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税款有: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改组文化企业名单和认定的通知》(财税[2009] 105号),明确了名单。鉴定转换后的文化企业。
《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有必要认识到,享受财税[2009] 34号文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型文化企业也应满足以下条件: :
(1)根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该系统将进行转换。中央各单位出版社的改制方案,应当经中央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下属文化机构的改制方案,应当经上述三个部门批准;
(2)重组后的文化企业已进行工商注册。
(3)如果机构的法人实体在整体转换之前完成注册,则机构的成立已被注销,并且机构的法人实体在转换后被取消。
(4)所有劳动合同均已与在职员工签订,并应按照企业方法参加社会保险。
(5)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附件规定(财税〔2009〕31号)。
(6)改制后的文化企业引入非公共资本和外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更资本结构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财产监督部门批准。
《通知》还规定,认证的文化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程序,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材料:转换计划的回信;企业营业执照;整体转换之前如果您已经注册为机构的法人实体,则必须提供证明,表明同一级别的机构管理组织已经注销了该机构的机构并取消了该机构的法人;您已经按照企业方法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参加了社会保险体系证明;对于海外资本和资本结构的变化,需要相关部门的批准书。
“通知”还提到:“此通知适用于经营文化机构的整体转型和资产剥离两种类型。”其中,整体转型包括:(书籍,视听,电子)出版社,非政治事务报刊,新华书店,艺术学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和放映)公司,剧院等都转变为企业。剥离转型包括:从业务系统剥离并转变为企业的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和销售组织。
增值税是对货物(包括应税劳务)流通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征收的一种营业税,以此作为计算税款的基础。从税收计算的原理上来说,增值税是对生产,流通和劳务等多个环节中的商品的增加值或增加值征收的流转税。由消费者承担的额外价格税的实施仅在有增加值时才征税,但不征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商品或提供加工,维修和更换服务以及进口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实现的增值税额征收的税款。增值税已成为中国最重要的税收类型之一。增值税收入占中国税收总额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收类型。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税收的75%来自中央政府收入,25%来自地方税收。进口增值税由海关征收,所有税收由中央政府征收。
实际上,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很难准确计算商品的增加值或商品增加值。因此,中国也采用了世界上普遍采用的减税方法。即,根据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营业税,然后扣除购置商品或服务时支付的增值税,即进项税,差额是增值部分的应纳税额。该计算方法体现了基于增值因素的征税原则。
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征收的税款。纳税人的范围大于公司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在中华民国境内实施独立经济核算的所有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六类:(1)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 (三)民营企业; (4)关联企业; (五)股份制企业; (六)其他具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组织。公司所得税的对象是纳税人获得的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股息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是指以生产经营收入为应税对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及其他创收组织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和合伙除外。
消费税(特殊商品和服务税)是各种税项的总称,对消费品的流通征税。政府对消费品征收的税款可以向批发商或零售商收取。消费税是一种典型的间接税。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中对流转税设定的新税种。消费税应缴纳内部价格税,仅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中缴纳。在随后的批发和零售环节中,消费税已包含在价格中,因此无需支付消费税,该税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根据《中华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消费税是针对特定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种,属于流转税类别。在普遍征收商品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几种消费品征收另一种消费税,目的是调整产品结构,指导消费方向,确保国民收入。
“消费税是对特定商品和服务征收的间接税。从本质上讲,它是特殊商品和服务税,而不是专门针对零售(消费)征收的税。消费税的“消费”,而不是在零售中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 ”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对广告和娱乐业征收的税费,其目的是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扩大文化事业投资渠道。
支付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所得的销售价值或营业税所得的营业额,按3%的税率计算应付款额。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政府负责。税务局既收取广告服务业的增值税,也收取娱乐业的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