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100条《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所指的税收抵免是指购买和实际使用“环保专用设备的环境所得税优惠目录”和“有效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以及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专用设备”,可以从企业应纳税额中扣除专用设备投资的10%。在那年;如果抵免额不足,则抵免额可在接下来的五个纳税年度结转。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实际购买并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购买上述专用设备五年内转让租赁的企业,不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弥补已记入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