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收入填写不正确,可以在最终帐户中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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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由于股利,股利本身就是税后利润,而重新征税是重复征税,因此不征税。如果将股利分配给股东,则它是两个实体,因此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样,对于合伙企业的股权投资和获得的股权投资收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本身就是自然人,因此他们自然不能享受免税待遇。
画一个草图让您理解:
(法人的性质)(自然人的性质)
股息(税后)-----企业---------股东
(免税)(税收)
(自然)
股利(税后)-----合伙制
(不免税)
在中国税法理论中,法人和自然人是两个独立的纳税人,税款分别适用于法人和自然人。因此,直接分配给合伙企业的人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请参见财税【2009】1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开的城市的财政部门(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5条(国务院令第512号) )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范围如下:
1.非营利组织的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但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所得的收益;
(3)根据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的规定收取的会费;
(4)产生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2.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