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东免费捐赠公司固定资产。对于企业来说,他们获得捐赠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中的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收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12条《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所述的企业获得的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不准备为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债券投资而准备的保持成熟劳务及相关权益。
第21条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8款是指接受捐赠的收入,是指企业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免费获得的货币和非货币资产。接受捐赠收入,并根据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股权转让收入被视为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产生的收益的确认和计算”规定:企业股权收益的转让在转让协议中生效并且,在完成股权变更程序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股权转让收入从取得股权发生的成本中扣除,即为股权转让收益。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不得根据股权的可能分配扣除被投资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和股东的其他未分配利润。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中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0号)第五条规定:清算企业股东分配的资产,其中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中,按股东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利收入。扣除股息收入后剩余资产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的投资成本在某种程度上,应将其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损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5条“投资企业退出或减少投资的税收待遇”规定:企业应从被投资企业中撤出或减少投资时,购入资产中与初始投资相当的部分,确认为投资回收;按照实收资本的比例计算出的与被投资单位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相当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收入;其余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收入。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特殊问题的解释规定》(税发〔1991〕155号)规定了财产所有权转让文件的征税范围:登记财产的登记和登记。政府管理机构转让财产的所有权根据企业股权转让公司出具的文件,乙与甲签署了将丙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母公司甲的协议。参与甲,乙公司股权转让的公司均应同意贴花。根据财产转让文件。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税第六条第三款所称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企业从固定资产,实物资产,有形资产,股权,债务等转让所得。第25条规定企业不得发行非货币资产交换以及将商品,财产和劳动服务用于捐赠,偿还债务,赞助,募集资金,广告,产品,员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的行为,应视为出售货物,转移财产或提供劳力服务。除按照企业B的规定转让企业B的股权外,用于捐赠的企业A的股权应视为财产的转让,按照公允价值确定的收入金额,应当按下列方式支付:企业。《事业税》第六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形式从各种货币来源获得的收入总额包括:(八)捐赠收入; 《企业税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了第六条该企业的非货币性收入,按照收入的公允价值确定。前款所述的公允价值,是指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第二十条规定,应当按照第二十条第八款对企业征税。从其企业,组织获得捐赠收入,或偿还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接受捐赠收入的确认依据是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时间。甲公司以乙公司偿还和转让丙企业股权。企业总收入应纳企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