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遍又一遍,我的话题仍然需要密不可分。这里有几个栗子:【示例】某公司的年会彩票,三等奖是9000元(含增值税)的手机和其他外包电子产品:方案1:无需交费1。员工个人所得税该单位获胜:按9000元合并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外国单位的工作人员获胜:个人所得税是根据“偶然所得”项目计算和缴纳的,适用税率为20%,即如果该单位有税,则预扣税9000÷(1 -20%)×20%= 2250元,如果该税由一个外部单位负担,则预扣税9000×20%= 1800元(考虑一下)2。增值税被视为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按9000元÷(1 + 13%)×13%= 1035。40元征收销项税。如果购买手机和其他电子产品以获取特殊票,则可以按照规定扣除。如果您获得13%的特价票,应缴增值税为0元;小规模纳税人:按照9000元÷(1 + 3%)×3%= 262。14元缴纳增值税,不能抵扣进项税; 3,企业所得税作为销售收入:按9000元÷(1 + 13%)= 7964。60元确认。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按9000元÷(1 + 13%) = 7964。60元,以确认为假定的销售成本。对于公司所得税,如果外包,则必须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两者的奖赏相等,并且两者均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方案二:三等奖1元,可用于购买9000元(含增值税)的手机及其他外包电子产品。根据《企业不对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通过“打折和打折为个人提供服务”,无需缴纳/预扣个人所得税。 2。根据1含税的销售收入,不必将增值税视为销售(同时可以从输入中扣除),如果您担心价格不公平,可以确认税收-包括按照9000元收入,还购买手机等电子产品获得特惠票,可以按规定扣除,如果得到13%的特惠票,确认企业所得税的销售收入,如果您担心价格不公平,可以将9000元的非税收入折算,确认企业所得税的销售收入,还可以购买手机等电子产品获取发票,可以按规定扣除为税前销售成本,即无。企业所得税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