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港与避税地的区别,避税港与金融市场竞争

提问时间:2020-05-25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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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0-05-25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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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媒体昨日报道,自2018年底以来,四位中国富人已向家族信托转移了超过170亿美元(约1333亿港元)的财富。四位富豪包括:融创中国董事长孙洪斌,龙湖集团董事长吴亚军,大理食品董事长徐世辉,融创中国(01918。HK)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唐建芳。去年12月31日,融创多数股权转让给了南达科他州信托公司。去年11月22日,龙湖集团发布公告,汇丰信托已通知该公司董事会。作为家庭财富和继承计划的一部分,2018年11月21日,银海的全部已发行股本由转让给女儿信托的母亲信托(吴家族信托)持有。分配后,银海的全部已发行股本由汇丰信托全资拥有,作为子信托的受托人。 Silver Sea持有Charm Talent的全部已发行股本,而Charm Talent于公告日期持有26。09亿股股份,约占发行当日公司已发行股本总数的43。98%。 12月7日,大理食品宣布,2018年12月7日,徐世辉和徐阳阳分别将其在Divine Foods-1和Divine Foods-3的2%和100%的控股权转让给了陈丽玲。转让完成后,徐氏家族信托分别通过受托人和甲公司分别持有Divine Foods-1,Divine Foods-2和Divine Foods-3的2%,100%和100%的控股权。 Divine Foods-1,Divine Foods-2和Divine Foods-3分别持有Divine Foods 50%,10%和40%的控股权。截至宣布之日,Divine Foods直接持有116。4亿股股票,相当于该公司已发行股本的85%。 12月19日,周黑雅宣布,2018年12月18日,
富裕的家庭信托由唐建芳担任校长,他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为受益人。转让后,受托人(以富裕的家庭信托的受托人身份)将间接持有总计12。23亿股股票,并通过他们分别在ZHY X Holdings,ZHY Holdings II和Jianyuan的直接和间接权益进行核算。已发行股本总额约为51。34%。富裕家庭信托的建立和转移,完全是唐建芳家族财富的管理和继承。这四个有钱人建立的家庭信托的注册地点不同:Sunac的Sun Hongbin使用在南达科他州注册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安排建立家庭信托,并拥有Sunac的控制权,本人和几个家庭成员被指定为受益人;吴亚军于2007年10月30日在长湖上市之前,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了Charm Talen。周黑雅的唐建芳通过在英国维尔京群岛以受托人身份注册的Cantrust成立了家族信托,然后注入了该上市公司的控股权。这是内部转帐,可以避免在转移资产时需要付款。已付税款。除融创中国外,在香港的所有三家上市公司均表示,转让的目的与后续计划有关。龙湖集团(00960。HK),周黑雅(01458。HK)和大理食品(03799。HK)均已发布公告,信托安排中涉及的转移主要用于家庭财富管理和继承。 U-Financial对香港上市公司公告的审查发现,除了上述四个之外,在过去的两个或三个月中,至少有七个主要的上市公司股东已将其股份建立或转让给了境外信托,例如京瑞(01862。 HK ),宝龙房地产(01238。HK)和徐汇控股(00884。HK)等;以及小米(01810。HK)的雷军(Leon Jun)在小米上市之前就建立了家庭信托基金,以管理小米所持股份。据统计,中国的个人财富在2018年激增至约24万亿美元。中国富人担心政府今年会削减对公众的税收,并增加对富人的税收。高税国家的跨国纳税人可以在免征所得税和遗产税的避税天堂建立个人持股信托公司。然后,他将高税国家的财产信托交给了该公司来经营,并逐渐将高税国家的财产及其营业收入转移到避税天堂。
在他去世后,也可以按照预定方法将该财产分配给指定的受益人。这样,可以避免全部或部分所得税和遗产税。但是,根据2019年1月1日生效的新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草案)》,离岸公司的所有者不仅必须为其收到的股息缴纳税款,而且还必须缴纳公司利润面临高达20%的税率,而先前的税率至少为零。此外,随着中国采用一项称为“共同声明标准”(CRS)的国际数据共享协议,当局更容易追踪海外资产或空壳公司。预计富人将受到税务部门的进一步审查,许多家庭通过信托等工具寻求庇护。然而,2017年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宣布实施《非居民金融账户税收信息调查管理办法》宣布,CRS中文版将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中国已开始在全球范围内追踪金融资产。 (单击以阅读该措施的专家政策解释“沉重|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中文版CRS,对金融资产进行全球跟踪!”)在CRS渗透政策下,富人的信任可以真正摆脱跟踪?尤聚财务为您提供专业的解释:首先,信任和信任的金融工具实际上并不是最早的金融工具。原始托拉斯的起源是古罗马时期,大约是从公元前510年到公元前476年的古代时代。就像当时的我们一样,当时的罗马富人也错过了全天避免遗产税的热门话题。当时,富人将其财产委托并转让给了受信任的第三方,我们今天将其称为“第三方金融机构”,并同意该第三方金融机构的财富管理人应为以下方面的利益行事:富人的妻子,儿子和女儿。管理和处理继承,然后以回旋方式实现继承,从而极大地避免了继承税。这是具有信任和信任的信任的原型,但是这种信任仅用于继承。现代信托在11世纪出现在英国。当时,基督徒通常向教堂捐赠一英亩和三美分,这损害了王子和贵族的利益,因此他们制定了法律,禁止基督徒未经许可将其土地捐赠给宗教机构。虔诚的基督徒想到了对策,
并要求受让者全心全意为教会的利益服务,管理一英亩的三点土地,然后无私地将这次行动的所有收益支付给教会。这是现代的信任。信托主要在16世纪形成了系统的体系。它于19世纪初引入美国。 1882年,美国出现了一种新型的信任结构。美国人将保险和信托结合在一起。保险代理商出售了信托,并创建了美国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这样,随着时代的发展,美国人促进了信托并建立了用于国际信托的现代工具,这些工具已成为管理和分配家庭资产的有效工具。 2。“可信赖的信托”信托从诞生之日起就一直在与法律法规一起玩“一次做高一次,恶搞一次高”的游戏。所谓的“信任”和所谓的“信任”实际上是在解释其法律属性。通常分为“商业信任”和“公民信任”两种类型。 (1)民间信托一般是出于其有益的目的,即保护家庭利益,而受益人的范围相对较广,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家庭成员。商业信托不是那么广泛,它们通常是自私的。也就是说,我是校长和受益人。 (2)民间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信托机构以外的机构。在美国,他们通常是朋友和家人,银行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富管理公司等,范围非常广泛。但是,商业信托是不同的,受托人必须是一个非常单一的信托机构。 (3)民间信托的发起人通常是客户。他想建立一个非常私人的信托,因此他签了一份信托合同,并找到律师或会计师来建立信托结构,以便可以建立信托。商业信托必须由信托公司发起,以整合资金筹集并参与运营,管理,处置和分配。因此,民间信托主要用于税收筹划,财富继承,资产保全,慈善捐赠等,商业信托则是为了赚钱。确切地说,它是“ Internet +下的大数据融资”。 (4)除了美国信托的复杂性外,还有“私人定制”的特征。 “私人定制”和非常个人化的合同契约是民间信托的一个非常突出的特征。因此,我们将看到富人的香港信托是高度个性化,高度定制化和高度定制化的。它们绝对可以用来满足富人的财富保护。
制造高端,大气,一流的武器。因此,对于每个公民信托,最典型的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家庭信托。合同是量身定制的。不可能有第二个,也不会使用统一格式的合同合同模型,例如商业事务。 TPP的包装是一个固定的模板,例如信托,即PPT模板。 3。由香港信托设立的信托在香港。香港的法律制度实质上是英美法律制度。英美法律体系的特征在于,法律由一系列法规组成,包括先例,法规,法规和单独的法律。 《香港信托法》主要是在1934年制定的。根据现行的规例,主要有1934年制定的《信托法》,1970年制定的《受托人条例》和《财产继承和累积收入条例》,最后是香港立法会。 2013年实施了新的《信托法》。新的《信托法》涵盖了保险权利,委托权和特许经营投资能力,并规定了反强制继承规则,使香港信托具有世界一流的竞争力,高度的灵活性,透明和透明的权利和责任归属,定制和定制个性化功能。这是最好的信任,因此我们可以看到人们谈论的是邵氏家庭信托,李金基家庭信托等。香港信托具有英美法系的典型特征:(1)信托财产具有双重所有权,委托人(富人)具有普通法规定的所有权,而富人的受托人即信托机构或某人具有股权法规定的所有权。 (2)《香港信托法》具有美国《信托法》完善的法律基础和法律体系,信托设立的规定非常保守和详尽,尤其是在禁止委托人即富人,建立有目的的信任。从完全意义上讲,它不是以受托人为中心的体系结构。在这一点上,其法律制度的完善为富裕的香港信托基金的目的设置了乌云。 (3)设立香港信托的一个明显特征是,受托人通常不是我们通常在大陆了解的信托公司或运营信托机构。像数以千万计的美国信托一样,香港的信托,富人的受托人或者是他们信任的非常亲密的朋友,或者是会计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这是香港和美国民间信托的一个非常明显的特征,它们的受托人不是信托公司。甚至更时髦
随着越来越多的民间信托,他们的受托人是非常有竞争力的家族办公室。 (4)香港有时被大家称为“避税天堂”。这很有道理。在香港,我们经常设立空壳公司从事有针对性的商业活动。因此,存在“离岸信托”和“离岸信托”。富人建立的信托是选择离岸还是在岸是可选的,但无论哪一个,都能满足其国际和全球资产配置需求。 4。 CRS渗透自2017年1月1日起,全球税收博弈规则发生了变化。自从2014年经合组织(OECD)推出以来,面对CRS,即金融帐户中与税收相关的信息的自动交换标准的引入,具有全球跨境资产配置和投资的高净值个人立即成为警报,颠覆了所有税收筹划方法和法律结构建筑,金融信息隐藏和税收识别的时代已经到来。 CRS,通用报告标准,以反避税为直接目标的全球行动计划,自2017年1月1日在香港,瑞士等地实施以来,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税收筹划的全球化在资产配置中的绝对位置。已经发现,在跨境资产分配中,税收筹划已成为所有财务计划和法律结构的重点和基础。没有税收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跨境资产配置的建设方法和结构调整都是徒劳的。在税收筹划中没有优先权的情况下,跨境资产将面临拖延时代。自2017年1月1日起,香港启动了相关程序,以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自动与金融账户交换税务相关信息(CRS)。作为香港最受欢迎的海外资产转移目的地,CRS的实施无疑将给许多在香港拥有金融账户的中国内地投资者和相关公司敲响警钟。 CRS正式实施后,将披露国内投资者在香港的金融账户信息,香港的金融资产将迎来“裸奔”的时代。香港,美国和英国的信托结构法律法规非常完整和多样。在根据美国FATCA法案吸收了世界上针对信托结构的最多种类型的报告机制和分类经验之后,CRS还具有专门针对信托结构的报告机制。在OECD发布的《自动交换与财务帐户相关的税收帐户信息的标准操作手册》第2部分第6章中,
它也是非金融实体帐户NFE,并且具有确定实际控制人的非常详细的原则。香港在2016年6月22日通过新的《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后,人们还发现人们会选择信托来规避CRS。因此,香港税务局于2016年9月9日,特别是在第17章中发布了《金融机构进一步运作指南》,以决定是否通过该信托。自2017年1月1日起,香港金融机构将按照全球统一标准CRS收集香港非香港税务居民和公司财务账户信息,并向香港税务机关报告。香港税务局将于2018年与其他符合条件的CRS参与国(地区)进行首次信息交流。2017年3月16日,香港立法会财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并修改了议程,以讨论税务事务中自动交换财务帐户信息的最新执行状况。与税收有关的信息交流已扩展到承诺实施的所有100多个国家或地区。香港立法会于2017年3月16日提出一项拟议决议,除目前名单上的两个税收管辖区(即日本和英国)外,还将香港列入“税收管辖区声明”清单。自2017年7月1日起生效,共有71个合伙人和一个已确认的合伙人(即韩国)。也就是说,从那天起,所有金融机构都有责任查明74个税收管辖区的纳税居民所持有的帐户,并收集有关这些帐户的信息。对于特定业务,香港金融金融机构在2018年进行第一轮申报时,必须在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提交新申报的72个税收管辖区的信息;以及日本和英国从2017年1月1日到12月31日的信息。对于下一个报告年度,金融机构必须向列为“申报税收管辖区”的所有税收管辖区的税务部门提交年度信息。特别是在修订的税收管辖区清单中,“中国内地”是指在香港CRS框架中,自动交换信息的金融机构包括:保管机构,存托机构,特定的保险公司等。所有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投资公司,香港资产管理公司的交易对象。就所交换信息的内容而言,
将交换的帐户信息包括帐户号,该帐户的年末余额或现金价值,以及相关年度中出售金融资产的利息,股利和收益总额。涉及的财务账户包括:托管账户,存款账户,现金价值保险合同和年金合同以及投资实体的权益或债务权益。同时,根据目前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只要在香港拥有金融资产的非香港税收居民为申报对象。例如,如果您在中国大陆的香港开设个人银行帐户,购买现金价值保险或年金合同,建立香港离岸信托,实物帐户或投资帐户,则您基本上会进入尽职调查流程,甚至审查审查过程和特殊的审查程序,以便成为CRS中香港金融帐户中数据交换的对象。中国税务总局在收到所有帐户信息后,将在中国进行尽职调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