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允许参加财产保险的企业扣除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企业购买理财产品的商业保险应当与具体情况区分开。如果属于财产保险范围,则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可以扣除,否则不得扣除。
企业按照国家标准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即基本社会保险费,如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补充费等。养老保险金和补充医疗允许在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为特殊工作人员缴纳的其他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其他商业保险外,国务院和国务院可以扣除。税务机关,企业是投资者还是雇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有关规定(国税发〔2000〕84号):
第50条纳税人为商业保险机构中的个人投资者或雇员所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为雇员所投保的除了基本保护外的补充保险,均不可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职工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有关规定(国税函〔2005〕31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相关法规,根据“工资”,在公司向保险公司付款时,应向雇员支付除免税以外的各种保险费,将其计入雇员的当期工资收入(即,保险属于被保险人的保险帐户)。 ,工资收入”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三项资金和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的外资企业三者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费的税收待遇的有关规定(国税函〔1999〕No。 709):
根据该报告,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雇员存放了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和其他基金(以下简称“三项基金”)。规定。根据公司有关规定,企业存放的这些资金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列出。但是,与此同时,一些企业仍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致使某些费用会反复存入并列出。经研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雇员计提三项费用的税收处理方法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规定,除了为员工存入三笔资金外,还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提取员工教育资金和工会资金。当前的财务会计制度。企业不得在税前代扣其他职工福利费。企业实际发生的其他不属于上述五种预提资金或者支出范围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可以根据实际发生额,在当年税前扣除。本年度税前扣除的费用,不得超过企业职工税前工资总额的14%,超额部分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总而言之,只要公司同意报销,商业保险就可以作为员工福利入账,并应计入“应付福利”帐户。
商业保险已包含在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中。
如果您的公司是内资企业,则不能在税前扣除公司所得税;如果您的公司是外资企业,则只要在当年税前支付的总工资的14%以内,就可以扣除,而超出部分则不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