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通知》(财税[2009] 27号)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在职或受雇于该企业的所有雇员支付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5%以内的部分;超出部分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