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十大典型案件中的第一批案件,其中包括儿童投资基金诉杭州市西湖区国家税务局收税案。经过行政复议,此案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移交给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非居民企业最终缴纳税款4。42亿元。 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十大典型案件中的第一批案件,其中包括儿童投资基金诉杭州市西湖区国家税务局收税案。据报道,该案是浙江省首例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案。据悉,经过税务人员近六年的不懈努力,涉案外资非居民企业累计入库税金4。42亿元。律师函必须从非居民税收案件的开头开始。 2011年9月,杭州西湖区国家税务局通过美国一家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来信收到了开曼儿童投资基金,询问该儿童投资基金是否在间接转移过程中杭州G公司的股票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税。间接股权转让的标的是在开曼群岛成立的C公司。儿童投资基金通过在香港成立的H公司持有C公司26。32%的股份,C公司持有杭州G公司95%的股份。在了解了这些信息之后,税务人员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并试图通过Internet查找相关公司的详细信息。努力工作会有成果。经过深入调查,税务官员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上发现了受让人的股权转让公告。事实证明,转移儿童投资主资金只是冰山一角。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的C公司W公司的另一股东和母公司K公司也转让了三股。一亿美元。面对如此庞大的股权转让案件,如何确定案件?非居民公司应该在中国纳税吗?对于从未处理过类似案件的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来说,这些都是难题。中间控股公司全部被“渗透”,在调查时,税务机关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郭水汉) 【2009】 698号,以下简称698号文件。在浙江省国税局的大力支持下,杭州市国税局组建了强大的业务团队,分析上述股权转让的实质,并根据上述文件讨论是否可以“渗透”中级公司。税务机关发现,外国转让人通过“海外转让人C公司H公司G公司”的交易模式在中国间接转让了G公司,而被转让的中级公司C在开曼群岛是避税天堂)和H公司(在香港,低税率地区),在避税天堂或低税率地区注册,不从事实质性业务活动,唯一拥有的投资是G公司。在此交易中,交易双方均认可的评估机构考虑了G公司的未来收益和成本,评估了转让方C公司股权价格的转让。也就是说,该交易的价格在这方面,股权受让人的母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公开发布的几项披露中指出,收购的实际目标是G公司的股权。经过调查,经过多轮讨论和汇报,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2013年11月,它获得了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并明确同意外国投资者以T公司税等间接转让杭州G公司的股份。西湖区国家税务局分别向T公司,K公司和W公司发布了《税收通知》,并告知纳税人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在仓库里交了1亿元的税后,提起了诉讼。经过艰难的举证,调查和研究,税务官员认为他们已经从国家税务总局获得了答复。案子已经解决了,但是储税并不顺利。 2013年11月,儿童投资基金按当日的汇率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总额为1。05亿元人民币。然而,2014年1月,儿童投资主基金坚持认为该中间控股公司从事大量业务活动,因此委托该律师向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4年5月,儿童投资促进基金向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身的税收行政诉讼案件不多,国际税收案件很少。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和律师团队在研究自己的执法行动的事实确定,政策依据,证据材料和执法程序的过程中,增强了对获胜的信心。 2014年9月,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未有判决。后来,由于此案涉外,涉案金额巨大,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准备对此案进行审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西湖区国家税务局的行政行为实际上是明确的,适用法律正确。 2015年8月,儿童投资基金也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二审上诉。当年12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同月,二审法院最终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认为,G公司的股权转让具有丰厚的利润。 G公司作为上诉人子女投资主体基金股权转让的主要标的,发生经济活动的地点和创造价值的地点均为中国,这部分股权转让应由中国征税。如果C公司的海外股东未按照698号文件申报企业所得税,将严重损害中国的税收主权。经过最终审查,儿童投资基金尚未放弃。 2016年,它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重审。同年,最高法院支持浙江省高等法院的意见,驳回了儿童投资基金的再审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的有关报道,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对有关案件的处理程序也给予了充分肯定。值得注意的是,在7轮谈判中,3。37亿元的再入境税是在漫长的行政诉讼过程中,另外两个纳税人K和W处于观望状态,并表示将按照《法院判决。但是,在完成所有司法程序后,法院判决税务机关胜诉,并确定了税收的合法性,但国外的两名纳税人仍然无视法院的判决,不愿履行其税收义务,拖延了时间。由于各种原因。作为回应,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向纳税人所在地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发送了特殊税收信息,但未收到任何答复。同时,在中国单线投资的纳税人无法在中国找到纳税人的其他收入。另外,很难对境外纳税人采用出口退税,税收保全,执法等常规方法,征税遇到了一段时间的瓶颈。面对这种情况,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立即改变了主意,尽管纳税人缺乏有效的掌握,股权转让人M公司是杭州G公司的现有股东,与税务机关的合作更加容易。因此,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要求M公司作为预提代理人履行预提税义务。 M公司认为它没有预提义务,并且从未听说过海外预提代理人预提税款的情况。杭州市国家税务局通过认真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将付款人视为扣缴义务人。在上级部门的业务支持和肯定下,他制定了从代扣代缴税款中收回税款的计划。自2016年4月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和西湖区国家税务局与代扣代办机构进行了三级联动,进行了七轮谈判,并与纳税人和代扣代办机构进行了电话沟通超过50次M公司代扣代缴税款3。37亿元。最高法:判决具有明显的警告作用。儿童投资主体基金诉杭州市西湖区国家税务局征税案具有明显的示范和预警作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国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非居民企业必须为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规定了确定收入发生地的规则。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经营目的的安排,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所得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也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实际控制人)滥用组织安排,及其他安排如果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被间接转让且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以逃避企业所得税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将其提交给纳税人后,可以根据经济实质重新确认股权转让交易的资格。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审查,并否认其被用作税收安排海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在儿童投资主体基金诉杭州市西湖区国家税务局的征税案中,税务机关有充分理由并有必要执行上述规定,因此决定驳回儿童投资主体基金的诉讼。之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上诉中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基本相同,儿童投资总基金申请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事实不成立。原始审判源自税务机关通过调查得出的结论,重点是涉案公司的注册地点,股权转让的具体金额和方法,股权收购的实际标的,转让的实际收入来源,决定因素转让价格,股权交易的动机和目的都得到了证明有足够的证据。税收对象和税收标准的确定还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具体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请掌握有关收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这关系到中国政府在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方面的声誉以及对外国公司和中国公司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人民法院经过严格的司法审查,再审申请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所指控的行政行为违法的,原审判决有效。有待维护。因此,它裁定驳回儿童投资基金的重审申请。该案的典型意义是,在有意避税的情况下(通过海外注册成立的公司),人民法院对中国的税收主权和现行的国际税收规则做出了判决,以保护涉外贸易。公司从事资产交易,实际收入来源为国内。该国在该领域的合法权益。随着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交易所数量的不断增加,很明显,各种市场实体的转移和融资的税收准则与该国的主要经济安全和经济贸易密切相关。利益,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和长期战略意义。 。在儿童投资基金诉杭州市西湖区税务局一案中,西湖区税务局已确定在低税率的公司股权登记和转让中是否存在逃避中国税收的情况(或中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在咨询国家税务总局并与重审申请人充分沟通后,提出了涉案的《税收通知》。一审和二审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肯定了该税收诉讼的合法性,并清除了相关法律。适用的规则和政策掌握标准在包含类似的避税和逃税情况时具有示范和警告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中国税务报》的资料来源本文的版权属于每日税务新闻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