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损益核算,是将营业数据收集到总公司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您问:“您应该在年底前去总部进行清算。分支机构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总部将统一支付税款。
分公司将从公司成立的第二年开始在当地预缴税款,预付的税款将由总部分配;。
总公司按照国税发[2008] 103号的规定,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独立计算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职能部门生产经营部门为同一分支机构,当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和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工资和总资产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部门不视为同一分支机构,不向企业付款。预付所得税。不具有主要生产经营功能,不对本地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二级子公司,不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清算,总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执行。
除内资独立会计分支机构外,其他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总行或会计地点统一缴纳。具有内资企业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最终结算和结算与其他独立纳税人相同。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总公司也可以集体缴纳企业所得税。1.内资非独立会计分支机构所得税的结算和清算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能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分支机构为非独立的会计分公司: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2)独立建立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独立计算损益等非独立会计分支机构的所有收入和成本都包含在总部(或会计地点)帐户中。在这种情况下,损益在会计地点统一计算,按照规定预缴所得税,并支付年末外汇结算,无需批准。换句话说,非独立会计分支机构不涉及所得税问题。(二)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所得税结算和缴纳总额的缴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收入集体和合并缴纳范围的通知》的规定进行独立核算。税”(国税函〔2006〕48号)。公司分支机构可以由总公司集体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总行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损益,总行于年末集体清算并共同缴纳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会计的分支机构是独立所得税纳税人。只是一起纳税时,纳税地点不同,可以在冲减损益后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