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国内公司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所得税都合并为公司所得税,不再区分内外资。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0%,24%和15%,加上地方所得税税率3%,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基本相同,除了选择税收对象。
国内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3%。考虑到许多利润水平较低的小企业的利益,税法还规定了关爱税率两个等级,即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按27%的税率减免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3万元(含3万元)的企业,税率暂减18%所得税。
从国内外企业执行汇款的角度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差异
而且,优惠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
1.基本规定
新的纳税人将从2010年开始。除非另有说明,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须缴纳营业税的企业,由当地税务机关管理。
根据第120号通知,以2010年为基准年,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将在2010年底之前不再进行调整。从2010年开始的新纳税人中,应交增值税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总局征管。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机关管辖,并适用营业税。
同时,自2010年起,以下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将受以下法规的约束:
(1)对于以中央收入为全额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总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应由国家税务总局管辖。
(2)银行(信用合作社)和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管辖,上述以外的其他类型的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管辖。局。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总局管辖。
2.有关特定问题的规定
为便于操作,第120号通知明确了上述基本规定的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1)非居民预提
国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
(2)自2010年以来新成立的分支机构
在2010年底之前已建立了跨地区营业税征收企业。对于新成立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部门应与总部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部门保持一致;自2010年以来增加了跨区域运营总结纳税企业,总行按照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收和管理归属,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治理部门也应当与总行企业所得税治理部门保持一致。
(3)免征和不缴纳流转税
根据税法规定免征营业税的企业,应根据免征营业税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归属;对于不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临时征收。
(4)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企业所得税
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应根据自己在税务登记中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的类型确定税收的归属;如果在企业税务登记过程中无法确定主要业务,通常工商注册中规定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