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也明确规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负债的利息抵税效用可以量化,用公式表示为:
利息抵税效用=负债额×负债利率×所得税税率。
所以在既定负债利率和所得税税率的情况下,企业的负债额越多,那么利息抵税效用也就越大。
这项规定可以给企业带来税收的优惠,即负债利息可以从税前利润中扣除,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而给企业带来价值增加的效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负债免征所得税。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所形成的负债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享有所得税利益。而相比之下,股息是不能作为费用列支的,只能在企业的税后利润中进行分配。一般说来,为获取较低的融资成本和发挥利息费用抵税效果,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方式筹资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方法效果最差。因为通过企业内部融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这两种融资行为涉及的人员和机构较多,容易寻求到较低的融资成本和发挥利息费用抵税效果。另外,企业应缩短筹建期和资产购建期,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以便直接冲减当期损益,实现税收筹划,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目前国税总局已出新规定 限制此种做法 有意违之可能得不偿失
节税效应。企业负债应按期支付利息,由于负债筹资的利息支出是税前支付,在同样经营利润的条件下,负债经营与无债经营企业相比,使企业能获得减少交纳所得税的好处,获得节税收益,增加企业的自有资产价值。另一方面,负债经营可以从节税效应中获益。
求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