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行是否独立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如果不是独立会计,则在应计时仅需要在“应付税款-企业所得税”科目下按第三级科目进行区分。如:“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
新的公司所得税法不再使用独立会计作为确定纳税人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无法人资格的业务组织的,应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是指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的居民企业(指省际,自治区)。地区,中央直辖市和计划中的城市)设立没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和场所。据此,贵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在大连现场预缴企业所得税。具体预付款方式,请参见《关于印发省际总部企业所得税分配和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盐[2008] 10号)和国税发[2008] 。28
问题:对于在企业之下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在其所属地缴纳营业税,应在其所属地缴纳公司所得税还是应由总部缴纳合计?
答案:如果纳税人满足“企业所得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纳税人条件,则应单独提交纳税申报表。也就是说,它还具有以下条件:在银行中开设结算帐户;以及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和会计报表;并独立计算企业或组织的损益。
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合并和合并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的规定:3.非独立会计分支机构应当遵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及其执行规则。在会计地点统一缴税。会计地点发生争议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处理:(一)总行在省内的,省税务机关应当规定纳税申报的地点;指定纳税申报单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