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目前生产型增值税问题日益暴露
1994年,出于扩大财政收入和抑制通货膨胀的考虑,中国选择使用生产增值税。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生产型增值税出现了许多问题。
1,不利于经济结构优化
生产型增值税的实施增加了固定资产投资的成本,影响了企业的投资热情,从而抑制了投资需求。此外,企业投资的固定资产越多,重复征税就越多。资本有机构成相对较高的基础产业和快速更新固定资产的高新技术企业,必然会阻碍其扩张和再投资,从而影响企业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整和优化。从长远来看,它将无法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2,不利于外贸发展
随着中国实施生产型增值税,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的价格包括未扣除的增值税,而大多数国外国家实施的是广域消费型增值税。在劳动和生产力水平上,中国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竞争显然处于不利地位,这降低了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降低了对我们产品的国际需求,不利于中国产品的增长。中国的出口。
3.不利于公平竞争
实施基于生产的增值税。从国内企业之间的竞争角度看,资本有机构成和技术创新速度的差异导致不同行业和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不同,无法反映公允增值税。消极原则不利于产业和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从国内外企业竞争的角度来看,中国产品的税收负担高于国际市场的税收负担。如果没有关税的作用,那么国内产品将要进口。不公平竞争。
国内企业税收筹划中的问题
(1)需要改善税收筹划和发展的税收环境;
目前,随着国内经济参与全球化进程,国内税法正以惊人的速度变化,各种税收规定在短短几年内不断变化和更新。正是由于国内税收发展环境的不完善和不完善,使企业纳税人难以充分把握税法的涵义,难以扩大税收筹划的适用范围,难以有针对性地实现税收筹划。
(2)税收筹划的目标是单一的,仅考虑最轻的税收负担因素;
对于税收筹划,大多数国内企业仍然存在这样的误解,即税收筹划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并使某种税种的税收负担最小化。实际上,企业的经济活动是一个连续而复杂的过程,企业所涉及的税收通常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税收相互交织。因此,企业不应将税收负担最小化作为税收筹划的唯一目标,而应将企业的整体利益与有机的经营和财务活动进行比较。
(3)强调加强税务机关的权力,忽视纳税人的权利;
国内税务机关之间的现行税收通常被定义为管理与行政,监督与监督之间的关系,过分强调由税收管理机构代表国家监督和管理纳税人,要求纳税人服从,支配并执行义务,纳税人通常被视为税务机关的“管理人”。结果,纳税人的自身权利被忽视,纳税人往往难以发挥主动性,很难与纳税人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税收被视为不得已。
(四)内部财务人员的营业税筹划存在风险
为了节省成本,许多企业主要通过其内部财务人员来进行税收筹划。尽管内部财务人员熟悉该部门的运作和运作,但是税务计划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企业内部财务人员受其自身知识和利益的限制,很难理解财务会计,法律和管理。在税收筹划中,可能会缺乏足够的心态或ity幸心态,这将导致税收筹划方案的可行性不足,潜在风险很大,并且不能有效地发挥税收筹划的价值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