纳所得税,可以在未来五年内税前予以补偿。
所得税为负,有两种情况:首先,它是未经调整的负利润(只需调整为零)即可。第二个原因是您在早期支付了所得税,但后来又亏了钱,这需要由税务局退还但尚未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弥补损失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指纳税人在特定纳税年度中的损失,并给予为了弥补接下来几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用一年来弥补缺陷,则可以逐年连续弥补。最长赔偿期不得超过5年。五年内计入当期损益的,作为实际补偿期计算。当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获得的收入可以弥补前五年的全部亏损时,无论是否在过去五年中都发生了全部亏损,当年的收入只能弥补该亏损发生在前五年。例如,一家企业在2000年的收入为20010,000元,但1994年出现亏损20万元,1995年亏损10万元,1996年盈利10,000元,1997、98和99年总计亏损45万元。即使不能推迟1996年的利润补偿期,过去5年中发生的97、98和99损失也没有其他年份予以补偿。
不论纳税年度是否亏损,纳税人应根据企业收入的规定填写“补充亏损清单”,以反映当年上一年的亏损回收额。税法的详细清单应与主表和相关信息合并。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计算方法
损失可以在未来五年内追回,并且不能扣除五年后不足以弥补的部分
因此,1998年的损失由99-03年弥补
00年的损失将在01-05年弥补
根据以上计算,1999年的200,000 + 01的300,000 + 02的200,000 + 03的500,000 + 120万的1998年的150万的损失少于150万,因此99- 03缴纳所得税
由于1999-03年度的利润已全部用于弥补98年的亏损,因此00的亏损由两年内的04-05弥补,因此2004年的200万弥补了130万。2004年度纳税额万元
因此,2004年应交税金为:70 * 25%= 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