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不是中国居民,他们的收入不在该国。他们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附加扣除标准为1300元。
根据2011年9月1日调整的《个人所得税法》,现行“七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扣除标准为3500元
因此,派往国外的雇员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为3500 + 1300 = 4800元
国内智道外派人员的外国工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7条,派往国外的外国和国内人员的收入是根据国内工资和薪金收入的征税方法计算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
第七条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收入,应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国外支付的个人所得税。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纳税人的海外收入按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按90天(或183天):应纳税额=(当月国内外工资和薪金收入*适用的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当月支付的工资/当月内外支付的总工资*月/月工作天数天数
介于183年和1年之间的天数应基于应纳税额=(当月国内外工资和薪金的收入*适用的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一个月/月中的某天
超过一年至五年:应纳税额=(当月国内外工资和薪金收入*适用的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1-(当月在国外支付的工资) ÷每月支付的总工资)×(当月国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进出,出发,往返或多次出国旅行的日期以一天为基础计算”。在该国居住的天数是根据个人的应纳税额确定的。如果他住在该国全年为居民纳税人,而全年为非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入境,出发,往返或多次旅行的日期以半天计算”是中国在计算应税金额时的实际工作日数,通常为该国的工作天数不是每年计算的。
例如:在香港,一个纳税人在2012纳税年度的实际居住时间为80天,而在2012年11月,他在该国工作了10天。一家香港公司当月的工资为8000元,国内公司支付了工资是4000元,请计算个人11月份应交的税金?
分析: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该国的实际居住时间为80天,则可以确定该人是非居民纳税人,并且在该国的居住时间不超过90天,只需要为在中国境内支付的工资收入在中国纳税,应纳税额=(当月国内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额)*当月工资/当月国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工作日/一个月中的天数
应付税费= [(8000 + 4000-4800)* 20%-555] * 4000/1200 * 10/30 = 983(元)
例如:2012年,一个纳税人在美国的实际居住时间为200天,而在2012年11月,他在该国工作了10天。一家香港公司当月的工资为8000元,国内公司支付了工资是4000元,请计算个人11月份应交的税金?
分析: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该国的实际居住时间为200天,则可以确定该人是非居民纳税人,并且在该国的居住时间超过90天(协议183) )至1年,仅适用于国内收入在中国缴纳税款,应纳税额=(当月国内外工资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额)*当月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是否应交税费= [(8000 + 4000-4800)* 20%-555] * 10/30 = 295(元)
2012年,美国人在该国的实际居住时间为3天,2012年11月,他们在该国工作了10天。香港公司当月工资为8000元,国内公司当月工资为4,000元。请计算11月份的个人应纳税额?
分析:超过一年至五年:应纳税额=(当月国内外工资薪金收入*适用的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1-(在国外支付的工资当月÷每月支付的总工资)×(当月在国外的工作日数÷当月的天数)
关于确认与无住所的个人有关的天数的规定
1.判断应纳税额并计算在中国的居住天数:计算头和尾,中间计算,每天在头和尾的中间。
个人在中国停留的实际天数是根据该人入境,离开,往返或多次往返国内外之日计算的。
2.对于进出该国并计算中国实际工作日的个人:计算头和尾,计算中间,头和尾的中间为半天。
中国的实际工作日应以中外入境,出发,往返或多次往返之日的半天为基础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