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应向在中国居住或无住所但在中国居住满一年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收入的个人支付依本法授予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居住不满一年,没有居住,没有居住,没有居住,但在中国居住不足一年的个人,来自中国的收入应按照本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支付海外佣金需要预扣营业税,公司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1,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规定》第1条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中国是营业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本规定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提供劳务,无形资产转让或不动产买卖是指:(1)提供或接受《条例》规定的劳动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因此,您的企业向海外企业支付的佣金应属于上述营业税的范围,因为该海外企业属于为国内企业提供的劳务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1条:营业税预扣代理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不动产中国境内的财产没有营业代理人的,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果境内没有代理人,则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业力应为该行为预扣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因此,外国企业为国内企业提供劳务,而国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佣金,应区分它们是属于中国设立的机构还是所在地,对此的判断是基于执行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条例》第五条的实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和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机构和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和办公室;
(2)提取自然资源的工厂,农场和地方;
(3)提供劳工服务的地方;
(4)从事建筑,安装,组装,维修,勘探和其他工程业务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和商业活动的机构和场所。
3.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国有住所或没有住所但在中国居住了一年的个人,其收入来自中国境内和境外应当按照本法支付个人所得税。没有住所,没有在中国居住或者没有住所但在中国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对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8条规定:对于个人所得税,收入应为纳税人,而支付收入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
支付给外国个人的佣金,如果支付给个人,则您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对于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中国领取工资和薪金的纳税人以及在中国有住所并获得工资和薪金的纳税人,中国以外的薪水收入纳税人可以根据他们的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和汇率变动来确定额外的扣除额。额外抵扣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确定。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所述的额外扣除标准是在扣除3500元的基础上每月扣除1300元的标准。
该规定将于2011年9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