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地点:如果总部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或市,则应向各自地方的税务机关报告纳税情况。
总部分税计算
1.总公司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共同税:总公司共同税=纳税人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50%
2.分行根据以下公式计算评估税:
所有分支机构共享的总税费=简要纳税人的当期应交所得税×50%
3.分支机构的税收共享=所有分支机构的税收共享总额×分支机构的共享比例
4.总部应根据上一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员工薪酬和总资产这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分配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①营业收入,②职工工资和总资产包括在二级分支机构中;这三个因素的权重分别为0.35、0.35和0.30。
以四川省为例,根据《关于印发《四川省区域总部企业所得税分配和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该市总部企业所得税申报过程如下:
根据统一规范的原则,并考虑到总部和分支机构的利益,由省内一般分支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再加上该省的县市财务管理系统,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现场预付款,清算摘要和财务调整”。
总公司当前应纳税额是总公司所占份额的25%,分支机构(包括总公司所占份额)的份额为50%,已支付的份额为25%省级分配的收入由省财政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各市(州)和试点县(市)。
扩展配置文件:
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
根据川府发[2014] 9号的规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的企业所得税,中央政府为60%,地方省市为40%,扩大实力的县(市)有35个。:在三个州和内陆民族自治县(包括民族待遇县)(以下简称“民族地区”)中,该比例为65,并且该省不参与公司所得税的分配。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全书-四川省跨地区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分配与预算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