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D 65.D 66.B
(1)在计算所得税时,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获得的收入将减少到总收入的90%,税款减少100,000;免除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减少税收60万元;
(3)允许扣除企业产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15%的合格广告费用。3000 * 15%= 450,180小于450,无需调整税收
(4)公务招待费应扣除其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商业)收入的0.5%。
3000 * 0.5%= 15,50 * 60%= 30,将纳税额增加50-15 = 35,
扣除研发费用的50%,减少税收50万元
支付给分支机构的利息不可抵扣,税款增加了450,000。
(6)对于公益捐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今年利润的12%以内的部分。
年利润= 3000 + 60 + 80-1600-200-300-80-60 = 900
900 * 12%= 108,其中10小于108,无需进行税收调整
64.D因此,应缴税额增加= 35 + 45 = 80
65.D因此,减税= 10 + 60 + 50 = 120
66.B应税收入= 900 + 80-120 = 860,应付企业所得税= 860 * 25%= 215
1.我们公司是非居民公司还是居民公司?
是居民企业。
2.公司所得税是25%还是20%
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如果符合小型盈利企业的条件,则为20%。《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的合格小企业,是指在全国从事非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的企业,且具有下列条件:(一)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
如果是高科技企业,还将实施15%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3.向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个人分配利润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您要付多少钱?
向外国投资企业分配利润无需缴纳所得税。外国个人对股息支付20%的个人所得税。
只要您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可以分配利润。
4.分发帐户时如何做
结转企业全年实现的净利润:
借:今年的利润
贷款: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净利润的10%:
借: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款:提取利润分配的法定盈余公积
由董事会决定,向投资者分配股息:
借款: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款:应付股息
支付应付股息:
借款:应付股息
贷款:应付税费-应缴个人所得税(外国个人缴纳20%的股息个人所得税)
贷款:以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的形式。
实际上,在很多情况下,税务局会直接检查并支付多达20万元人民币的附加税,而且公司在压力下也违约了。实际上,这是不正确的。正确的处理方法是将增加的200,000的应纳税所得额合并到A公司2007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合并计算中,即A公司2007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0元,不需要征税。但是,如果企业A的损失不是50万元,而是15万元,则增加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万元,则适用税率(该档案2007年的优惠税率为27%)。征收企业所得税。
当然,纳税人不应过于乐观和疏忽,因为税法规定税务局可以在这种情况下对纳税人处以罚款。如果前一年有未弥补的损失,则不在考虑范围之内。税法明确规定,应补充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能弥补前一年的亏损。
根据相关税收法规:
国税发〔2006〕56号《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在“四,需要澄清的相关项目的计算口径”的第5条中,明确指出:
应当补充的应纳税所得额应计入应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但不得补足上一年度“的损失,不得用作计算公益金和救济金的扣除额基数。
国税发〔1997〕1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对此已经很清楚:
1.关于税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处理
(1)纳税人应先增加应缴纳的收入额,然后根据《税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增加的收入的一部分不得用于弥补前一年的损失。
(2)在减免税期间发现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收入增加的一部分。减税的企业和单位应补缴税款和罚款,免税的企业和单位只可以处以罚款;亏损年度超额申报的份额,应当按照纳税人虚报损失的有关规定处理。
(3)税务机关核查的增加的收入不得用作计算公益和救济捐款的基础。
有关国内投资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税法适用于虚报损失的企业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
1.虚假报告损失的定义。企业虚报损失,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报告的损失额大于按照税收法规计算的损失额。
2.如果企业故意歪曲损失,并导致当年或相关年度应缴税款未付或少付,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税收管理法“)63第1条。
3.如果企业依法或在亏损年度中享有企业所得税免税,则其虚报亏损,在当年或相关年度未导致未付或未付应交税款,适用《税收管理法》第60条第4条第1款。
外商投资有关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虚报企业所得税损失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 296号
1.如果企业为所得税的纳税计算提供虚假依据,而实际上在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应缴税款的未付或少付,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认定其为逃税行为,按照《税收管理法》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惩罚。
2.如果企业处于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年度或依法处于亏损年度,则该企业为所得税计算捏造了错误的依据,但实际上并未造成未付款项或在该法令年度或有关年度少付应缴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照《税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这两个文档的精神实际上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如果形成逃税和逃税行为,则应按照《税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处理,对那些没有逃税和逃税的行为,应依《税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处理。
《税收征收和管理法》的相关条款:第六十三条纳税人未经授权伪造,更改,隐藏或销毁账簿和会计凭证,或在账簿中列出支出或排除或排除收入,或者在税务机关通知后拒绝申报或作出虚假的纳税申报,而未缴纳或少缴应付税款的,就是逃税。偷税漏税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未缴,未缴税额和滞纳金,并处未缴或未缴税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用前款所列方法,未缴纳或未缴纳的预扣税,已收税款,税务机关应当追缴未缴,未缴税款和滞纳金,不征收或少缴税款。处50%以上5次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捏造虚假的计算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