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和国有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相同。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纳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规定》。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经统一,废除了所谓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最惠国待遇,并采用统一的税率。
权责发生制。自2008年以来已通过了新的所得税法,并将国内外所得税合并。
自2008年以来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
第9章第9条谈到:
第9条企业的应税收入以应计制为基础计算。本期收入和支出,无论是否收到或支付,均视为当期收入和支出;即使在当期已收付款,该费用也不会被视为当期收支。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考以下参考资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颁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以来,核心提醒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国务院第512号令,颁布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规定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第512号国务院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该规定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于2007年11月28日在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1月1日生效。 2008。
温家宝总理
2007年12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的。
第2条《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所称的所谓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设立的独资或合伙企业。
第三条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指的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根据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创收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述的企业所得税法,包括根据外国(地区)法律建立的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的实际管理组织,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会计和财产进行实质性,全面的管理和控制的组织。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指的机构和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机构和场所,包括:
(1)管理组织,商业组织,办公室组织;
(2)提取自然资源的工厂,农场和地方;
(3)提供劳工服务的地方;
(4)从事建筑,安装,组装,维修,勘探和其他工程业务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和商业活动的机构和场所。
如果非居民企业委托业务代理人在中国从事生产和业务活动,包括委托单位或个人经常代表其签署合同,存储或交付货物等,则该业务代理人即为被视为非居民企业建立机构和地方。
第6条《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提及的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1)销售商品的收入应根据交易发生的地点确定;
(2)提供劳务的收入应根据发生劳务的地点确定;
(3)财产转让收入,不动产转让收入是根据不动产的所在地确定的,不动产转让收益是根据企业或事业单位的所在地确定的产权转让的地点或地点,股权投资资产的转让收入根据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本投资的收益,如股息和股息,应根据收益分配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根据企业或事业单位或负担或付款的地点确定,或根据负担或付款的个人的住所来确定。收入;
(6)其他收入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第8条《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中的实际联系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非居民企业,以其为基础的股权和债务以及所有权,管理权和控制权购置财产等
第二章应税收入
第1节一般规定
第10条《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所指的亏损,是指企业根据企业收入从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种扣除中减去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税法及本条例之后的量小于零。
第11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指的清算收入,是指企业所有资产的可实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去资产净值,清算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和费用。
来自清算企业的投资者企业的剩余资产,相当于清算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一部分,应确认为股利收入;剩余资产扣除上述股利后的股利余额应大于或小于投资成本,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的收益或损失。
第2节收入
第12条,《公司所得税法》第6条所述的公司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免除债务等待。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所述,企业获得的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不准备持有的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债券投资到期日,劳务及相关权益等待。
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述的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其收入金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根据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第14条《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1款所指的商品销售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低值易耗品和其他所得的收入库存。
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指提供劳务的收入,是指从事建筑安装,修理和分配,运输,仓储和租赁,金融保险的企业,邮电,咨询经纪人,来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和培训,饮食和住宿,中介代理,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和其他劳务活动的收入。在其他组织提供特定的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会从特定的对象收取费用,并将其包括在财务管理中。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款所称“政府资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代表政府收取的具有特殊目的的金融资金。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第3款是指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非应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财政资金,由国务院财税部门用于特殊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
第3节扣除
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指的相关支出是指与所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述的成本合理支出是指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活动相符的必要且正常的支出,应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第二十八条企业的支出应当区分利润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利润性支出在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分期扣除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能在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或由支出形成的财产,不允许扣除或计算相应的折旧或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实际成本,费用,税项,亏损和其他费用不得重复扣除。
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述的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售商品成本,业务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支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管理和财务支出,但已计入相关费用的除外。成本。
第31条《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指的税收,是指企业所产生的所有税费和附加,但企业所得税和允许的增值税扣除额除外。
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生产和经营中固定资产和存货所产生的损失,例如库存损失,损害,报废损失,财产损失。转移损失,坏账损失和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所蒙受的损失,应在扣除责任人的赔偿金和保险赔偿金后,按照国务院财税部门的规定予以扣除。
企业已将其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的纳税年度中完全收回或部分收回时,计入当期收入。
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支出,但成本,费用,税费和亏损除外。。
第三十四条允许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支出。
前款所称工资,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支付给在企业工作或受雇的雇员的全部现金或非现金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年终薪金增加,加班费以及与雇员的任命或雇用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企业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可以扣除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允许企业在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雇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为特殊工作人员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还为投资者付款。或员工商业保险费不可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