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科目
贷款:银行存款(现金)等。
加速折旧的目的是增加资产的支出,以便在税前扣除。它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二是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使公司尽快收回投资,更新固定资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质量,从而增强公司的未来竞争力和融资能力。学习吧。
目前,最新的固定资产折旧加速规定是财税2014年第75号文件。详情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税〔2014〕75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部门(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精神,特此通知以下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问题:
1.适用于生物制药,特殊设备制造,铁路,造船,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仪器制造,信息传输,软件和2014年1月1日之后,信息技术服务行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新购买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期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微盈利企业,允许购入2014年1月1日以后由研发,生产和经营共用的,购置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的设备。计入当前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按年计提折旧;单价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期限,也可以采用加速折旧。
2. 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置的专门用于研究开发,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单位和设备,计入当期费用。一次性税收计算扣除收入额,不再按年计算折旧;单价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期限,也可以采用加速折旧。
3.行业内企业单位持有的每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在将当期成本计入当期成本时,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抵扣,并且折旧不再按年计算。
4.如果企业根据本通知第1条和第2条缩短折旧期限,则最短折旧期限不得少于《企业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的折旧期限的60%所得税法;,您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超过本通知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应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五。此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国税发〔2009〕81号《关于加快固定资产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所得税,企业,固定资产,通知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企业的固定资产现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的通知如下: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和《实施条例》第98条的有关规定,企业拥有和使用的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重要的固定资产需要对于加速折旧,可以缩短折旧期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速度更快;
(2)始终处于强烈振动和高度腐蚀的状态。
2.如果企业拥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本通知第1条的规定,则可以按以下方式分别处理:
(1)企业过去没有使用与固定资产具有相同或相似功能的固定资产,但是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估计使用寿命短于最低限度。实施细则计算的折旧根据需要,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估计使用寿命和本通知的规定,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加快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
(2)如果原始固定资产没有达到《实施细则》规定的最短折旧期限,则使用具有相同或相似功能的新固定资产代替旧固定资产时,企业可以使用按实际用途划分的旧固定资产本通知的期限和规定应采用缩短折旧时间或加快新近置换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
3.企业采用缩短折旧期限的方法,其购买的新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期限不得少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期限的60%;如果已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最小折旧年限应不小于《实施细则》规定的最小折旧年限,再减去使用期后的剩余折旧年限的60%。一旦确定了最小折旧期,通常就无法更改。
4.如果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则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限总和法。确定加速折旧方法后,通常无法更改。
(1)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基于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和双线性法折旧的折旧,而不考虑固定资产的预期净残值一种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应用此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的固定资产净值不会减去估计的净残值,因此在计算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时,应减少固定资产的净值。折旧期满前的两年内。估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如下:
年折旧率= 2÷预期使用寿命(年)×100%
每月折旧率=年度折旧率÷12
每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在月初的账面净值×每月折旧率
(2)年数总和法,也称为总年数法,是指固定资产原始值减去估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基于有用数的分子。固定资产寿命逐年增加的数字之和计算出年度折旧金额,作为分母的年度减少比例。计算如下:
年折旧率=使用寿命÷预期使用寿命的年数×100%
每月折旧=(固定资产原始值估计的净残值)×每月折旧率
五,企业确实需要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加快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时,应向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取得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提交以下信息:
(1)固定资产的功能,估计的使用寿命比《实施细则》规定的计算折旧的最短期限,支持信息以及有关情况的说明短;
(2)说明被取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和处置;
(3)说明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和折旧金额;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纳税评估期间,对企业用于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环境和状况进行现场核查。如果不满足加速折旧的条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停止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
六。对于折旧期限较短的固定资产,如果折旧已完全计提并继续使用且超过12个月未进行任何处置(包括报废等),则会在以后进行更新和替换。具有相同或相似功能的固定资产不再采用缩短折旧期限的方法。
VII。对于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企业,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税收管理账户,加强监管,并进行后续管理。发现与《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和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责令企业调整税收。
VIII。分支机构累计纳税的企业,应当按照《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对下属分支机构使用的固定资产采用缩短折旧期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以及本通知的规定总公司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与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合作实施跟踪管理。
9.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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