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国内公司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所得税都合并为公司所得税,不再区分内外资。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 4.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中获取利润的优惠政策企业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之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应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根据财政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的通知第1条,关于外国投资者直接免征直接投资的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问题分配利润(财税[2017] 88号):“对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鼓励类投资项目,将实行递延所得税政策,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此政策自2017年1月起生效从1号开始执行。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第63号法令):“第19条非居民企业获得对于收入,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以及来自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全部收入的收入为应税收入; ...“
IV。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第103条规定了非居民企业与如果从源头代扣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则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所指的全部收入,是指非居民企业向付款人收取的所有价格和额外费用。”
因此,请确认外商投资企业向外国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是否为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以及中国居民企业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利润,是否直接投资于鼓励性投资项目。有必要区分不同情况,并将上述文件用于企业所得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