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现在有两种所得税率:
1.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即利润总额的25%,应作为税收上缴国家财政
2.适用的非居民企业税率为20%;
3.适用于合格的小型获利企业的税率为20%;
4.国家需要支持的适用于高科技企业的税率为1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改组文化企业名单和认定的通知》(财税[2009] 105号),明确了名单。鉴定转换后的文化企业。
《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有必要认识到,享受财税[2009] 34号文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型文化企业也应满足以下条件: :
(1)根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该系统将进行转换。中央各单位出版社的改制方案,应当经中央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下属文化机构的改制方案,应当经上述三个部门批准;
(2)重组后的文化企业已进行工商注册。
(3)如果机构的法人实体在整体转换之前完成注册,则机构的成立已被注销,并且机构的法人实体在转换后被取消。
(4)所有劳动合同均已与在职员工签订,并应按照企业方法参加社会保险。
(5)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附件规定(财税〔2009〕31号)。
(6)改制后的文化企业引入非公共资本和外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更资本结构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财产监督部门批准。
《通知》还规定,认证的文化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程序,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材料:转换计划的回信;企业营业执照;整体转换之前如果您已经注册为机构的法人实体,则必须提供证明,表明同一级别的机构管理组织已经注销了该机构的机构并取消了该机构的法人;您已经按照企业方法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参加了社会保险体系证明;对于海外资本和资本结构的变化,需要相关部门的批准书。
“通知”还提到:“此通知适用于经营文化机构的整体转型和资产剥离两种类型。”其中,整体转型包括:(书籍,视听,电子)出版社,非政治事务报刊,新华书店,艺术学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和放映)公司,剧院等都转变为企业。剥离转型包括:从业务系统剥离并转变为企业的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和销售组织。
为减轻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困难,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2000年12月31日前,农村信用社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万元。)以下情况,按18%的减免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
财税字[1998] 1998年3月2日第29号
五,关于在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规定
(1)1993年,国务院批准了首批9家股份制公司在香港发行股票。考虑到新税制实施后的期限过长,他们决定暂时将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15%。
(2)从1994年1月1日起,获准在海外发行股份的股份制企业将按税法规定的33%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94)财税字017号,199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