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四川省为例,根据《关于印发《四川省区域总部企业所得税分配和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该市总部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流程为:如下:
根据统一规定的原则,并考虑到总公司和分支机构以及该省的利益,属于省内总分公司和县分公司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市财务管理系统,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现场预付款,简要清算和财务调整”。
总公司当前应纳税额是总公司所占份额的25%,每个分支机构(包括总公司所处位置)的总应纳税额为25%,已支付的应纳税额的25%省级分配的收入由省财政按一定比例在城市(县)和试点县(市)之间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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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
根据川府发[2014] 9号文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的企业所得税占中央政府财政份额的60%,占地方省市的40% ,而扩大电力的试点县(市)为35个。:比率为65,并且该省不参与三个州和内陆民族自治县(包括民族待遇县)(以下简称“民族地区”)的公司所得税共享。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全书-四川省跨地区总公司企业所得税分配与预算公告
除内资独立会计分支机构外,其他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总行或会计地点统一缴纳。具有内资企业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最终结算和结算与其他独立纳税人相同。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总公司也可以集体缴纳企业所得税。1.内资非独立会计分支机构所得税的结算和清算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能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分支机构为非独立的会计分公司: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2)独立建立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独立计算损益等非独立会计分支机构的所有收入和成本都包含在总部(或会计地点)帐户中。在这种情况下,损益在会计地点统一计算,按照规定预缴所得税,并支付年末外汇结算,无需批准。换句话说,非独立会计分支机构不涉及所得税问题。(二)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所得税结算和缴纳总额的缴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收入集体和合并缴纳范围的通知》的规定进行独立核算。税”(国税函〔2006〕48号)。公司分支机构可以由总公司集体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总行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损益,总行于年末集体清算并共同缴纳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会计的分支机构是独立所得税纳税人。只是一起纳税时,纳税地点不同,可以在冲减损益后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