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2014年1月1日以后各行业新购置的,专门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且单价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折旧是在不同年份重新计算的;单价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期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法。
如果企业根据本通知第1条和第2条缩短了折旧期限,则最低折旧期限不得少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的折旧期限的60%。法;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设备所得税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54号)文件:“一,企业自1月1日起新购置,2018年至2020年12月31日机器和设备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从当期成本中扣除,不再按年计提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法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75号),《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所得税政策财税[2015] 106号等相关规定得到执行。
2.本通知中提及的设备和器具是指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