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境内企业股权跨境交易中如何规避反规避风险?这篇文章是4396字。编辑者的邮箱是iris。huang@fott。top。在股权跨境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导管公司进行的间接转移是避免税收的一种常见方法。这样做有什么风险? 《企业股权内跨境交易的反规避风险》营业税财富税律师作者:苏西积累了财富税法,在管理和传承过程中充满风险,是法律和税务专业知识的基本保证。 1。随着跨境交易的增加,非居民公司转让国内公司股权的应纳税额增加了,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建立海外股权结构。他们在促进业务活动的同时,还考虑将海外结构用于相关目的。交易避税。误解在于,结构设计只是考虑避免在国内进行直接交易,海外交易不会产生国内税收义务,或者海外交易的国内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理解。实际上,如果您想进行跨境结构设计或确保跨境股权交易的安全性,则必须了解相关的反避税政策,否则,不仅会节省税款,而且会影响业务判断并造成巨大的税收风险。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和相关的反避税政策,转让境内企业股权的外国企业的税负及相关税率如下:1。如果境外企业境内股权转让的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则属于中国企业的居民企业应当对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有收入向中国纳税,适用税率为25%。 2。如果外国企业转移内资的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则该企业属于中国的非居民企业。如果在中国设有营业所:1。转让的股权与其境内营业所有实际联系,则适用25%的所得税率。 2。转让的股权与其国内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适用10%的所得税率。 3。关键点是:外国公司通过多层结构间接转让国内公司股权的情况:如果转让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号公告的间接转让,则公告需要应用反避税规定,因为来自中国的收入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直接转账处理。如果同时将股权视为与该国内机构有实际联系,则需要25%的税率。如果在中国没有营业所:1。直接转让国内企业的股权,或者虽然是间接转让,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号公告,是间接转让,则适用10%的预扣税。 2。否则,中国将不承担纳税义务。机构场所“机构和场所”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条中有具体说明。这是一个类似于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的概念。粗略地说,它是指由在中国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非居民企业组成的固定营业场所,但尚未在工商注册,因此没有法人资格。这些固定的机构场所还将在运营过程中积累自己的财产。此外,如果非居民企业委托商业代理人在中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则该商业代理人也可以被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的机构或场所。实际上,非居民企业的财产是由其代理人持有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财产将被视为与该非居民企业领土内的机构实际联系的财产。二,直接转移案例与间接转移案例的比较直接转移案例,例如香港的香港公司将其在中国CN公司的股权直接转移到新加坡的SG公司。然后:间接转让案,例如维珍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通过香港的香港公司间接持有中国的CN公司的股权,并将香港的香港公司转移到新加坡的新加坡公司。然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号公告,间接转让是指“非居民企业通过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和其他财产,逃避了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实施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间接转让交易被重新认定为直接转移财产,例如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 “简单而粗略的做法不是很准确,它是利用空壳公司进行避税。三。2015年第7号公告中的反避税风险提示1。在将国内股权转移到国外的业务中,反避税的风险在于居民企业的识别和国内财产的间接转让,换句话说,每个人都在担心这项交易在中国是否有税收义务,如果有,通常是10%的预扣税。而且,所转让的股权与该机构的房屋没有实际联系,因为一旦满足实际联系并且是间接避税的转让,不仅可以收回税款,而且适用税率为25%。 3。当然,这里有10%是预扣所得税(也就是说,直接将收入金额乘以10%),税率是25%(您需要将收入乘以费用减去成本再乘以25%) 。 4,本文着眼于与非居民公司在境内企业股权转让相关的问题,第7号公告是《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的执行转让”(国税函〔2009〕698号),在五年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严厉打击非居民企业通过财产间接转让避税的重要措施。该文件不仅关注权益,还扩大了将权益交易间接转移到除权益之外的其他中国应税财产中的一般反避税规则的范围。从文件的来源来看,这应被视为“物质比形式更重要”和“收入来源”两个原则相结合的产物。 5。7号公告详细列出了合理商业目的的判断因素,并发布了白名单(正枚举)和黑名单(反向枚举),在一般反避税的合理商业目的判断中非常全面和具体。的文件。 6。7号公告还规定,交易双方和间接转让其股份的中国公司都可以“报告”相关交易事项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材料。尽管这不是强制性的报告义务,但如果该交易被视为具有国内税收义务,而相关的扣缴义务人没有履行预扣义务,则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起诉。法律及其执行规则债务人的预扣义务。因此,根据公告,受让人的举报责任甚至更大。毕竟,交易完成后,受让人成为间接转让的中国公司的股东,转让人可以离开。 “但是,如果扣缴义务人在签署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之日起30天内提交了信息,则责任可以减少或免除。”本条款还鼓励受让人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交易信息报告。毕竟,纳税人是转让人,为什么受让人要承担这种三重罚款的风险。此规定有点像使用“囚徒困境”这样的心理游戏来收集交易税源信息。 4。境内股权境外转移的反规避风险管理1。境内法人股权交易是在境外进行的,特别是对于一些大型并购案,标的额甚至超过100亿元,因此,这里是否存在中国的纳税义务,其差额可能达数十亿。 2。由于交易价格通常很高,因此关联公司对使用避税天堂和税收协定优惠有强烈的意识。这种跨境交易通常涉及多层海外机构,间接转移非常普遍。 3。对于国内企业股权的间接交易,首先要考虑的是间接转让是否具有合理的经营目的。结合第7号公告进行判断时,还应基于“物质比形式更重要”的原则。为了对具体情况作出全面的判断,毕竟反避税是一个完整的法律制度。除第7号公告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详细规定以及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2号令)。 4。在涉及的海外交易中,作为受让人,考虑报告义务和预提义务更为重要,否则您可能面临最高税额三倍的罚款。作为转让的一方,如果不考虑税收风险,而受让人在交易后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以规避自身风险,则可能因追回税款而蒙受巨大损失。 5。间接转让财产的反避税法规不仅在中国,而且在世界许多国家中也是如此。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世界各国政府也都在关注国际避税的趋势,并实施相关的反避税立法。间接源自国内收入的反避税法规也更加关注以简单的避税结构识别空壳公司。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今年年初发布了经济实体法,不可避免地,在避税天堂还会有更多的空壳公司。在每个国家(不是避税天堂)被公认为居民企业。除了实质性立法,各国还充分交换了税收信息。由于CRS下的非居民金融帐户的税务相关信息的自动交换已在全球范围内启动,因此国际交易的透明度大大提高了。加入CRS之后,中国政府将于2019年9月1日迎来第二次自动信息交换。海量信息只能由税务局选择和检查。因此,面对跨境交易,我们必须谨慎并充分考虑交易的反避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