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一家销售建筑材料的青岛公司在注册公司时首先申请了一般纳税人资格。但是,由于石材主要提供给混凝土生产企业,因此混凝土生产企业享受简单的增值税政策。无需扣除特殊的增值税票,您只需要获取一般增值税发票即可。
青岛建材公司的会计师及时向税务局申请将一般纳税人规模缩小,并立即注册了一个规模也不大的销售分支机构,并使用两家小型建材公司进行供应。混凝土生产企业同时进行。小卵石。
年销售额也近千万元在
更改之前:
一般纳税人的一年期增值税= 1000万元* 13%= 130万元
备注:
石子很难获得入场券。
更改后:
两名小规模纳税人一年的增值税= 2 * 500万元* 3%= 30万元
节省税款:
百万
涉及政策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某些商品适用低增值税和简易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9号)第2条第3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以下商品,可以采用简单的方法,按照6%的税率选择计征增值税:商品混凝土(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征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财税〔2009〕2号,第2条(c)项。 9和第3条根据6%的回收率调整为“ 3%的回收率”。
涉及政策二
不含税额= 184.47元,不含税额= 23.98元({}}含税商业成本= 260 + 208.45 = 468.45元({}}不含税成本= 230.09 + 184.47 = 414.56元({}}税额= 29.91 + 23.98 = 53.89元({}}节省的成本= 436.89-414.56 = 22.33元({}}多抵赔额= 53.89-13.11 = 40.78元
03
如何解决无法获取沙子和石头发票的问题
在“票务控制税”时代,费用报销,成本核算……全都取决于“发票”!但是……建安企业受到自身商业模式的限制,他们面临的最大税收问题是缺乏增值税进项发票。
状态(1):另一方是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化税:
销售自产建筑以及用于建筑材料生产的沙土和石材。
出售自产的砖,瓦和石灰(不包括粘土实心砖和瓦),这些砖,瓦和石灰是由您开采的沙,土,石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
措施:您可以要求另一方放弃简单的税收计算。
编者注:在“税制改革”之后,“供给”问题变得非常重要。由于建筑材料的高税率,扣除了“诱惑”,使“ A供应”或“ B供应”成为房地产公司,“湘乡”被建筑企业争夺。从表面上看,房地产公司根据增值税产出减去投入额的计算方法,选择“一种供应物料”以通过获得更多的投入抵扣来减轻其税收负担。但是,实际上不是。换句话说,房地产公司是否可以通过“物资供应”来真正减轻其税收负担并降低开发成本,尚不能一概而论。除了减免增值税外,房地产公司的购买力,供应商管理,谈判和讨价还价能力均会影响“材料供应“。同时,随着“材料供应”方法的复杂性的增加,税务机关越来越难以收集和管理税收。对于房地产公司而言,“材料供应”模式在征税方面也具有相对较大的风险。如果您不注意,就会踩到税收地雷。在此基础上,本文将分析“材料供应”模式下房地产企业的税收风险,以协助选择房地产企业发展模式。
根据《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的规定,《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规定》,一种建筑工程现象,指承包商或所有者采购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和动力,并将承包商采购的设备,材料和动力移交给建筑企业进行施工。根据《建设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众所周知,“物资供应”是合法的,并且是合法的。在“企业对企业”改革之后,大多数房地产公司选择了“材料供应”模型来开发房地产项目,因为他们可以获得购买建筑材料的17%的增值税进项发票。但是,预期的减税效果尚未实现。要调查原因,有必要分析几种重要的税收,例如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 A物料”的增值税负担分析
《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营业税有关问题规定》第1条第(7)款附件2增值税试点”,
2.普通纳税人可以选择对甲方提供的建筑服务采用简化的税款计算方法。
供应项目是指由项目承包商采购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和电力的建设项目。
从本条款中可以看出,承包商或所有者(以下称为甲方,而建筑公司称为乙方)购买的材料,设备或建筑配件在整个建筑成本中所占的比例不是税法明确规定。只要甲方有购买设备,材料和动力的行为,即使购买1元材料也是“材料的供应”。为A供应项目提供的一般纳税人的建筑服务可以采用一般税种计算方法,也可以采用简单税种计算方法。最终的税收计算方法取决于双方之间的谈判。
此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建设改革和其他业务改革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58号)。该文件的第1条规定:
建筑项目的总承包商为建筑物的基础,基础以及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购买全部,部分钢材,混凝土,砖石材料和预制构件的,应当采用简化的税额计算方法。
本文对“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试点的试点规定”的第1条第7款进行了调整,明确了合格的“ A物料”项目必须采用简化的税额计算方法方法和规定条件有:
1.提供工程服务的主体是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单位,而分包单位则没有资格;
2.为房屋建筑的基础,基础和主要结构提供工程服务;
3.“材料供应”的范围包括钢,混凝土,砖石材料和预制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
在这种情况下,乙方采用简化的税费计算方法,而甲方只能从乙方获得3%的增值税输入。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供应方式和不同的供应类型对公司税收负担的影响不同。
例如,对于一个建筑项目,材料成本:人工成本为7:3,并且砾石和混凝土在材料中所占的比例为10%,很容易征收3%。其他60%的材料可以获得17%的增值税收据发票。
然后,在“供应B”的情况下,
乙方需要纳税:100×11%-60×17%-10×3%-20×6%= -0.7
甲方的进项税额:100×11%= 11
对于“物质供应”,
乙方需要纳税:30×3%= 0.9
甲方的进项税:60×17%+ 30×3%+ 10×3%= 11.4
相比之下,将“ B供给”更改为“ A供给”后,甲方的税负减少了0.4,乙方的税负增加了1.6。在这种情况下,乙方自然会选择增加人工成本。什么时候当价格上涨超过0.4时,对于甲方而言,“甲方”并不反映其税收优惠。因此,除了物资供应方式外,发行人的谈判能力,甲乙双方是否为关联方,开发项目的人工和材料成本所占的比例以及资本占用成本等都将直接影响房地产的增值税负担。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在选择哪种开发模式时应综合考虑开发成本,并在纵向和横向进行多次比较。
就开具增值税发票而言,根据目前的惯例,“ A物料”的主要模式有两种:
1.作为项目资金的一部分,“ A部供应”是甲方购买设备,材料和电源并将其提供给乙方,并扣除部分项目资金(例如,共计500万项目资金,甲方实际支付300万,其余200万使用“ A物料”来抵消项目成本)。本质是向乙方出售设备,材料和动力。乙方在其自身的建设成本中反映了设备,材料和动力的成本,并且项目预算价格被应收账款(项目应收款)抵消。
2.“供应材料”与项目资金无关。甲方购买设备,材料和动力后,根据乙方的项目进度要求,交付甲方使用,并分别支付工程款(例如,工程款300万元,“物资供应”(200万),乙方提供建筑服务,并且不将设备,材料,电力和其他成本反映在其自身的建筑成本中。
在第一种模式中,由于签约方在发放物料时通过预付款来进行计算,因此它不输入项目成本,并且“供应”部分包含在当事方的产值或销售或收入中B.因此,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增值税发票,包括“甲方”的金额。
在第二种模式中,由于订约方在发送物料时直接计算工程成本,因此,“ A供应”部分不包含在乙方的产值或销售或收入中。因此,当乙方最终为建筑服务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乙方只能向甲方开具特殊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增值税发票,其金额不包括“供应A”。
第二,“补给物资”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在“税制改革”之前,一些地方税务机关没有将甲方提供的建筑材料算作房地产开发成本,也没有在土地增值税结算过程中将其算作开发成本。“税费改革”后,为控制项目质量,房地产公司由甲方购买了建设项目中的物资,甲方获得了物资购买发票。关于“甲方补给”模式,甲方可以使用房地产购置发票输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土地增值税前的不同口径。一些地方税务机关不承认发行人使用材料购买发票来支付开发成本并享受额外抵扣,这无疑会增加房地产公司的土地增值税负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扣除
的土地增值税:
(1)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结算时,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额的计算,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执行。税收及其实施细则第7条。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必须在扣除购买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以及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款之后,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那些没有有效有效凭证就无法提供的服务将不予扣除。
因此,作者认为,如果甲方和乙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明确表明甲方提供的材料由乙方使用并且可以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则可以将其计入费用中房地产开发费用并允许扣除。
第三,“供应材料”的企业所得税风险分析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需要根据项目进度安排施工材料。实际的操作人员将从甲方获得相应的建筑材料和文件。但是,由于人为因素,管理上存在漏洞,在实际工作中缺乏监督。,乙方已经收到的建筑材料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文件计算开发成本。乙方未扣除多收的材料,导致开发和实际使用。费用。不匹配。一些房地产公司每个月都会结算建筑材料。大量各种各样的建筑材料也会导致数据的虚假和虚假报告,使会计信息无效并无法准确计算开发成本。
同时,在“供应商A”的情况下,当使用甲方作为采购结算方时,如果供应商在“供应商A”的会计处理过程中未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发票,在记录开发成本的过程中,“ A物料”将无法获得正式发票,也将无法及时进行结算和结算,从而增加了甲方的税收负担和税收风险。
最后,甲方购买设备,材料和电力时获得的发票是否可以在土地增值税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前扣除的问题也会影响甲方的企业所得税。
例如,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价值300万元的“供应A”建筑合同。假设甲方提供的物资价格为200万元,乙方提供的劳务价格为100万元。乙方仅开具了作价100万元的建筑服务业增值税发票。
如果甲方不能依靠200万元的物资购买发票来计算开发成本并扣除税款,则只需进行计算即可。由于不能将200万元计入开发成本,因此将增加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为:
增值税:200×30%= 60万元(按最低税率计算)
企业所得税:(200-60)×25%= 350,000元
本质上,“材料供应”模型也是房地产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一种方式。当涉及经济交易的两方时,设计对一方有利的税收计划并不一定对另一方有利。实施计划时,通常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同时,任何税收筹划安排都带有一定的税收风险,尤其是房地产公司的巨额税收,这一直是税收审计的关键行业。如何在法律上控制税负的同时实现合理的风险控制是一项房地产计划。公司应仔细考虑的问题。关于发展方式的选择,无论是“物资供应”,合作房建设还是其他安排,都必须首先对税收和财务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并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制定税收计划。条件和谈判情况,不应轻率选择。当税务审计中出现争议时,应冷静,客观地分析业务模型,交易结构,合同安排和其他内容。对于没有被法律明确禁止或规定的内容,应按照税法原则,现行法律法规和类似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在国家税收和土地税收的整合,税收征管日益完善的大背景下,企业应更加重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税收问题。
增值税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节省税收计划的主要依据是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是中国最大的税收。我们必须注意其优惠政策。
一,免税优惠政策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法定物品免征增值税,以下物品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出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具; (三)从社会购买的古籍; (四)直接用于科研,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免费提供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以供残疾人专用; (7)出售自用的物品。
2.其他免税项目
(1)出售再生水;废轮胎作为所有原材料生产的轮胎粉末;翻新轮胎;污水处理服务(财税[2008] 156号); (2)有机肥料的生产,销售,批发和零售(财务和税收[(2008]第56号); (3)农民合作社销售合作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财税[2008] 81号); (四)农民合作社卖给合作社成员的农膜,农机,化肥,农药,种子,种苗(财税[2008] 81号);
3.根据中国相关的增值税规定,非应税商品或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1)未经加工的天然水的供应或开采(例如用于农业灌溉水的水库,用于生产的工厂自提取地下水)(国税发〔1993〕154号); (二)卫生防疫站或由政府财政分发的免费疫苗(国税函〔1999〕191号); (3)军事,军事工业单位和警察物资(财税字[1994] 11号); (4)残疾人用品(财政和税收)[1994] 60号); (5)农村电网维护费(财税字[1998] 47号); (六)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产品(国税发〔1995〕76号); (7)采购对于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4] 26号):①受托人不垫款; ②卖方将发票发送给客户,受托人将发票发送给客户移交给委托方; ③委托方应根据出售方实际收到的销项税额与委托方结清货款,并收取额外的手续费。
第二,进口商品的免税优惠政策
(1)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免费援助的进口材料和设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 (二)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从事免税商品销售的专业公司将进口的免税商品批发并转移到自己的免税商店(国税发〔1994〕62号); (三)直接用于科研,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5条); (四)军事和军事系统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进口的特种设备,仪器及其零配件(京水益〔1994〕309号); (5)至加工材料,装配零件和补偿贸易的设备(财税子[1996] 21号); (六)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的供残疾人使用的物品(行政税[1985] 46号);(7)边境贸易商品(国发〔1996〕2号); (八)《接受捐赠物资》(税独字[1997] 227号); (9)进口化肥,农药(财税字[1997] 194号); (10)捐赠救济物资以减税财税字〔1998〕98号); (11)进口用于生产高科技产品的自用设备(财税字[1999] 273号); (12)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备(财税[2000] 25号); (13)进口铂(财税[2003] 86号); (14)天然气进口(财税[2011] 39号)等。
三项减税措施
1.法定商品,销售或进口以下商品的纳税人的增值税减免税率为13%(《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
(1)谷物,食用植物油,新鲜牛奶; (2)供暖,空调,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民用煤炭产品和自来水(不包括自来水厂); (3)书籍,报纸和杂志(不包括邮政部门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四)饲料,化肥,农药,农膜和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2.其他商品减税
(1)视听产品和电子出版物(财税[2009] 9号); (2)农产品(财税字[1995] 52号); (3)二甲醚(财税[2009] 9号)),食用盐(财税[2008] 171号)。
IV。一般纳税人按照简化方法收取增值税。根据财税[2009] 9号文件,销售自己生产的下列商品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简化税率,按照6%的征收率计算增加值。税,不可抵扣进项税:
(1)县级或县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电是指装机容量小于50,000千瓦(包括50,000千瓦)的小型水电。(2)用于建筑和建筑材料生产的沙子,土壤和石头。(3)从自己开采的沙子,土壤,石头或其他矿物质(不包括粘土实心砖头和砖头)连续生产砖头,砖头和石灰。(4)由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来水。(6)商业混凝土(仅限于由水泥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一种简单的方法来计算和支付增值税后,在36个月内无法更改。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4%的税率暂时计算增值税:(一)寄售商店(包括居民个人寄售); (2)典当行出售死货; (三)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商品。
五,出口退税(免税)优惠政策
1.某些商品的出口免税。以下出口产品免征增值税(国税发〔1994〕31号):
(1)用于出口和再出口的加工产品; (二)避孕用具,旧书; (3)香烟; (四)军事系统企业生产的军事产品和出口到军事装备厂或者由军事装备部门分配的商品。
2.其他出口退税(免税),这些项目包括:
(1)国家批准对作为进口材料加工和再出口的商品进行退税(国税发〔1994〕31号); (二)在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商品的退税(国税发〔1996〕182号);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免税,信用,退款”(财税字[1997] 50号); (四)机电产品出口退还和免税(国税发〔1998〕65号,国税发〔2000〕165号); ((五)对外援助项目出口退税(国税发〔1999〕20号); (六)进出口货物退,免税(国税函〔1999〕539号); (7)出口服装退税(到2011年,退税率为16%),依此类推。
六。回扣政策,相关项目包括:
(1)飞机维修服务(财税[2000] 102号); (2)综合利用产品(财税[2001] 198号); (3)销售进口铂金(财税[2003] 86号); (4)国内白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财税[2003] 86号); (5)资源综合利用(国税函〔2003〕1164号)。(6)销售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国发〔2011〕)。] 4号),依此类推。
VII。优惠政策
1.某些出版物的退税。从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将实施以下增值税(VAT)政策:(财税[2011] 92号)。
(1)下列出版物在出版过程中应遵守100%的增值税政策:①中国共产党和各级民主组织的报刊;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学技术协会的报刊,新华社的报刊,军事部门的报刊。对于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买商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商品交易所支付的商品可视为向销售单位支付商品。可以扣除由此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发〔2002〕45号)。
IX。最新的税收优惠
(1)2010年7月5日,《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业机械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规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生产国支持的新型大功率农机设备和产品,确实有必要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根据现行法规,对批发和零售的农业机械实行增值税政策的豁免。
(2)2010年8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项目经营者使用信托资金进行融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 )规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项目运营商将使用信托基金为项目建设和开发提供资金。在商业模式下,项目运营商会获得特殊的增值税发票和在项目建设期间获得的其他扣除凭单,从而可以使用当前的增值税。扣除相关规定。之前未扣除的允许扣除额,不从进项税额中扣除。
(3)2010年8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干姜和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9号公告)规定:自10月起2010年1月1日自生效日期起,干姜和姜黄的适用增值税率为13%。
(4)2010年9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和回租业务中出售资产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承租人在融资销售和回租业务中出售的资产不包括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内,也不征收。
(5)2010年10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生产行业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规定: 2010年12月1日种子公司免征增值税。
(6)2010年12月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0]第108号)规定:从2014年12月1日开始,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将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暂时免除保税货物的增值税。交货卖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收时,应出示当前期货保税交货的书面说明以及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交货文件,保税仓单和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