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应计费用科目已被取消,新的应付款科目将由其他应付款代替。
哦,这个问题不能在公开法庭上说。
所谓的合理避税是指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法手段和方法减少纳税额的经济行为。
,您的问题是:“收到付款后,货物已经处理完毕,客户没有发票,并且付款已挂在预收款中。”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商品的销售可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者; 2。 2.企业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有关的管理权的延续不控制出售的商品; 3.收入的金额可以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 。相关事项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费用能够可靠地计量。“唯一的区别是客户没有发票。”
因此,在此经济业务中没有合理避税的可能性。除非进行了虚假帐目,否则将保留无票收入。这不是“合理避税”,而是逃税。
正确的方法是将“预收款”作为主营业务收入,转入“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销项税)”;仅当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1)”所附信息时,未发票收入才包含在第4列中。
仅作参考。
您是否要向其他50,000张发票开具发票?