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混凝土企业应缴纳增值税,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附加费,印花税,车辆和船舶使用税,房地产税,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一般税额计算方法,计算应扣销的进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城市建设税:应缴增值税的7%
教育附加项:应交增值税的3%
本地附加费:应缴增值税的2%
印花税:合同总价的十分之三
车辆和船只使用税:根据公司车辆的类型收取
财产税:基于财产或租金的总价值
企业所得税:小型和微型企业享有应税收入的25%。
个人所得税:月收入3500元以上的职工的收入逐步计算。
2.相关法规,例如税收优惠: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和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56号),具体由满足以下条件的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1.销售自产生产材料的比例不低于混凝土中掺有废渣的30%的,免征增值税;
2.以废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自行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的销售,其中废沥青混凝土的数量不少于生产原材料的30%,将征收增值税并退还增值税。
(2)自产商品混凝土销售的税率规定
根据《关于部分商品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征收某些商品增值税政策的简单措施的通知》(财税[2009] 9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商品商业混凝土(仅限于水泥(由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可以按照简单的方法选择按6%的收缴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