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扣除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
以下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房屋和建筑物以外未使用的固定资产;通过经营租赁租赁的固定资产;通过融资租赁租赁的固定资产;已全额计提折旧并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运作与活动无关的非固定资产;分别作为固定资产计价的土地;其他无法折旧的固定资产。
1.按照有关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不允许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不使用或不需要的土地,房屋和建筑物。密封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形式租赁的固定资产;已全额计提折旧并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维修费;一口气从成本中支付的固定资产;破产关闭企业固定资产;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能折旧的固定资产和预先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2.根据上述固定资产折旧规则,即使不使用房屋,也应计提折旧。因此,该单位的闲置折旧可以在税前扣除,并且不需要在年底调整税率。
已使用但尚未完成最终清算帐户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为:1.对于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如果最终清算帐户尚未完成,则应暂时折旧。根据估计值进行会计处理,应计提折旧。完成最终结算程序后,将根据实际成本调整原始临时评估价值,而无需调整原始折旧金额。本期产生的折旧被视为当期成本和费用。2.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折旧进行系统的分配。使用寿命是指固定资产的估计使用寿命,或者指该固定资产可以生产的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应计折旧是指应计折旧的固定资产原价减去其估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对于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也应扣除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的累计金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主席令[2007] 63号):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固定资产折旧法计提折旧。允许扣除规定
(1)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赁的固定资产;
(3)通过融资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完全折旧并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业务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记录为固定资产的土地的价值;
(VII)其他不能折旧的固定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7条(国务院令[2007] 512号):企业第11条中的“固定资产”所得税法是指生产产品的企业持有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械,机械,运输以及其他与生产和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和工具等服务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