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的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是在总部集体缴纳的,则总部应出具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税收分配表”,分支机构应使用“税收分配表”预付当地的企业所得税”。
如果已分配税为零,则将在本地申报零。
如果不是集体付款,则应根据分支机构的利润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区域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28号)第22条规定,总行应在年底后的5个月内依法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数数并支付。所有分支机构均不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当年应交的所得税由总公司缴纳到中央国库中。对于当年的超额所得税,税务机关应当向总行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签发退税凭证和其他凭证,并按照中央财政的退票处理。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