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税率和征收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办法的公告1》第1章的有关规定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财税[2016] 36号):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家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增值税支付方。
(2)国内购买者为海外实体或个人预扣增值税的,应按适用的税率预扣。
(3)提供生活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含)的是普通增值税纳税人,应适用6%的增值税率。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将征收3%的税率。
的年度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不超过12个月的营业期内增加的应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二,征税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启动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中的“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票据销售”规定(财税[2016] 36号),生活服务业指为满足城乡居民的日常需求而开展的各种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和医疗服务,旅游和娱乐服务,餐饮和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文化和体育服务。
文化和体育服务,包括文化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公众和社会文化生活的需要而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演出,文化比赛,图书馆图书资料出借,档案馆档案管理,文物和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和组织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以及提供场所访问。
2.体育服务是指体育赛事,体育表演和体育活动的组织,以及体育训练,体育指导和体育管理业务活动的提供。
[扩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和教育辅助服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140号)第11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在旅游场所经营索道,轮渡车,电瓶车和游轮的收入应按照“文化和体育服务”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2)教育和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术教育服务,非学术教育服务和教育支持服务的商业活动。
文凭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或认可的入学计划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文凭的业务活动。包括小学,初中,高中,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种培训,讲座,演讲,讲座等。
教育支持服务,包括教育评估,考试,入学等。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疗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助产,计划生育和防疫服务,以及提供与药品,医疗材料和器具有关的这些服务,救护车,病房住宿和食品业务。
(3)旅游和娱乐服务。
旅行和娱乐服务,包括旅行和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游客的需求组织和安排服务的商业活动,例如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和商务。
2.娱乐服务是指同时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宴会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娱乐(包括射击,狩猎,赛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滑翔伞,射箭) ,飞镖)。
[扩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产业政策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的规定(财税[2016]第60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提供)娱乐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支付文化建设费用。付款人应根据从提供娱乐服务中获得的销售收入和3%的税率计算娱乐服务的应付金额。计算公式如下:({}}娱乐服务应付金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的开票销售,所有含税价格和为支付义务人的娱乐服务而获得的过高费用。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付款人可免除文化事业建设费。
(4)饮食和住宿服务。
餐饮服务,包括餐饮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食物和就餐场所为消费者提供食物消费服务的商业活动。
[扩展](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澄清金融房地产开发和教育辅助服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140号)第9条明确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外卖食品的销售应按照“餐饮服务”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2)餐饮业的饮食业公司应根据商品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2.住宿服务是指诸如提供住宿场所和支持服务之类的活动。包括酒店,旅馆,旅馆,度假村和其他商务住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扩展](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提供建筑服务及其他相关问题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5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应多付(短付) )租金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应当按照住宿服务税额缴纳。
(2)财税[2016] 140号文件第10条明确规定,为酒店,旅馆,旅馆,度假村和其他商务住所提供会议场地和辅助服务的活动应按照“和展览服务”。
(3)酒店根据商品销售向客房中的顾客收取食品和饮料,计划生育用品等的单独费用,并支付增值税。
(V)为居民提供的日常服务。
居民的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及其家庭的日常需求而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家政服务,婚礼,退休金,丧葬,护理和护理,救援和救济,美容院,按摩,桑拿,氧吧,修脚,沐浴,染色,照片打印等服务。
(六)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文化和体育服务,教育和医疗服务,旅游和娱乐服务,饮食和住宿服务以及居民日常服务以外的生活服务。
此外,一些现代服务涉及满足城乡居民日常需求的商业活动,例如健康咨询,为居住在身份验证咨询服务中的居民提供身份验证咨询,以及房地产中介和从事提供居民生活的业务支持服务。中介,婚姻代理等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业务改革和增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5条:纳税人应提供植物保护根据“其他生活服务”需缴纳增值税。
(VII)关于认定的销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启动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财税[2016] 36号)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无偿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但公益事业或公众除外。
[扩展]酒店客户必须为通过积分兑换获得的酒店服务支付增值税。
三,销售的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
指南:纳税人从批发和零售购买的蔬菜以及一些适用于免税政策的活肉和鸡蛋中获得的普通发票,不得用作计算进项税额扣除额的凭证。
农业工业化以市场为导向,经济效率为中心,主导产业和产品为重点,各种生产要素得到优化和组合,并实现了区域分布,专业化生产,大规模建设和批量加工。 。,社会化服务和以企业为导向的管理,形成了集繁育,加工,生产,供销,贸易,工业,农业,工业,商业,农业,科学和教育于一体的综合管理体系,现代化了健康发展轨道自我发展,自我积累,自我调节和自我调节商业方法和行业组织。农业产业化的主体包括农民,农民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法人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形式。涉及的税种主要是增值税,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经过多年的税收政策调整,农产品的免税范围,增值税税率,所购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方法以及农产品销售发票的管理等方面的划分基本完成。本文简要阐明了农业税收政策并进行了分析。重点和难点在实践中供读者参考。
一,增值税({}}(一)农产品的税收范围和适用税率
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农产品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1%。农产品(以下称为“初级农产品”)是指通过种植,育种,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生产的各种动植物的初级产品,包括未加工的农产品和初级加工的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请参阅《农产品税收范围注释补充清单》(财税资〔1995〕5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税收范围的通知》。合并增值税税率相关政策(财税[2017] 37号)11%的增值税税率适用于未包含在农产品范围内的农产品。
深加工后的农产品增值税率为17%。({}}(II)自产初级农产品和农业服务的销售免征增值税
1.《关于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 36号附件三)规定,农业机械农业,排水灌溉,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业和畜牧业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服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预防免征增值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及其详细实施细则的第35条规定,生产和销售初级农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免征增值税税。这里的单位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法人企业。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3.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81号),农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专业合作社免征出售给合作社成员的农膜,种子,幼苗,农药和农业机械的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合作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被视为农业生产者,免征增值税,不得出售他们生产的初级农产品。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类似农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或类似农业生产和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以及自愿协会和民主管理的互助法律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会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仓储,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和信息等服务。从事免征增值税范围以外其他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按照规定收取增值税。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签订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买卖合同免收印花税。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户”销售畜禽经营模式的纳税人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农民”商业模式销售畜禽产品,并对待农业生产者出售自己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公司+农民”业务模式用于饲养牲畜和家禽,也就是说,公司与农民签订了农业合同,以向农民提供家禽苗,饲料,兽药和疫苗(所有权仍属于公司)家禽育种后,成品将交付给公司进行回收。鉴于“公司+农户”的商业模式,尽管公司不直接从事畜禽养殖,但它委托农户进行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营销,管理,采购和销售等大部分经营职责。业务管理风险。农民有劳务外包关系。该模型与企业的自产农产品之间没有本质区别。因此,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的销售免征增值税。应当指出,基于“公司+农户”商业模式的增值税政策的适用范围应扩展到所有种植,育种,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但需要进一步澄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对于农民,获得委托服务的收入没有免征增值税,但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月销售额不超过30,000元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适用于免征增值税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包括个人)。({}}(III)非农产品销售的增值税政策
单位或个人购买农产品进行外部批发或零售,以及在初步加工和深加工之后购买的农产品的外部销售均需缴纳增值税。其中,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11%或17%。收集方法适用3%的收集率。在以下情况下免征增值税:
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137号)规定,自1月1日起, 2012年零售纳税人出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用作副食的草药和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真菌和一些可用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分类》执行。通过选择,清洁,切割,干燥,包装,脱水,冷藏和冷冻的过程处理的蔬菜属于本通知中所述的蔬菜范围。蔬菜罐头不在本通知范围内。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鲜肉蛋制品流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75号),自10月1日起, 2012年纳税人在批发和零售中出售的一些新鲜的肉和蛋产品免征增值税。活肉产品免征增值税,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全部或分开的新鲜肉,冷冻或冷冻肉,内脏,头,尾,骨头,蹄,翅膀,爪等组织。不含增值税的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和鹅蛋,包括新鲜鸡蛋,冷藏鸡蛋以及与蛋壳分开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以上产品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肉,蛋类产品。
应当注意,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以及生肉和蛋制品应与其他应税增值税商品分开核算。如果不单独核算,则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4)扣除一般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进项税的措施
根据财税[2017] 37号和其他文件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并按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
1.如果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并获得一般纳税人签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付款单,则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付款单上注明。增值税金额为进项税。(())进项税额=购买价/(1 +税率)×税率
2.单位从农业生产单位购买免税农产品,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单位开具一般增值税发票;单位向个体农户购买免税农产品,购买农产品的单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全面实施增值业务。《关于增值税发票制度升级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的有关规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统自动在发票的左上角印有“购置”字样。
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开具购销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根据农产品购买价格和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购买发票上注明的11%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在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试行期内,纳税人以17%的税率购买了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的农产品,以维持原来的扣除额。({}}进项税=购买价格×税率%
3.如果单位从不从事初级农产品生产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农产品,而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单的方法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如果获得普通增值税发票,则以3%的税率计算税率,进项税额不能扣除。如果获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显示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
月销售额不超过30,000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0,000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免征增值税,并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购买者不能抵扣进项。要放弃免税并以3%的比率开具特殊增值税发票,购买者可以根据特殊发票中指定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同样,在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试点的试点期内,纳税人以17%的税率购买了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的农产品,以维持原始税率。扣除。({}}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显示的金额×税率%=购买价格/(1 + 3%)×税率%
4.试点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减免办法。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减免机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农产品增值税减免税办法的通知》 《某些行业的进项税》(财税[2012] 38号)规定,自2012年7月起从今天开始,凡以购买的农产品为原料生产和销售液态奶和奶制品,葡萄酒和酒精以及植物油的一般增值税纳税人,都将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的试点扣除范围。产品和进项税额将从批准的扣除额中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试点行业批准和抵扣农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 57号)。自2013年9月1日起,省级税务机关可以协商同等水平的资金该部门根据该地区的特点,选择了一些行业来进行批准扣除的试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改革试点中若干税收征收和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6号公告)规定,餐饮业从2016年5月1日起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在农产品上。下表列出了批准的扣除方法:
购买的农产品
批准的扣除方法
用购买的农产品生产商品
可以根据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考法计算扣除额。计算公式参见财税[2012] 38号。公式中的扣除额是所售商品的适用税率。
直接销售购买的农产品(())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出售的农产品数量/(1-亏损率)×农产品平均购买价格/(1 + 11%)×11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买数量
购买用于生产和经营的农产品,并不构成商品的实体(包括包装,辅助材料,燃料,低价易耗品等)((})本期农产品进项增值税可允许抵扣=本期消费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价格/(1 +扣除率)×扣除率
对于购买17%的应税商品进行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的纳税人,其抵扣率为13%;扣除额为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