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企业可以设置“委托贷款”一级科目,并设置“本金”,“利息”和“折旧准备金”三个详细科目来核算委托贷款,但新的“企业”实施了2007年,《会计准则》中取消了“会计贷款”会计科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 2010年企业会计准则》并没有分别说明公司委托贷款的会计处理方式,而是《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准则》的附录。主体和主要会计处理方法规定,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提供贷款的金额,可以将“ 1303贷款”改为“ 1303委托贷款”。这意味着公司的委托贷款应单独设置以进行会计核算,而不是转移到“持有至到期”账户中。委托贷款产生的利息收入不能计入投资收益。通常,应将其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这是因为在新的会计准则下,委托贷款不再被定义为“投资”,因此其利息收入也不能报告为“投资收入”。另一方面,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资产使用权转让收入”的定义和确认条件。鉴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适用范围,鉴于大多数普通非金融企业的主要业务不是委托贷款,因此,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应列为“其他”。营业收入”。因此,根据税法支付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在损益表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中列示。
最简单的例子:2007年1月1日,甲公司委托银行发行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并在发行委托贷款时支付了18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手续费。银行将500万资金借给B公司并按季度结算。委托贷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6%。
然后,公司A的帐户处理如下:
1。汇出定金并支付相关手续费
借款:委托贷款5,000,000
财务费用------手续费180,000
贷:银行存款5,180,000
2.公司利息每月月底产生
。借款:应收利息25,000
贷方:其他业务收入25,000
3。在每个季度末,银行根据业务的有关规定向B公司追回贷款利息(5,000,000×6%÷4 = 75,000),并代扣营业税(75,000×5%= 3,750)。税收及其实施规则。银行还向A公司支付利息,这是扣除营业税后的金额(75,000-3,750 = 71,250)。利息收回后,甲公司应根据有关预提税通知书和银行转账的有关原始凭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借款:营业税及附加3,750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营业税3,750
借款:银行存款71,250
应付税款------应付营业税3,750
信用额:应收利息75,000
5。收回贷款本金时
借款:银行存款5,000,000
贷款:委托贷款5,000,000
我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并根据贷款额度和期限向客户收取手续费。
如果甲公司委托乙银行向丙公司贷款,贷款期限为半年,利率为5%,贷款额为100万元。银行B不承担诸如收回贷款之类的风险。甲公司应如何处理会计?
决议:《企业帐户会计准则附录:会计帐户和主要会计规则:
贷款
1.主题会计公司(银行)发行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贷款,担保贷款,信用贷款等。
公司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借钱,并且可以将主题更改为“ 1303委托贷款”主题。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将乙银行向丙公司的贷款委托通过“委托贷款”主题进行核算。
公司发放贷款:
借款:委托贷款-本金1000000
贷款:银行存款1000000
支付银行委托贷款费用:
借款:财务费用{{ }}贷款:银行存款
每月应计利息:
借款:应收利息0.4167(100 x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