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免征或减少所得税是指:
(1)来自以下项目的企业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料,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
2。选择新的农作物品种;
3。中药材的种植;
4。森林栽培和种植;
5。畜禽养殖;
6。收集林产品;
7。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服务项目,例如灌溉,农产品初级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营和维护;
8。海洋捕鱼。
(2)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的一半缴纳:
1。种植花卉,茶和其他饮料作物以及香料作物;
2。海洋水产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
(2)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收益;
(3)从事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收入;
(4)来自合格技术转让的收入;
(5)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
其中,第27条第1款的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可以免除或减少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1)从事以下活动的企业专案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料种子,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 2作物新品种育种; 3种中药材种植4林木栽培和种植; 5畜禽养殖; 6林产品收集7灌溉,农产品初级加工,兽药,农业技术推广,农机运行与维护以及其他农,林,牧,渔业服务项目; 8大洋钓鱼。
请查看税法以了解详细信息。
附件:《跨区域营业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跨区域运营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税收征收与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省,市总部企业所得税和预算管理分配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发布了本办法(财税[2008] 10号)。 。
第2条如果居民企业在跨区域(指跨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建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组织或场所(以下称为分支机构)政府和有不同计划的城市),同样适用。企业为税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现场预付款,汇总清算,仓库财务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4条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总额,包括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所有营业机构和所在地。
第5条分级管理是指总部和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均负责管理当地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总部和分支机构的主管部门应由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管理机构位于。
第六条现场预付款是指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在几个月或季度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公司所得税的预付款。
第7条简易清算是指在年底之后,总部负责公司所得税的年度结算和缴纳,而企业应缴纳的年度所得税应以统一的方式计算,以抵销总公司及分公司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后,将退还更多税款。
第8条:国库调整是指财政部根据批准的系数,定期调整分配给中央国库的跨地区公司所得税的所得税,并将其分配给地方国库。
第九条总公司和具有主要生产经营职能的第二分支机构应当当场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级分支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由第二级分支机构预缴当地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预缴地方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总资产统一包含在二级分支中。
第10条如果总部设立了独立的生产和运营职能部门,并且独立的生产和运营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员工工资和总资产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职能作为分支机构,当场预付企业所得税。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和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部门不视为同一分支机构,不支付企业收益。当场提前征税。
第11条企业内的附属二级和下级分支机构,不具有主要的生产和经营功能,并且不在当地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上一年度被认定为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得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设立年度内不得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撤销的分支机构应在当年剩余时间内提取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公司应支付中央国库券。
第15条由中国境外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场所,不得当场预缴企业所得税。
分期计算预缴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应纳税额和分配因子不包括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所。
第十六条如果总行和分行位于不同税率的地区,总行应首先计算应税所得总额,然后根据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规定第23条规定三个因素及其权重。在计算完不同税率的地区性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根据总部和分支机构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支付未由独立纳税人支付的2007年及以前年度所得税所弥补的损失,并允许其在剩余的法定期限内继续弥补。
第2章预付税款和和解金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根据当期的实际利润额和本办法规定的预付款分配方法,计算总行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分别分为几个月或季度。预付到位。
如果难以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付实际利润,则在总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总部或分支机构可以承担1/12或1 /前一年的应税收入的4。该组织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确定
预付款方式后,就无法在当年更改它。
第十九条总行和分支机构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在分行中分50%,总行分50%缴纳。总公司预付部分中的25%将存入,25%将预先支付给中央国库,并将根据财税[2008] 1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20条根据当期的实际利润预先分配税款的方法
(1)分行应分摊的预付款额
总公司根据每个月或每个季度结束后10天内按照应分配的每个分支机构的比例,以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缴纳的实际所得税额为基础,得出50%当前企业应交所得税总额的比例将所有分支机构分配给每个分支机构并通知;每个分支机构应在每个月或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以预缴评定的所得税额。
(2)总部应分摊的预付款
根据总公司应缴企业当期所得税的25%的统一计算,应在每个月或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自行宣布预付款。
(3)总公司为分配税款而向中央国库支付的预付款额
第21条按照上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分配预付税的方法
总公司应根据上一年的结算和付款额统一计算应缴所得税的1/12或1/4。每个月或季度结束后的10天内,根据每个分支机构应分配的比例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50%分配给分支机构,并通知分支机构;每个分支机构应在每个月或每个季度末的15天内向其所在地报告其所得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宣布预付款。
总公司应根据上一年度的最终结算额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的1/12或1/4,并应在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总额的25%的15天内每个月或每个季度末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预付款。
总公司根据上一年的结算和结算,以及每个月或每个季度结束后的25天内,计算了应缴所得税的1/12或1/4自行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预付款。
第二十二条总公司应当自年末起五个月内,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所得税结算和纳税人结算。所有分支机构均不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
该年应缴纳的所得税应由总部支付到中央国库中。对于当年超额缴纳的所得税,总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签发“税收返还函”等证明,并按照规定的程序从中央国库退还。
第三章分行所占税收比例
第二十三条总公司应根据上一年度(根据上一年度的一月至六月以及七月至十二月的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员工工资和总资产这三个因素来计算每个分支机构。 )机构应分担所得税的比例。这三个因子的权重分别为0.35、0.35和0.30。计算公式如下:
分支机构的分配比率= 0.35×(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每个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的总和)+ 0.35×(分支机构的总工资/每个分支机构的总工资)+ 0.30×(分支机构的总资产/每个分支机构的总资产)
上式中的分支仅指需要在本地预付的分支。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分摊比例后,该年度将不会进行任何调整。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总额。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的营业收入,是指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所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的营业收入,是指利息,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的营业收入,是指保险费等全部收入。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职工的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的总资产,是指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经济总资源,而不是分支机构拥有或控制的无形资产。
第二十七条各分公司的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总资产数据,应当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数据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